場地使用權投資

場地使用權投資是中國合資者以自己擁有的場地使用權折價進行的投資。場地使用權應為中國合資者擁有,如果場地使用權未作為中國合資者投資的一部分,合資企業應通過契約方式取得場地使用權並向中國政府繳納場地使用費。

場地使用權投資的作價金額應與以契約取得同類場地使用權所應繳納的使用費相同。場地使用費的標準,由合營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場地的用途、地理環境條件、征地拆遷的安置費用和合資者對基礎設施的要求等諸因素分類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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