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非政府組織在境內開展體育活動管理辦法

《境外非政府組織在境內開展體育活動管理辦法》是2018年8月7日體育總局印發的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境外非政府組織在境內開展體育活動管理辦法
  • 生效日期:2018年8月7日
  • 有效時間:5年
  • 印發機構:體育總局
印發通知,辦法正文,

印發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體育局,中央軍委訓練管理部軍事體育訓練中心,各廳、司、局,有關直屬單位,中國足球協會、中國籃球協會,各改革試點項目協會:
為引導和規範境外非政府組織在境內開展體育活動,保障其合法權益,促進體育事業健康有序發展,現將《境外非政府組織在境內開展體育活動管理辦法》印發實施,請遵照執行。貫徹實施中出現的問題,請及時向體育總局報告。
特此通知。
體育總局
2018年8月7日

辦法正文

境外非政府組織在境內開展體育活動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引導和規範境外非政府組織在境內開展體育活動,保障其合法權益,促進體育事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境外合法成立的基金會、社會團體、智庫機構等非營利、非政府的社會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可以開展有利於公益事業發展的體育活動。
第三條 國務院體育主管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是境外非政府組織在境內開展體育活動的業務主管單位。
各級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對境外非政府組織在本行政區域內開展體育活動實施監管,提供服務。
第四條境外非政府組織在境內開展下列體育活動的,應當經省級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的同意:
(一)奧林匹克運動相關賽事及活動;
(二)非奧運會運動項目相關賽事及活動;
(三)民眾體育活動;
(四)體育產業交流合作;
(五)體育文化及體育新聞交流合作;
(六)體育教育科研學術活動;
(七)反興奮劑交流合作;
(八)其他體育賽事和活動。
第五條省級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參照《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內活動領域和項目目錄、業務主管單位名錄(2017年)》,與公安等有關部門聯合,研究制定並發布本地區《境外非政府組織體育活動項目目錄》,為境外非政府組織在境內依法依規開展體育活動提供具體指引。
第六條境外非政府組織在境內開展體育活動,應當依法設立境內代表機構。
未登記設立代表機構需要在境內開展臨時體育活動的,應當依法報批備案。
境外非政府組織設立境內代表機構和在境內開展臨時體育活動,均需經省級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同意後,向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履行相關手續。
第七條 在境外合法成立、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開展公益活動、在境外存續二年以上並實質性開展活動的境外非政府組織,可以申請在境內登記設立體育代表機構。
申請登記設立體育代表機構的,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申請書;
(二)境外非政府組織辦理設立代表機構名稱及授權書;
(三)境外非政府組織在境外合法成立的證明檔案、材料;
(四)境外非政府組織章程;
(五)境外非政府組織已在和擬在境內從事體育活動的資料,主要包括體育活動規模、體育活動規程、體育活動地域和場所、體育活動設施器材、體育活動專業技術人員、體育活動組織方案等。
省級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予以受理。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其補足相關材料。
省級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准同意或者不予同意的決定。
申請人應當在獲得批覆後30日內,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的規定,向公安機關履行登記手續。
第八條 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應當於每年12月31日前將包含體育活動項目的實施、資金使用等內容的下一年度活動計畫報其登記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省級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同意後10日內報同級公安機關備案。
第九條 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在境內聘用工作人員的,應當將聘用的工作人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別、民族、身份證號、住址、聯繫方式等)報登記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應當於每年1月31日前向省級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報送上一年度工作報告,經省級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出具意見後,於3月31日前報送同級公安機關,接受年度檢查。
年度工作報告應當包括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組織開展各類體育活動的情況以及人員和機構變動的情況等內容。
第十一條 境外非政府組織未在境內設立代表機構,需要在境內開展臨時體育活動的,應當與中國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以下稱中方合作單位)合作進行。
中方合作單位應在活動舉辦30日前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向省級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辦理報批手續,並向所在地省級公安機關備案。
第十二條省級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應參照《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登記和臨時活動報批辦事指南》,制定本省區市的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登記和臨時體育活動報批的辦事指南,在設立(報批)條件、辦理程式、體育活動(規模、規程、場所、專業技術人員、組織方案等)審核、意見書文本等方面提出明確的要求,並公開告示。
第十三條境外非政府組織未經登記設立境內代表機構、開展臨時體育活動未經備案的,不得在境內開展或者變相開展體育活動,不得委託、資助或者變相委託、資助境內任何單位和個人開展體育活動。
省級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對未經登記或備案在境內開展體育活動的境外非政府組織,應當及時通報同級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取締或責令停止活動。
第十四條境外非政府組織在境內開展各項體育活動,應當依法依規,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危害國家統一、安全和民族團結,損害國家利益、公民體育權利和體育社會組織以及其他法人的合法權益;
(二)從事或者資助營利性活動、政治活動;
(三)非法從事或者資助宗教活動;
(四)設立分支機構;
(五)以體育活動為名進行募捐活動;
(六)發展會員;
(七)對中方合作單位附加違反我國法律法規的條件等。
第十五條境外非政府組織在境內開展體育活動,應當遵守體育活動管理方面的各項規定,並規範使用活動名稱,未經同意不得冠以“世界”、“國際”、“洲際”、“全球”等字樣或具有類似含義的辭彙。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應當為境外非政府組織在境內開展合法的體育活動,提供政策諮詢、活動指導服務。
第十七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境外非政府組織,由省級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通報同級公安機關予以相應處罰,並由公安機關視情況依法將其列入不受歡迎名單。
省級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可按照有關規定,將受到公安機關行政處罰的境外非政府組織列入體育市場黑名單。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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