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應主義

報應主義,又稱報應刑主義(Theorie der Vergeltungsstrafe)、絕對理論(Absolute Theorie),強調刑罰的施加在於報應。惡有惡報、善有善報是人理常情,犯罪是一種惡,對於犯罪之惡,應以刑罰應之。刑罰是犯罪之報應,著眼於已然之罪,犯罪事實不僅為刑罰之條件,而且為刑罰之唯一原因。根據時代的變遷以及報應根據(為何報應)之本源的不同,報應主義經歷了三種理論形態:神意報應、道德報應、法律報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報應主義
  • 外文名:Retributive justice
  • 含義:強調刑罰的施加在於報應
  • 形態:神意報應、道德報應、法律報應
  • 主張者:康德
報應主義認為,刑法的正當性就在於它是對犯罪的一種回報。因此,按照報應論者的形象說法,罪犯對社會有一種應償付之債,社會則因犯罪的惡行而向其回索。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殺人償命與欠債還錢一樣,被認為是公正之常理。報應思想來源於原始社會的復仇觀念,但兩者又有所不同。這種差別主要在於:復仇具有強烈的主觀性,而報應具有一定的客觀性,所以它是有節制的。因為報應兼指以惡報惡與以善報善,以惡害報以惡行是謂報應,以善果報以善行也為報應,報應中的惡與惡、善與善務必成對等相稱關係。所以,報應有一定的限度,而復仇則常是放縱而漫無節制的。因此,復仇與報應不能等同視之。在一定意義上,復仇是一種原始的未經過濾的報復情感,雖然它孕育著報應的成分,但只是報應的粗俗形態,還不能視之為報應本身。報應觀念在其發展過程中,經歷了神意報應、道義報應與法律報應三種形態,由此構成報應理論。
神意報應是萬事皆求諸神的古代社會中生產力低下、認識上愚昧無知的必然產物。在這種情況下,人們將法律規範與自然規律相等同,並對之作出一種超自然的解釋,在因果條件的基礎上形成了神意報應的觀念。神意報應的特點是以神意作為刑罰權的根據,由此論證刑法的正當性。在中國古代社會,存在天罰之說。天罰是指代天行罰,從而使世俗社會的刑罰神聖化。在西方中世紀,神意報應的思想在救贖理論中發揮得淋漓盡致。這裡的救贖是指犯罪人不僅要悔過,而且還要為其犯罪付出一份代價。這種神意報應的觀念強化了犯罪人贖罪的思想,成為當時情況下刑法正當性的有力證明。應當指出,神意報應雖然在刑法史上對於刑法根據的正當化起到了理論支撐的作用,但畢竟帶有濃厚的宗教神秘色彩。在現代世俗社會,這種神意報應論已經沒有市場。
道義報應主義為德國著名哲學家康德所主張。道義報應論之報應,是一種基於道德義務而產生的報應。換言之,道德義務是報應的根據,也是刑法正當性的根據。因此,道德義務是理解康德的道義報應論的關鍵。義務源自於拉丁語的債務和法語的責任一詞,是指負有或應支付他人而又必須履行的一種法律上的不利條件。由此可見,義務與兩個概念有關:債務和責任。債務是債務人對債權人所負的特定的給付義務。因此,債務是一種特定的義務。從債務到義務,是從具體到抽象的轉化過程。責任也與債務有一定的關聯,指為債務不履行時所提供的一定財產的抵押(擔保)。由此可見,責任與一定債務之不履行有關,側重於所處的一種道德上或者法律上的不利地位。從債務與責任當中引申出來的義務,具有應當實施一定行為之含義。道德義務是指道德上的義務,是道德哲學中的一個重要概念,指對行為的道德約束。那么,這種義務源於何處呢?康德認為,自律性是道德的唯一原則。這裡的自律性就是理性自己給自己頒布命令,這是一種絕對命令,道德法則要求每一個有理性的人根據普遍法則行動,因而這種道德法則是自律性法則。康德認為,由於絕對命令表示去做某些行為是一種責任,絕對命令便是道德上的實踐法則。但是,由於責任在這樣一種法則中所表明的,不僅僅包含實踐上的必要性,而且還表明確實的強迫性,所以,絕對命令就是法則,絕對命令表現為一種義務。凡是與義務相違背的行為叫做違犯,這種違背義務的行為就引起責任。從道德含義上看,責難是一種判斷,任何人通過這個判斷就宣布他是一種行為的作者,或者是一種行為自由動機的承擔者,這個行為於是被認為是他的道德表現或德行,並且受到法則的約束。因此,違反道德義務行為的責任及其懲罰,是建立在人的意志自由基礎之上的,這種懲罰具有道義根據。康德正是從道德義務的自律性中引申出報應的正當性。正是基於這種道義的神聖不可違抗性,違反道義的犯罪才獲得了道德罪過性,因而對於道德罪過的懲罰也就具有了刑法上的正當性。康德的道義報應論確實為刑罰的內在正確性提供了理由,但是,由道義報應而產生的道義責任到底是一種道德責任還是一種法律責任?這裡存在一個道德與法律的關係問題。世界上不存在道德刑法,人不能因為犯有道德過錯而受到法律的懲罰。在這個意義上,康德確有將道德責任與法律責任混為一談之嫌,但康德的道義報應論可以看成是一種對刑罰的道德論證,或者說是對刑罰公正性的道德論證
法律報應主義為德國著名哲學家黑格爾所主張。黑格爾從法的特殊運動的視角論證了刑法的正當性。黑格爾的論證始於道德與法律的區分。在黑格爾看來,法和道德是存在明顯區別的,道德完全是內心的東西,不能加以任何強制,所以國家的法律不可及於人的心意,因為在道德的領域中,我是對我本身存在的,在這裡暴力是沒有什麼意義的。因此,只有法才具有強制性,道德則不具有這種強制性。法的正當性不能由道德來論證,而只能從法本身得以論證。黑格爾認為,刑法的正當性來自於法的自我實現,是法的自我辯證運動的必然結果。刑法的這種正當性不僅從法的辯證運動中得以證明,而且從具有意志自由的犯罪人的行為中得到支持。由於犯罪是犯罪人選擇的結果,因而刑罰也可以合乎邏輯地從犯罪人的行為中引申出來,獲得合理性。自在的正義與自為的正義,這就是黑格爾的法律報應論為刑法的正當性提供的法理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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