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席爾共和國憲法

塞席爾共和國憲法1979年3月頒布實施,共10章100條。憲法規定:塞席爾是社會主義主權國家,實行一黨制,國家政治活動均應;&塞席爾人民進步陣線領導下進行。憲法維護塞W爾政治和經濟獨五,保護人權和尊重公民的平等和尊嚴。公民享有言論、集會、結社、宗教信仰和選擇職業等自由。總統是國家元首和武裝部隊總司令、擁有立法權和行政權,負責任免內閣部長、人民議會議長、檢察長、首席法官。總統由人民進步陣線全國代表大會提出1名侯選人,交由選民選舉產生。

任期5年,可連任3屆。議會由25名議員組成,任期4年。議員分為民選議員和總統任命議員。根據憲法和1980年2月塞席爾人民進步陣線全國特別代表大會通過的決議規定:只有人民進步陣線黨成員才有資格做議員侯選人。經黨中央確認後,交由各區選民投票表決。內閣會議是最高執行機關和行政機關,由總統親自領導。檢察長是總統的首席法律顧問,負責受理民事法庭的各種民事和刑事案件。由總統任命3名官員組成廉潔委員會,負責調査和公布總統、部長議員、“陣線”中央委員的財產和僨務情況,任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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