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資本由等額股份構成,股東以其所認購的股份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中外股東共同持有公司股份,外國股東購買並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註冊資本25%以上的企業法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外文名:無
  • 內容:全部資本由等額股份構成
  • 行為股東:以其所認購的股份對公司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發起設立,募集設立,改制設立,變更,法律依據,申請條件,申請材料,許可程式,

法律依據

公司法》、《證券法》、《關於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1995年1號令)等。
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為外商投資企業的一種形式,適用國家法律、法規對於外商投資企業的有關規定。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應符合國家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產業政策的規定。國家鼓勵設立技術先進的生產型公司。
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可採取發起方式或者募集方式設立。已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國有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也可申請通過改制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發起設立

1、發起設立的條件
(1)有五人以上為發起人,其中須有過半數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其中至少有一個發起人應為外國股東。
(2)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000萬元,外國股東以可自由兌換外幣購買並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註冊資本25%以上;
(3)發起人認購公司的全部股份;
(4)有公司名稱、章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5)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6)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應符合中國吸收外商投資的產業政策,應限於國家鼓勵和允許外商投資的行業。
2、發起設立的程式
(1)申請設立。發起人向其政府主管部門提交設立公司的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資產評估報告等。上述檔案,經其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由主管部門轉報省級商務部門。
(2)開立帳戶和認繳股款。發起人應在30日內憑商務部頒發的批准證書到銀行開立專用賬戶。發起人應自批准證書籤發之日起90日內一次繳足其認繳的公司股份。認足股款後,應由中國註冊的會計師出具驗資報告。
(3)選舉公司董事會成員和監事會成員;
(4)由董事會向登記機關辦理公司註冊登記。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自接到全部登記檔案之日起30日內完成登記註冊手續,並頒發營業執照。

募集設立

1、募集設立的條件
(1)至少有一個發起人還應有募集股份前三年連續盈利的記錄,該發起人為中國股東時,應提供其近三年經過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該發起人為外國股東時,應提供該外國股東居所所在地註冊會計師審計的財務報告。
(2)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000萬元;
(3)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35%,其餘股份應當向社會公開募集;
(4)有公司名稱、發起人制定並經創立大會通過的章程、符合要求的組織機構;
(5)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2、募集設立的程式
(1)申請設立。發起人向其政府主管部門提交設立公司的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招股說明書等檔案。上述檔案,經其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由主管部門轉報省級商務部門。
(2)簽定協定、章程。經省級商務部門批准後,發起人正式簽訂設立公司的協定、章程。
(3)報請商務部批准。發起人簽訂設立公司的協定、章程,報省級商務部門審查同意後報商務部,商務部應在45日內決定批准或不批准。
(4)開立帳戶和認繳股款。發起人應在30日內憑商務部頒發的批准證書到銀行開立專用帳戶。發起人應自批准證書籤發之日起90日內一次繳足其認購的股份。
(5)與證券公司簽訂承銷協定,與銀行簽訂代收股款協定。
(6)申請批准募股。向國家證券管理部門遞交募股申請,經國家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商務部批准之後再向社會公開發行募集股份。
(7)公告。公開發行招股說明書等募集檔案,並將該檔案置備於指定場所供公眾查閱。
(8)發行股票。製作認股書,由證券公司承銷,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募集資本。代收款銀行按照協定代收和保存股款,向認股人出具收款證明。
(9)驗資。發行股份的股數繳足後,應由中國註冊的會計師驗資並出具驗資報告。
(10)召開創立大會。驗資後30日內,發起人應當主持召開創立大會,通過公司章程,選舉董事會、監事會等。創立大會應有代表股份總數1/2以上的認股人出席,作出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認股人所持表決權的1/2以上通過。
(11) 註冊登記、備案。董事會應於創立大會結束後30日內向登記機關辦理公司註冊登記。公司登記機關自接到全部登記檔案之日起30日內完成登記註冊手續,並頒發營業執照。公司經登記成立後,還應將募集股份情況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備案。
(12) 交付股票。公司登記成立後,即向股東正式交付股票。股票是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股票由董事長簽名,公司蓋章。發起人的股票應當標明發起人股票字樣。
(13)公告。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領取營業執照正式成立後,應當依法進行公告。

