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人士

境外人士

在中國大陸,境外人士是對非中國國籍人士及居民的統稱。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境外人士
  • 外文名:People from abroad
  • 特點:人在國外
  • 性質:自然人
簡介,管理規定,台灣同胞,境外人士,臨時住宿登記,

簡介

境外人士是指:
(一)外國自然人; (二)華僑,包括居住在境外持有中國護照無國內身份證明者; (三)港、澳、台居民; (四)在外國和港、澳、台地區登記註冊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管理規定

台灣同胞

《中國公民往來台灣地區管理辦法》對臨時住宿登記管理的相關規定
第十八條 台灣居民短期來大陸,應當按照戶口管理規定, 辦理暫住登記,在賓館、飯店、招待所、旅店、學校等企業、事業單位或者機關、團體和其他機構內住宿的,應當填寫臨時住宿登記表,住在親友家的,由本人或者親友在24小時(農村72小時)內到當地公 安派出所或者戶籍辦公室辦理暫住登記手續。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的規定,不辦理暫住登記或者暫住卡的,處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境外人士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對臨時住宿登記管理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九條外國人在中國境內旅館住宿的,旅館應當按照旅館業治安管理的有關規定為其辦理住宿登記,並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送外國人住宿登記信息。
外國人在旅館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的,應當在入住後二十四小時內由本人或者留宿人,向居住地的公安機關辦理登記。
第七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一)外國人拒不接受公安機關查驗其出境入境證件的;
(二)外國人拒不交驗居留證件的;
(三)未按照規定辦理外國人出生登記、死亡申報的;
(四)外國人居留證件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未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的;
(五)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證件的;
(六)未按照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辦理登記的。
旅館未按照規定辦理外國人住宿登記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未按照規定向公安機關報送外國人住宿登記信息的,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臨時住宿登記

《治安管理處罰法》 臨時住宿登記管理的相關規定
第五十六條 旅館業的工作人員對住宿的旅客不按規定登記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將危險物質帶入旅館,不予制止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旅館業的工作人員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員或者被公安機關通緝的人員,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 房屋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規定登記承租人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進行犯罪活動,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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