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入出境管理

外國人入境是指非本國公民持合法有效的護照或其他國際旅行證件、簽證,從一國地區對外開放或者指定的口岸進入該國或者地區境內。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外國人入出境管理
  • 性質:政府機關 
  • 職責:管理外國人入境
  • 國家: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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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

外國人入出境管理

外國人入境

外國人入境是指非本國公民持合法有效的護照或其他國際旅行證件、簽證,從一國地區對外開放或者指定的口岸進入該國或者地區境內。外國人入境涉及到一國的主權問題,一個國家在其境內有完全排他的支配權、管轄權和所有權,這是各國都應遵守的一條國際準則。

申請方式

根據中國的法律規定,外國人可以通過以下三種方式提出申請:
(1)向中國駐外的使、領館或者外交部授權的駐香港、澳門簽證處申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外國人入境應當向中國的外交代表機關、領事機關或者外交部授權的其他駐外機關申請辦理簽證。”
(2)向中國國內的出入境管理機關申請。國內的出入境管理機關是公安部、公安部委託的地方公安機關和外交部、外交部委託的地方外事部門。一般來講外交和公務護照的簽證由外交部和地方外事部門辦理;普通護照的簽證由公安機關辦理。外國人向國內公安機關申請入境的情形有三種:一是外國人申請來華定居,可以通過本人在中國國內的親屬向擬定居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經批准發給定居確認證明,然後,再向中國駐外國使館申辦入境簽證;二是在特定情況下,直接到達口岸,向公安部授權的口岸簽證機關申請。三是在中國境內申請人,準備出境後再返回的,在出境前申請返回簽證。
(3)與中國政府簽訂簽證協定的國家的人員,入境按照協定辦理。這裡的按照協定辦理,包括兩層含義:一是中國同有些國家簽訂互免簽證和簡化簽證手續的;二是中國同毗鄰國家簽訂關於邊境居民相互往來協定的,按照協定辦理。

申請條件

外國人申請入境,必須要具備一定的條件,只有具備了這些條件,外國人才可以順利進入前往國。根據中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實施細則規定,外國人申請簽證需回答被詢問的有關情況,並履行下列手續:一是提供本人有效護照或者能代替護照的有效證件;二是填寫簽證申請表及提交照片;三是交驗與申請事由相關的證明。外國人來中國定居或者居留1年以上的,在申請入境時還須交驗健康證明書,

入境審批

主管機關受理外國人入境申請之後,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審查,決定批准與否。入境審查,主要審查申請人所持證件是否有效,所提交的證明材料是否與申請事由相符,申請理由是否充分,證件是否偽造、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表格是否清楚、是否準確等等。另外,還要審查申請人是否屬於中國法律所規定的不準入境的情形。

邊民入境

邊民入境就是指相鄰國家邊民之間,按照雙方簽訂的協定或對方國家的規定,從對方國家邊境地區開放的口岸或指定的口岸合法進入本國邊境地區。由於歷史和地理原因,鄰國雙方人員往來密切,所以對邊境居民的管理根據實際情況,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對於邊民的入境活動一般均按與對方共同簽訂的協定來受理。針對邊民入境的特殊性,作出如下規定:
第一、持邊境通行證和邊境居民身份證進入中國的規定,只適用於對方國家的邊民,不適合居住在該邊境地區的第三國人和該國的非邊境居民。
第二、外國邊民入境時,必須從中國指定的口岸或通道入境。
第三、外國邊民入境後只能在我邊境地區或限定的地區活動,不能超過限定的區域進入中國內地。如果要進入內地,必須向當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進入,否則視為非法入境。
第四,外國邊民入境的活動限於短期的探親、訪友、求醫買藥、互市、通婚、朝聖、小額貿易、入境做工、以及參加傳統的民族節日等。在特定情況下,還有過耕過牧。
另外,外國邊境居民入境後,應當在邊境地區的縣(市)範圍內活動,停留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個月。外國邊境居民入境後,在中國境內住宿的,必須履行住宿登記手續。

