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特權和豁免

外交特權和豁免,各國根據主權原則,按照條約和慣例相互給予處於本國境內的外國元首、政府首腦、外交代表、外交代表機關和外交官的特權和豁免。主要有:(1)人身、住所、辦公處和公文檔案不受侵犯;(2)使用密碼通信和派遣外交信使;(3)使用國旗、國徽;(4)不受駐在國刑事管轄,一般也不受其民事、行政管轄;(5)免納關稅和捐稅,免除一切役務。外交官的家屬(與外交官居住在一起的外交官配偶以及未成年之子,未結婚之女)也享有這種特權和豁免。中國於1986年9月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外交特權和豁免
  • 定義:各國根據主權原則,按照條約和慣例相互給予處於本國境內的外國元首、政府首腦、外交代表、外交代表機關和外交官的特權和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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