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柴旦行政區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公務用車管理辦法

大柴旦行政區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公務用車管理辦法是一項由政府頒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柴旦行政區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公務用車管理辦法
  • 時間:2012年1月19日
  • 地區:青海省大柴旦
  • 頒發部門:大柴旦工、行委辦公室
概要,內容,

概要

中共大柴旦工委辦公室、大柴旦行委辦公室,關於印發《大柴旦行政區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公務用車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各鎮黨委、人民政府,工、行委各部門,行屬各事業單位:《大柴旦行政區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公務用車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工行委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大柴旦行委,2012年1月19日。

內容

大柴旦行政區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公務用車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公務用車管理,根據《海西州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公務車輛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鎮黨委、政府,工行委各部門,各人民團體,行屬各事業單位所使用的各種型號的車輛統稱公務車輛(含各類工程車輛)。
第三條 行委財政局是全區公務車輛的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全區公務車輛的編制、配置、更新、調配等管理工作。行委主管領導對公務車輛實行一支筆審批。
第四條 公務車輛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接受紀檢、監察、財政和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五條 健全駕駛人員管理制度,各單位要制定駕駛人員管理辦法,組織駕駛人員學習相關法律法規,鑽研和提高駕駛技能。
第二章 公務用車的配備
第六條 全區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公務用車的配備購置實行定編管理。車輛編制按“三定方案”規定的內設機構、領導職數、人員編制數以及工作需要,由行委財政局會同紀工委、行委辦公室核定後報行委批准下達。
第七條 工委、行委、人大聯絡處縣級領導幹部公務用車按州公務車輛管理辦公室有關規定配備。更新或新配備車輛由工行委研究確定。
第八條 捐贈車、上級配備的業務用車納入編制管理。
第九條 重點工程車輛配備實行一次性核編,由項目主管部門向行委財政局申請,報工行委研究並經行委主管領導審批。
第十條 工行委各部門以及下屬單位公務車輛納入編制統一管理,若因工作需要配備公務車輛,由本單位請示分管領導,分管領導同意後由購車單位向行委財政局提出申請,行委財政局會同紀工委、行委辦公室初審後,報工行委研究並經行委主管領導審批。
第十一條 各鎮、部門和單位配車標準按有關規定執行。需特殊配備的公務車輛,按州公務車輛管理辦公室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公、檢、法及其下屬執法單位警務用車,配備的標準和數量按上級有關檔案規定,結合我區實際情況審查核定。
第十三條 兩鎮、部門和單位配置公務用車,須將購車理由、車輛編制、購車資金來源、擬購車型及排量、價格等情況報行委財政局初審後,報工行委研究並經行委主管領導審批。
第十四條 新配置公務用車一律實行政府採購。新配置公務車輛(含捐贈車、上級配置的車輛)在上戶後10個工作日內,須將上戶後車輛完整資料複印件報行委財政局、紀工委備案。
第十五條 因單位撤併、遷建等原因需將公務車調出機關外的,應報行委財政局初審後報工行委研究並經行委主管領導批准執行。
第十六條 重點工程項目完工後,項目車輛使用單位應及時向行委財政局報告,並由行委辦公室提出收回、調配、公開轉讓等處置意見報工行委研究決定。
第三章 公務用車的使用
第十七條 公務用車只能在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執行公務時使用,不得作為領導幹部個人專車。
第十八條 黨政機關幹部職工在非公務活動中因特殊事由需要使用公車的,須經部門領導批准。
第十九條 節假日、雙休日期間,各部門、各單位要加強車輛管理,除有工作任務的車輛外,其餘車輛必須入庫,不得啟用。
第二十條 嚴禁非單位專職駕駛員駕駛公務車輛,領導幹部一律不得駕駛公車。
第二十一條 嚴禁用公車進行節假日休閒旅遊、探訪親友、辦私事。
第二十二條 嚴禁公車借給私人使用。
第二十三條 嚴禁用公車供個人學習、訓練駕駛技術、接送子女家屬等非公務活動。
第二十四條 執法車輛只能用於執法工作,非執法部門不得使用執法車。
