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銀行業務範圍限定

外資銀行業務範圍限定是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國務院1994年2月25日發布,1994年4月1日實行) 的規定,外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合資銀行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業務範圍。

可以部分或全部經營下列種類的業務:外匯存款、外匯放款、外匯票據貼現、經批准的外匯投資、外匯匯款 (境外匯入匯款和境內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人、華僑以及香港、澳門、台灣同胞的匯出匯款)、外匯擔保、進出口結算 (外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合資銀行辦理的外商投資企業的進出口結算和經批准的非外商投資企業的出口結算以及放款項下的進口結算)、自營和代客戶買賣外匯、代理外幣及外匯票據兌換、代理外幣信用卡付款、保管及保管箱業務、資信調查和諮詢; 經批准的本幣業務和其他外幣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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