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稅收豁免

國際稅收關係中,外交機構與外交人員在駐在國享有的稅收方面的豁免,是外交特權與豁免的組成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外交稅收豁免
  • 定義:在駐在國享有的稅收方面的豁免
  • 群體:外交機構與外交人員
  • 構造:外交特權與豁免的組成部分
正文,

正文

國際公約中的《維也納外交公約》(1961)和《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1963),以及中國政府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1986),對外交稅收豁免的原則和範圍都作出了規定。這些公約和條例中規定的主要內容有:
①使領館館舍免納捐稅。使領館擁有、使用並作為館長(包括大使公使代辦)官邸、寓邸的建築物及其附屬土地等不動產,免予徵收所在國家的中央和地方捐稅。但為使領館館舍提供特定服務所收取的費用不在此限。
②使領館的規費、手續費和運進的公務用品免納捐稅。使領館依照派遣國法律規章的規定,為其辦理公務(如辦理簽證等)收取的規費和手續費,免予徵稅。使領館運進的公務用品,依照所在國政府的有關規定免納③關稅和其他捐稅。但為其提供貯存、運送等服務收取的費用不在此限。使領館在所在國採購公務用品,屬於通常計入商品價格內的捐稅,不得豁免。
③使領館人員的稅收豁免。a.外交代表及其家屬,指使領館館長(包括大使、公使、代辦)和使領館外交人員(如參贊、秘書、武官、專員等),以及與外交代表共同生活的配偶(不是所在國公民)和未成年子女,按照所在國政府的有關規定可以享受的稅收豁免有:運進的自用物品,免納關稅和其他進口環節的捐稅。下列應納各項稅費不予免納,包括:通常計入商品價格或者服務費價格內的捐稅;有關遺產的各種捐稅(但外交代表死亡所遺留下來的動產,不應徵收國家或地方的遺產稅、繼承稅和讓與稅);來源於所在國境內的私人收入所應徵收的捐稅;為其提供特定服務的費用中所含稅金。b.使領館行政人員和技術人員以及與其共同生活的配偶(不是所在國公民)、未成年子女,可以享受上述除運進自用物品以外的稅收豁免。按照所在國政府的有關規定,使領館行政人員、技術人員到任後半年內運進的安家物品,免納關稅和進口環節的其他捐稅。c.使領館服務人員和使領館人員的私人服務員,如果不是所在國公民並且也不是在所在國永久居住的居民,對其受僱所得報酬免徵所得稅。按照所在國政府的有關規定,使領館的服務人員到任後半年內自所在國外運進的安家物品,也可以免納關稅和進口環節的其他捐稅。
除了使領館人員以外,對於來訪的外國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外交部長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員,同樣可以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但以私人身份或以私人各義投資經營企業等所取得的收入,不得享受稅收豁免。
聯合國及其專門機構的官員和專家,聯合國及其專門機構常駐代表機構和人員,以及參加聯合國及其專門機構召開的國際會議的外國代表的稅收豁免,按照《聯合國特權與豁免公約》和《聯合國專門機構特權與豁免公約》以及所在國與有關國際組織簽訂的協定辦理。主要有:①聯合國及其專門機構所擁有的資產、收入和其他財產免予徵稅;②聯合國公務用品及聯合國出版刊物免徵進出口關稅;③聯合國官員的薪金和津貼免予徵稅,新到任時進口的個人用品免徵關稅。
中國政府除予上述外交豁免外,在其個人所得稅法和有關稅收法規中,也有相應的外交稅收豁免規定。如對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定中規定免稅的所得,也免予徵收個人所得稅。對聯合國開發計畫署、工業發展組織、人口活動基金會、兒童基金會、科技基金會等聯合國組織為實施援助項目來華工作的專家,在中國工作期間的工資、生活津貼等個人收入也都明確免徵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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