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仲裁裁決承認和執行

外國仲裁裁決承認和執行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仲裁裁決在國際上的相互承認和執行。涉外仲裁裁決經常涉及到外國的當事人或在外國的物,因此,不僅有在作成國境內執行的問題,而且經常發生在該國境外的承認和執行的問題。為了解決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問題,在國際間曾訂立了一些雙邊和多邊的國際條約,同時許多國家的國內立法亦對此作出規定。

關於承認和執行的條件,一般規定,如有下列情形,可以拒絕承認和執行:(1)承認或執行裁決,違反執行地國公共政策;(2)依執行地國法律,爭端不得以仲裁解決(3)當事人之間的仲裁協定,依當事人協定的準據法或裁決作成地國的法律是無效的;(4)受裁決的一方未接獲關於指定仲裁員或關於仲裁程式的適當通知;(5)裁決不符合或超越仲裁條款的範圍;(6)仲裁機關的組成或仲裁程式與當事人的仲裁協定或仲裁地國法律不符#(7)裁決尚未發生拘束力或者已經撤銷或停止執行。執行的程式,依執桿地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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