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漁政管理實施辦法

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漁政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了有效保護和恢復洱海生態漁業,最佳化洱海生態結構,根據《雲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護管理條例(修訂)》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洱海漁業堅持“以自然增殖為主、資源增殖放流為輔,發展生態漁業、保護洱海物種多樣性”的原則,依靠科學技術,合理利用生物餌料資源,改善魚類區繫結構,促進洱海生態系統的恢復。
第三條大理市洱海保護管理局是洱海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在洱海湖區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積極開展漁業資源與環境保護的科學研究;
(二)組織實施洱海漁業生產動態追蹤和漁業水域環境監測,為漁業發展提供決策依據;
(三)開展科學研究,合理實施漁業資源增殖放流;
(四)組織實施洱海年度封湖禁漁工作;
(五)保護、恢復洱海水生植被的群落結構;
(六)查處漁業違法案件;
(七)監督檢查漁業安全生產;
(八)實施漁業船員培訓、漁業船舶年檢和漁業船牌管理;
(九)依法徵收漁業規費;
(十)在洱海保護管理區域放生水生動物、種植植物須報大理市洱海保護管理局審驗批准。
第四條洱海漁政管理實行專管與群管相結合,大理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情況需要適時組織相關的力量參與漁政執法,大理市公安局洱海派出所負責保障漁政執法工作,並積極參與漁政惡性案件的查處;大理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在封湖禁漁期間對收購、加工、銷售洱海魚類或假冒洱海魚的行為進行查處,對市場上銷售的違法漁具進行查處。
第五條沿湖各鎮人民政府在洱海保護管理機構的指導下,承擔轄區範圍內的漁政管理工作,主要承擔下列職責:
(一)宣傳教育漁民遵章守法,自覺維護捕撈秩序;
(二)組織實施封湖禁漁期間的漁業船舶入港集中管理工作;
(三)及時制止轄區內違法網具和證照不全的船舶的使用;
(四)協助大理市洱海保護管理局辦理漁業捕撈許可證和徵收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
(五)及時制止漁業違法案件,參與調處漁業糾紛。
(六)負責轄區內漁民生產技術培訓,做好漁民轉產轉業工作。
第六條洱海現有的漁船,應當向大理市洱海保護管理局申請辦理船舶入湖許可證。對於手續齊全合法、相關的環保設施齊備,並達到要求的,由大理市洱海保護管理局頒發船舶入湖許可證。
第七條凡在洱海從事漁業活動的,必須經過大理市洱海保護管理局的批准,取得捕撈許可證並繳納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後,方可按照批准的作業類型、區域、時限和漁具規格數量進行捕撈。
捕撈許可證實行年度審驗制度,每年由大理市洱海保護管理局定期進行審驗,並收取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逾期的不予辦理。
捕撈許可證應隨船攜帶、漁船牌照安裝規範,不得塗改、買賣、出租、轉讓或者轉借,如遇遺失應及時向大理市洱海保護管理局報備補辦。
第八條洱海捕撈許可證與漁業船隻實行一一對應,採用舊證換新證的原則實施換證申領。換證、審驗捕撈許可證應具備如下條件:
(一)在洱海湖區有漁業捕撈船隻,並取得大理市洱海保護管理局頒發的漁船牌照、入湖許可證等相關手續;
(二)上個捕撈周期沒有發生炸魚、毒魚、電魚或使用機動船、在湖岸使用動力設施、岸灘小拉網、大魚拉網捕撈作業等嚴重違章記錄或沒有發生暴力抗法的行為。
第九條在洱海封湖禁漁期內,銀魚的捕撈期限、區域、方式等,由大理市洱海保護管理局確定,報大理市人民政府批准確定並公告,持有洱海銀魚特許捕撈的,可以在批准的時間、範圍、場所內使用銀魚專用漁具捕撈銀魚。
雙廊鎮紅山(紅山廟)至鰲山(海潮河抽水站),面積為2.144平方公里的洱海水生生物核心保護區,實行全年禁漁。
封湖禁漁期內興盛大橋至西洱河天生橋段兩岸作娛樂垂釣區,只許岸釣,並實行一人一桿制,禁止一切船隻和網具作業。
第十條利用水利工程或機械設施直接從洱海提水、引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敷設攔魚設施,保護魚種魚苗。
第十一條原2008年6月26日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的《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漁政管理實施辦法》(雲府登45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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