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型化學礦山企業基本建設項目前期工作計畫管理辦法

《大中型化學礦山企業基本建設項目前期工作計畫管理辦法》在1992.02.19由化工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中型化學礦山企業基本建設項目前期工作計畫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化工部
  • 頒布時間:1992.02.19
  • 實施時間:1992.02.19
第一條 為了加強化學礦山基本建設項目的前期工作管理,嚴格按照建設程式辦事,使建設項目建立在充分調查研究、認真分析論證的基礎上,努力做到技術上先進可行,經濟上合理,並取得較好投資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基本建設前期工作是項目建設過程的組成部分,在整個工程項目建設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建設前期工作,系指從建設項目的醞釀提出到列入年度計畫開工建設前所進行的工作。主要包括申請和編報項目建議書(預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時應進行的技術、工藝試驗、研究及必要的工程地質等工作。特大型礦區在項目建議書前要先進行總體規劃。
第三條 凡列入建設前期工作計畫的項目,其建設前期工作各階段的內容和深度要求,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和《化學礦山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和深度規定》執行。
第四條 前期工作,要本著勤儉建國、勵行節約、精打細算的精神精神,由負責承建項目部門(企業)和承擔項目設計的設計單位共同研究,認真編制項目前期工作總的計畫(詳見附表1),按隸屬關係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部門審查後,報化學工業部主管部門,並抄送有關部門。
第五條 前期工作所需經費,按照隸屬關係,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企業為主先行安排。確實不足部分,經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報國家計委審批,適當補助,項目成立後,前期工作費用納入概算。
第六條 國家和地方前期工作費用下達後,建設單位須會同設計單位,根據國家和地方下達的前期工作總體計畫,編制當年前期工作實施計畫(詳見附表2)。計畫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部門審查並上報化學工業部主管部門,經批覆後,方能實施。由地方資金和企業安拓的前期工作計畫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部門審查,報化學工業部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 經批准的年度前期工作計畫實施後,項目所在單位每季度要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化學工業部主管部門報前期工作計畫完成情況及存在問題,年底要上報全年的完成情況。前期工作中的重要試驗或研究項目需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化學工業部主管部門審核,經批准後方能實施。在其工作完成後,要將成果整理上報。對重要試驗或研究項目應組織成果評審。
建設單位在前期工作計畫執行中遇到特殊情況要及時將問題上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化學工業部主管部門,更改工作計畫和工作內容,要得到原批覆部門同意後,方能實施。
第八條 項目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部門和化學工業部主管部門要對前期工作計畫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對不認真執行或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建設單位或承擔設計、研究的單位,主管部門有權對其進行通報批評。
第九條 每年九月三十日前,擬建項目單位應編制次年的前期工作計畫(詳見附表2),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化工廳(局)上報化學工業部主管部門。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化學工業部。
附表
附表1 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前期工作總計畫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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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項目│工作│委託承│進度│ 資金 │ 費用安排(萬元)│備┃
┃號│名稱│內容│擔單位│計畫│ 渠道 ├─┬────────┤ ┃
┃ │ │ │ │ │ │總│分年度完成及安排│ ┃
┃ │ │ │ │ │ │計├──┬──┬──┤注┃
┃ │ │ │ │ │ │ │1992│1993│……│ ┃
┃ │ │ │ │ │中央: │ │年 │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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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地方: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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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前期工作年度計畫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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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項目│工作│委託承│進度│ 資金 │ 投 資(萬元)│備┃
┃號│名稱│內容│擔單位│計畫│ 渠道 ├──┬────┬──┤ ┃
┃ │ │ │ │ │ │項目│至 年│19 │ ┃
┃ │ │ │ │ │ │投資│累計完成│年計│注┃
┃ │ │ │ │ │ │ │ │劃 │ ┃
┃ │ │ │ │ │中央: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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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地方: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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