改制設立

1、由現有外商投資企業改制設立
條件:
(1)已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申請轉變為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應至少正式營業5年並有連續3年的盈利紀錄;
(2)符合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條件。
申報檔案:
(1)原外商投資企業的契約、章程;
(2)原外商投資企業董事會關於企業改組的決議;
(3)原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關於終止原契約、章程的決議;
(4)原外資投資企業資產評估報告;
(5)發起人(包括但不限於原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協定;
(6)公司章程;
(7)原外商投資企業的營業執照、批准證書,連續三年的財務報告;
(8)設立公司的申請書;
(9)發起人的資信證明;
(10)可行性研究報告。
程式:
由原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者作為公司的發起人(或與其他發起人)簽訂設立公司的協定、章程,報原外商投資企業所在地的省級商務部門初審同意後轉報對商務部審批。
經商務部批准後,發起人應自批准證書籤發並繳足其認購的股本金後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外商投資企業依法經批准變更為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後,為增加資本,可以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具體辦法參照募集方式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規定辦理。
2、由國有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改制設立
條件:
(1)該企業至少營業五年並有連續三年的盈利記錄;
(2)外國股東以可自由兌換的外幣購買並持有該企業的股份占該企業註冊資本的25%以上;
(3)企業的經營範圍符合外商投資企業產業政策;
(4)符合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條件。
申報檔案:
(1)原企業資產評估報告;
(2)設立公司的申請書;
(3)可行性研究報告;
(4)發起人協定;
(5)公司章程;
(6)原企業的營業執照、連續三年的資產負債表;
(7)發起人的資信證明;
(8)其他必要的檔案。
程式:
中外股東作為發起人簽訂設立公司的協定、章程,報企業所在地省級商務部門初審同意後轉報商務部審批。
3、股份有限公司轉為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條件:
(1)該股份有限公司是經國家正式批准設立的;
(2)外國股東以可自由兌換的外幣購買並持有該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占公司註冊資本的25%以上;
(3)股份有限公司的經營範圍符合外商投資企業產業政策;
(4)符合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條件。
三種方式實現轉變:
(1)通過向社會公開發行人民幣特種股票(B股)。
報批檔案:
①股東大會對轉變為公司的決議;
②原股份有限公司資產評估報告;
③申請轉變為公司的報告;
④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補充、修改協定;
⑤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公開發行人民幣特種股票(B股)的檔案;
⑥其他必要的檔案。
(2)通過增資擴股或轉股發行外國股東持有的股份。
報批檔案:
①股東大會對轉變為公司的決議;
②原股份有限公司資產評估報告;
③申請轉變為公司的報告;
④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補充、修改協定;
⑤股份有限公司與定向購股人的購股協定;
⑥其他必要的檔案。
(3)在境外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包括但不限於H股和N股)並在境外上市。
報批檔案:
①股東大會對轉變為公司的決議;
②原股份有限公司資產評估報告;
③申請轉變為公司的報告;
④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補充、修改協定;
⑤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境外上市的檔案;
⑥境外證券機構批准原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的檔案;
⑦境外上市的原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情況;
⑧其他必要的檔案。
程式:
上述申請經商務部批准後,原股份有限公司應持批准證書和公司的募股證明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變更

法律依據

《公司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外資企業法》、《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關於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涉及外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行業專項規定等。

申請條件

符合《關於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涉及外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要求

申請材料

一、必備材料
(一)地方商務部門請示;
(二)申請書
(三)相關股東會議的表決結果;
(四)股權分置改革說明書;
(五)保薦機構意見書;
(六)法律意見書;
(七)申請人按要求提交的檔案清單及聯繫人(電話、傳真、手機號碼及電子信箱地址)。
二、酌情提交材料
(一)涉及國家股或國有法人股的,應提交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有關處置相關非流通股股份的批准檔案;
(二)擬處置股份已設立質押的,應提交質權人的同意函;
(三)法律、法規要求的其他檔案。

許可程式

一、商務部政務大廳視窗工作人員根據需提交材料的目錄核收申請材料;
二、經辦人員對受理材料內容進行實質審核,並徵求部內相關司局/有關部門意見後,提出審核意見,交處領導及司領導審核,審核後由經辦將審查意見告知地方商務主管部門/申請單位;重大項目報部領導後發審核意見;
三、如材料符合條件,由經辦人員草擬批覆檔案,交處領導審核後送司領導審核,視情況會簽部內相關司局/有關部門;
四、簽發批覆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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