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內機構外幣現鈔收付管理暫行辦法

境內機構外幣現鈔收付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的通知。通知主要針對境內外各類貿易業務中,所發生的外幣現鈔提取、支付、轉賬等業務的有關詳細規定。

2018年2月26日,中國人民銀行宣布廢止《境內機構外幣現鈔收付管理暫行辦法》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境內機構外幣現鈔收付管理暫行辦法
  • 編號:(96)匯管函字第211號
  • 類型:管理暫行辦法
  • 內容:現鈔提取、支付、轉賬等業務
  • 廢止時間:2018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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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匯管函字第211號
各外匯指定銀行總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計畫單列市、經濟特區分局:
為完善境內機構外幣現鈔收付管理,根據《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我局制定了《境內機構外幣現鈔收付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並請轉發各有關單位。
附屬檔案:境內機構外幣現鈔收付管理暫行辦法

檔案全文

第一條 為完善境內機構外幣現鈔收付管理,根據《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第十一條和第十五條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境內機構外幣現鈔收付系指境內機構從事對外貿易和非貿易活動所發生的外幣現鈔提取、支付、收取、結匯和轉現匯行為。
第三條 境內機構資本項目項下不得收付外幣現鈔。
第四條 境內機構單筆提取不超過等值一萬美元的外幣現鈔,可以持《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中第二章規定的有效憑證和有效商業單據直接到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以下簡稱銀行)辦理。
第五條 境內機構單筆提取超過等值一萬美元的外幣現鈔,須持《規定》中規定的有效憑證和有效商業單據向外匯局申請,由外匯局審核真實性後予以核准。銀行須憑外匯局核准件辦理。外匯局在核准外幣現鈔提取時,應區分貿易和非貿易性質,審核外幣現鈔提取的真實性和必要性。對於貿易項下銀行匯路暢通的,原則上不得支付外幣現鈔。
第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支付外籍、華僑、港澳台職工工資和境外差旅費,如需提取外幣現鈔,單筆不超過等值一萬美元的可以持董事會決議,完稅證明直接到銀行辦理;單筆超過等值一萬美元的,須持董事會決議,完稅證明向外匯局申請,由外匯局審核真實性後予以核准。銀行須憑外匯局核准件辦理。
第七條 境內機構進出口貿易項下佣金(含回扣)不得收付外幣現鈔。
第八條 除另有規定者外,境內機構從事非貿易活動一般不得收取外幣現鈔,如因特殊情況收取的外幣現鈔,必須報外匯局核准後向銀行辦理結匯。
第九條 境內機構從事對外貿易活動收取的外幣現鈔必須向銀行辦理結匯,不得自行保留或存入銀行轉為現匯。
第十條 境內機構從事對外貿易活動收取的外幣現鈔辦理結匯時,憑對外契約、發票、蓋有海關驗訖章的出口收匯核銷單、海關簽章的入境申報單正本辦理。銀行為境內機構辦理現鈔結匯後,應當在上述有關單證上籤注結匯金額、日期並加蓋戳記,留存單證複印件備查,同時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結匯水單。
第十一條 對於單筆超過等值一萬美元的現鈔結匯,銀行應辦理結匯登記並按照附表格式按季向外匯局報送“境內機構外幣現鈔結匯統計表”。
第十二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處罰。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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