塌房稅

塌房稅

塌房稅是明代商稅之一。始於明太祖洪武初年,以商貨至京師,無棧房可以貯貨,皆貯貨於船內或城外,十分不便,且易為中間商人所盤剝。太祖乃命於水濱築屋,名“塌房”,以貯商貨。起初,並未徵稅,只收取牙錢為坊廂長看守費用。到洪武二十四年 (公元1391年) ,始按商稅徵收。貨主須納稅錢三十分之一,免牙錢三十分之一,房錢三十分之一。明遷都北京後,塌房稅照例征課。塌房稅相當於近代的堆疊收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塌房稅
  • 使用年代:古代
  • 釋義:貯存於塌房的貨物課稅
  • 稅務性質:商稅
洪武初,明太祖定都南京,這時的南京,不僅是全國的政治中心,也是全國的經濟中心,商賈雲集,買賣興隆,但住房擁擠,無空地,商賈貨物無棧房可以貯存,只得“或止於舟,或貯城外”。於是,太祖命於南京城西三山等門外,瀕水之處,建造房屋,供商人貯藏貨物及豬、羊等牲畜,稱為塌房。凡是到南京的商貨都貯藏在此,買賣交易也於此處進行。當時尚未徵稅。洪武二十四年(公元1391年),開始按商稅三十而一的稅率,對貯存於塌房的貨物課稅,稅為“塌房稅”。根據考證,所謂的塌房稅,其實是一種以房地產為基礎的行為稅,有點類似於西周時期的廛布。明朝的“靖難之役”後,明成祖朱棣遷都北京,又在北京選址建造塌房,繼續開徵塌房稅。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