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

《大同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在2014.12.22由大同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同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
  • 頒布單位:大同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4.12.22
  • 實施時間:2015.01.01
現公布《大同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2014年12月22日
為加強科學立法,完善制度創新,市政府對現行市政府規章進行了清理。經過清理,現決定廢止6件市政府規章,廢止後涉及的行政管理活動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執行。
一、《大同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辦法》(市政府令第23號)
二、《大同市土地復墾費徵收、使用和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24號)
三、《大同市生活居住建築間距規定》(市政府令第35號)
四、《大同市城市出租汽車客運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42號)
五、《大同市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61號)
六、《大同市燃氣安全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64號)
本決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地方規章(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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