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倉租地

大倉租地,清代內蒙古札薩克及其親屬將其私地租與漢人耕種的土地。也稱內倉租地。相對於小倉租地而言。約在雍正(1723—1735)以後,設立倉長,專門辦理出租事項,承租人與倉長締結租賃契約,即可開墾土地進行耕種。倉長每年根據契約征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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