外國人過境

過境是指公民從一國或者地區合法通過一國國(邊)境前往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行為。外國人過境是指非本國公民持合法有效證件、簽證(有互免簽證協定和不超過24小時不出機場的除外)或者按照該國的規定,通過一國國(邊)境前往其他國家或者地區。過境須從一國對外開放的口岸通行。一般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從某一口岸入境,從另一口岸出境;另一種是直接過境,即乘國籍航班從某一口岸入出境。外國人過境中國,同樣涉及中國領土主權、安全和利益,所以,過境的外國人也必須實現經過過境國的批准,需要辦理過境簽證。中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規定,外國人過境必須經中國政府主管機關許可,並從對外開放或指定的口岸通行。
世界各國對過境的審批一般比入境審批要寬鬆。只要理由正當,持有前往國的入境簽證,一般都可獲得批准。對於那些在國籍航班、國籍列車上工作的機組人員、乘務人員,由於他們要經常通過過境國,大多都通過簽訂專門協定,給予過境方便。申請過境簽證的手續與申請入境簽證手續基本相同,但申請人申請過境簽證必須持有前往國的入境簽證。一般的入境申請,只要不是不準入境人員,一般都給予批准。在一定條件下還可免辦過境簽證,通常規定過境的外國人只要持有國際聯程機票、不出機場、停留不超過一定時間的可以免辦簽證。

外國人出境

外國人出境,是指居住或停留在本國的非本國公民,依據本國法律規定,離開國境。對於大多數國家來說,外國人出境時無需提出申請,根據國際法,對於一個合法入境的外國人,只要履行了法定的離境條件,任何國家不得禁止其合法離境。外國人在出境形式上,存在這樣幾種:自願合法的正常出境;在一定期限內的限期出境;對違法外國人剝奪其居留權的強制出境。

正常出境

正常出境是指外國人自願、合法地離開一國國(邊)境。根據中國法律規定,凡沒有不準出境情形的外國人,只要持有中國政府承認的有效護照或其他證件以及中國主管機關簽發的準予在中國停留的有效簽證或居留證件,就可以從中國對外開放或指定的口岸離境。

限期出境

限期出境是指對有某種違法行為的外國人,責令其在指定的時間內,通過指定的口岸離開中國。《外管法》第16條規定:“對不遵守中國法律的外國人,中國政府主管機關可以縮短其在中國停留的期限或者取消其在中國居留的資格”。對於某些非法入境、非法居留或者非法就業的外國人,可以令其限期出境。限期出境。是一種專門適用於外國人入出境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行政處罰,即令違法外國人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離開中國國(邊)境。對以下外國人,公安機關可以給予限期出境的處罰:(1)非法入出中國國境的;(2)非法居留或違反居留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3)不按規定繳驗居留證件,不隨身攜帶護照或者居留證件,或者拒絕民警查驗證件,情節嚴重的;(4)未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人事部批准私自謀職,情節嚴重的;(5)未經批准到不對外開放地區旅行,情節嚴重的;(6)偽造、塗改、冒用、轉讓簽證、證件的;(7)在限制地區設立住所或辦公處所,不執行公安機關遷移通知的。限期出境由公安部批准,可以獨立使用,也可以在給予其他行政處罰的同時並處。

強制出境

強制出境是指對非法入境、非法居留或違反中國法律的外國人,採取一定措施迫使他們離開中國。中國主管機關對外國人採取強制措施,命令外國人離境的方式主要有遣送出境和驅逐出境兩種。
(1)遣送出境,是一種行政措施,是中國政府主管機關根據中國法律或雙邊協定將違反入境、居留管理規定的外國人送出中國國(邊)境。一般適用於非法入境的;非法居留的;申請難民地位被中國拒絕的;患有危險傳染病或精神病的;無力維持本人生活需要的;國籍刑事警察組織通緝的等等。遣送出境不屬於處罰範疇,由縣以上公安機關執行。要採取妥善措施,派人監護,將被遣送對象送到抵達前往國的交通工具上或交換遣返對象國籍所屬國的政府主管機關。
(2)驅逐出境,即採取強制手段,將有違法入出境行為的外國人驅逐出中國國境。驅逐出境是一種最嚴厲的行政處罰,由公安機關依據外國人入出境管理法,報經公安部批准,對違法外國人適用。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與其他行政處罰並用。它不同於由人民法院根據有關規定作出判決的刑罰中的驅逐出境。