第二十五條 嚴禁“私車公養”。不準以“私車公用”為名亂髮補貼;不準為私車報銷各種費用;不準以各種名義亂髮交通補貼;不準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尤其是領導幹部利用職權,在本單位、下屬單位及其它企事業單位報銷私車的各種費用。
第四章 公務車輛管理
第二十六條 公務用車管理實行部門領導負責制,各單位主要領導為公務車輛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車輛負全面責任。
第二十七條 必須持證駕車、投保用車。
第二十八條 無證駕駛、酒後開車,所造成的安全事故和人員傷亡的一切責任和費用由責任人全部承擔。
第二十九條 駕駛員對車輛保養維護、安全行駛負全部責任。駕駛員駕駛已入保險的車輛,出現車輛和人員安全事故的,所發生的各種費用,扣除保險公司賠償以外,對事故負全部責任的,由個人全部承擔,負主要責任的個人承擔70%,負同等責任的個人承擔50%,負次要責任的個人承擔30%。
第三十條 駕駛員未經單位領導同意辦私事或公車私借而出現車輛和人員安全事故的,全部責任由駕駛員個人承擔,保險公司賠償歸單位所有,造成車輛報廢的,該年度保險費用由駕駛員個人承擔。
第三十一條 駕駛員不遵守交通規則,出現違章行為被罰款的,由駕駛員個人負責,單位不得核銷。
第三十二條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和所發生的各種費用認定,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保險公司的認定為準。
第三十三條 更新公務車,原則上須達到最低使用7年或行駛里程達到25萬公里。凡未達到國家法定報廢規定的公務車輛需報廢更新的,須出示公安車管部門的審驗報告方可報廢更新。
第三十四條 嚴格執行公務車輛轉讓、報廢程式。公務車輛轉讓,經行委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批後須按資產評估作價交由產權交易機構予以公開處置;報廢車輛經行委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批後,依照規定統一處置。嚴禁擅自轉讓、低價轉讓和報廢。
第三十五條 不得將公務車輛擅自上私人戶頭。
第五章 公務用車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 各單位和紀檢監察機關要加強對公務用車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特別要對節假日、雙休日期間,車輛入庫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的行為,嚴格按照省、州、工行委的有關規定,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領導的責任。
第三十七條 各部門廣大黨員、幹部民眾有權向上級組織、紀檢監察機關檢舉有關單位及人員違反公務用車管理規定的行為,紀檢監察機關按管理許可權及時調查處理。
第三十八條 嚴禁向企事業單位攤派資金購買公務用車;嚴禁以“借用”之名無償占有企事業單位、下屬部門的車輛;嚴禁違反規定掛靠、使用軍警牌號。
第三十九條 嚴格公務用車檔案管理,各單位每年必須將公務用車使用情況,包括保險、維修、燃料等費用開支情況,報行委財政局存檔,並在本單位予以公示,接受民眾監督。
第六章 違規違紀處理規定
第四十條 凡未按程式批准,擅自購買、更換或超編制、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的,予以查封沒收,並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和有關直接責任人的有關責任,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警告直至撤銷職務處分。
第四十一條 凡挪、借專項資金,違規購買公務用車的必須予以拍賣,歸還購車資金,並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及有關人員的有關責任,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警告直至撤銷職務處分。
第四十二條 凡未經批准擅自長期包租車輛變相用車的,包車費用由包車人承擔,不得用公款列支。
第四十三條 凡違反公務用車牌照管理規定的必須予以糾正,並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及有關人員的紀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凡在本辦法實施前購置的公務用車由行委公務車輛治理領導小組辦公室集中進行清理。清理後,建立所有公務車輛檔案,今後按本辦法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區黨政機關、群團組織、事業單位。各單位要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單位公務車輛管理辦法。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由行委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從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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