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基金

外匯基金是香港政府發行貨幣的保證金。根據1935年頒布的 《貨幣條例》 (後稱 《外匯基金條例》) 而設立。外匯基金的初期資產是政府出售發鈔銀行繳存白銀所得的1231萬英鎊。此後,隨著發鈔數量的增加,銀行為換取無息負債證明書而繳存的發鈔準備不斷增加。根據 《外匯基金條例》 的規定,外匯基金資產可以由合格的擔保品構成,包括發行的港元鈔票、黃金、白銀、外匯 (初期主要是英鎊),或其他任何由英國國務大臣認可的擔保品。其主要作用是通過與3家發鈔行按預定的匯率買賣英鎊來影響匯率。自1972年港幣與美元掛鈎,特別是1974年11月港元自由浮動以來,港府加強了通過外匯基金對市場的干預,以維持港元匯價的基本穩定。

1976年,財政司夏鼎基決定,將財政一般收入賬目的大部分外匯資產及硬幣發行基金下的全部外幣及港幣資產,轉入外匯基金,由外匯基金髮放有息的等值負債證明書。從1978年起,財政一般收入賬目中的港元結存 (流動資金除外) 也轉撥外匯基金。港府1976年在政府架構中正式設立了金融事務科,主要行使對外匯基金的管理和金融監管職能。港府在處理80年代的銀行危機中,頻頻運用外匯基金,以注資、擔保、接管、貸款等方式拯救了許多 “問題銀行”,充分體現了外匯基金作為銀行體系“最後貸款人” 的作用。從1988年開始,外匯基金的負債構成不斷擴大。到1996年底,外匯基金負債為7項: 負債證明書、流通硬幣、銀行體系結餘、外匯基金票據及債券、財政儲備賬項、其他機構存款、其他負債; 資產方有6項: 庫存現金及短期資金、定期存款、存款證、投資項目、固定資產、其他資產。外匯基金總資產達到5354億港元,其中,外幣資產折合港元為4938億元,占92. 4%; 港元資產為407億元,占7. 6%。1996年底,外匯基金累積盈餘 (淨資產) 為1728億港元,比1995年底增長7. 9%。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