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配偶

多配偶

多配偶(外文名:polygamy),指同時與多人保持婚姻關係的制度形態。該制度存在於多個地區與民族,如伊朗、伊拉克、塞內加爾、喀麥隆等國家,在藏民族中表現為姐妹共招一夫,諸妻地位平等,也盛行於尼泊爾尼巴族及美國摩門教群體內部。

在中國古代,該制度以“一夫一妻多妾”為核心。秦以前,貴族男子中盛行媵妾制,妾可以買賣、贈送。西周時期形成媵妾製作為政治聯姻的陪嫁制度,《禮記》確立了“聘則為妻,買則為妾”的等級劃分。中國法律對一夫一妻的規定嚴格,一般禁止在同一時間下擁有兩個“妻”。

中文名稱多配偶
英文名稱polygamy
定  義有兩個或兩個以上配偶,但後者均不與其他異性交配的現象。
套用學科昆蟲學(一級學科),昆蟲行為與信息化學(二級學科)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多配偶
  • 外文名:polygamy
  • 別名:一夫多妻制
  • 分類:常用於昆蟲以及動物
  • 定義:同時與多人保持婚姻關係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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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含義

多配偶制(polygamy)在人類學中指的是一夫多妻制或一妻多夫制的婚姻形式。有時人們會將多配偶制與“多元之愛/複數戀愛(Polyamory)”相關聯,但嚴格意義上多配偶制主要指法律或習俗認可的多邊婚姻關係。一夫一妻是社會主義婚姻制度的重要原則,它排斥一切形式的一夫多妻制或一妻多夫制。

發展歷程

中國古代主流婚姻模式為一夫一妻多妾制。秦以前,貴族男子中盛行媵妾制。歷朝法律如《唐律》、《明會典》等對納妾有具體規定,通常允許庶人在特定條件下(如四十歲以上無子)納妾。同時,法律嚴格禁止有妻更娶妻,違者將受處罰,如《永徽律疏》規定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妾的地位遠低於妻,且以妾及客女為妻亦為法律所禁止。
在藏族等部分文化中,一夫多妻制的存在與特定的社會歷史和經濟原因密切相關。例如在吐蕃王朝解體後的分裂時期,為集中家庭財產和勞動力、增強家庭安全而選擇的多偶婚姻形式。

基本特徵

現存一夫多妻制國家多集中於阿拉伯國家、非洲和西亞地區。不同國家存在的重要原因包括宗教教義(如伊朗和阿富汗依據伊斯蘭教義允許一夫多妻)、戰爭導致的男女比例失衡(如塔吉克斯坦因內戰造成男少女多)、以及將多妻視為經濟能力的象徵或頑固傳統等。
在藏族社會中,一夫多妻制多為“姐妹共招一夫”的特殊形式。形成此形式的原因包括不分散勞力與家產、照顧弱者、追求家庭團聚等。家庭內部諸妻地位平等,通常由姐妹中能幹者主事,丈夫需平等對待諸妻。

套用

在當代社會,一夫多妻制主要存在於某些宗教群體內部,例如美國的摩門教某些派系群體內部仍有實踐。同時,該制度在部分法律允許或未嚴格禁止的國家和地區存在,如伊朗、伊拉克、塔吉克斯坦、阿富汗、塞內加爾、印度、喀麥隆、史瓦濟蘭等。
實踐中,因違反一夫一妻制法律而構成重婚罪的案例時有發生,例如2008年美國一教會領袖因宣揚一夫多妻制並涉嫌重婚罪被捕。2009年,中國山東發生一起“一夫二妻”案,當事人因涉嫌重婚罪引發法律與倫理糾紛。這些案例凸顯了一夫多妻制與現代社會主流法律體系的衝突。

影響

一夫多妻制對社會產生多重影響。
在傳統藏族社會等特定文化背景下,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形式被視作維持家庭經濟規模和財產集中的方式,以防止分家分業,利於發家致富。在多妻制被允許的地區,男子迎娶多位妻子往往被認為是財富和地位的象徵。多妻家庭開支巨大導致經濟壓力。
古代的一夫一妻多妾制可能加劇了性別不平等,底層女性有時為生活所迫而處於從屬地位。性別比例失衡造成底層男性婚配困難。在塔吉克斯坦等國家,因戰爭等因素造成的男女人口比例失調,客觀上成為了催生一夫多妻現象的社會土壤。
在史瓦濟蘭,一夫多妻制的流行與極高的愛滋病病毒感染率存在關聯。在藏族傳統社會等特定文化環境中,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家庭因被認為能促進家庭和睦與財產集中,而受到一定程度的接納甚至讚揚。
在現代社會,一夫多妻制與多數國家實行的一夫一妻制法律原則相悖。任何形式的重婚行為都可能面臨法律制裁。並可能引發複雜的倫理與社會問題,如家庭糾紛與權利侵害。

相關研究

藏民族的婚姻有六種形式,包括一夫多妻和一妻多夫等。一夫多妻和一妻多夫婚姻家庭的形成原因包括社會歷史原因、經濟原因以及遵循的性道德準則。
相關學術研究涉及《直銷“一夫多妻”現象透視》、《春秋以及中國古代的一夫多妻制》、《巴黎一夫多妻——當法律遭遇宗教文化》、《昌都地區江達縣娘西鄉強白村一妻多夫、一夫多妻婚姻形態調研報告》、《論西周春秋貴族的一夫多妻婚姻》、《淺論昌都地區一夫多妻、一妻多夫婚姻陋習的現狀、成因及對策》、《一夫多妻在美國》、《海灣一夫多妻現象透視》以及《“養子防老”讓男人“一夫多妻”》等多部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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