禁止出境

禁止出境是指對某些違反法律,而又尚未追究刑事責任的外國人,在一定時期內,不準許其出境或者阻止其出境。
(1)禁止出境對象
根據屬地管轄權原則,主權國家有權對在其境內的外國人行使管轄權。中國外國人入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國人,不準出境。
①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認定的犯罪嫌疑人;
②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結民事案件不能離境的;
③有其他違反中國法律的行為尚未處理,經有關主管機關認定需要追究的。
(2)阻留措施
對具有不準出境情形的外國人,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要密切掌握他們的動向,針對不同情況和案情的輕重程度,採取不同的措施加以阻留。阻留的手段有:
①扣留護照、證件;
②他人擔保;
③交納保證金。

居留旅行管理

外國人居留
外國人居留通常是指合法進入一國國(邊)境的外國人,依照該國法律規定的期限,在境內居住或停留。居留是入境活動的延續。一般而言,一國允許外國人入境,也就意味著賦予外國人某種居留資格。
(1)居留的類別。根據《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普通外國人在中國居留,由於入境事由、入境身份及居留時間的不同,可以分為以下五種情況:
一是短期居留。指持旅遊、訪問、乘務、臨時採訪以及過境簽證入境的外國人在中國居留不超過六個月。可在簽證註明的有效期內入境,並在註明準予停留的時間內在華逗留,不需要辦理居留許可。如在簽證停留期內,不能離開中國需繼續在中國停留的,應於簽證停留期逾期前到當地公安機關申請延期。
二是臨時居留。指在中國任職、學習、考察等的外國人,居留時間在6個月以上不超過1年的,不需要辦理居留許可。但根據互免簽證協定入境超出免簽停留期,停留6個月以上的,應申請不超過1年的居留許可。
三是長期居留。指持有Z、X、J-1字簽證,需要在中國居留一年以上,但有一定居留期限的的外國人。一般在入境後30日內要到居住地市、縣公安局辦理外國人居留許可,在居留許可有效期內在中國居留。如在居留許可有效期內,不能離開中國需繼續在中國居留的,應於居留許可逾期前到當地公安機關申請延期。
四是定居。是指在中國定居的外國僑民,又稱永久居留。這些人如不前往其他國定居,將在中國終生居留。對於持非D字簽證來華的外國人,入境後要求定居的,一般不予批准。
五是永久居留資格。根據《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等有關規定,對外籍高級管理人才和科技人才、投資數額較大的外籍投資者可以授予在華永久居留資格,並給予持永久居留證件者以免簽證入境等優惠待遇,以吸引中國經濟建設所需要的人才和資金。獲得在中國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為其簽發《外國人永久居留證》,並且憑有效護照和《外國人永久居留證》出入中國國境,無須簽證。
(2)臨時住宿登記
入境的外國人根據法律規定,在中國臨時住宿應辦理住宿登記。外國人臨時住宿登記的對象主要有:
①臨時來華停留的外國人,他們在簽證有效期內來華停留住宿的;
②已經取得居留許可的外國人,在臨時離開居住地住宿他處的;
③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的常駐外國人在離開駐華外交機構館舍,在其他地方住宿的。
外國人臨時住宿登記範圍包括:在固定性的留宿單位;在中外居民家中住宿;在移動性住宿工具中臨時住宿。留宿單位在辦理外國人臨時住宿登記後,要在規定時間內,將外國人臨時住宿情況報送當地公安機關。
外國人旅行管理
外國人旅行一般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是非本國公民進入本國的行為,另一種是非本國公民在本國境內從一個地方到另一個地方的活動。這裡所說的外國人旅行是指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停留或居留期間,因某種事由離開自己的居住地或停留地到另一個地方去。世界上任何一個主權國家都對外國人的旅行實行管理,中國也不例外。目前國際上各國對外國人在本國境內旅行管理一般有三種類型:一是對外國人旅行與本國公民待遇相同,除禁區外,前往任何地方不受限制;二是對特定外國人旅行加以限制,一般是對敵對國家人員或外交人員採取的對等措施;三是對外國人旅行有限制性規定。現階段,中國對外國人旅行的管理是將全國各行政區劃分為開放地區和非開放地區,分別實行不同的管理。根據中國規定,外國人前往非開放地區必須向當地公安機關申請旅行證件,公安機關審查後,決定是否允許其旅行。對批准外國人去非開放地區旅行的,發給《外國人旅行證》,旅行證有效期由簽發單位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最長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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