堤防運行管理辦法

《堤防運行管理辦法》是為加強堤防運行管理,保障工程運行安全和效益發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等法律法規制定的辦法。由水利部於2023年4月20日印發的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堤防運行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4月20日
  • 實施時間:2023年4月20日
  • 發布單位:水利部
印發信息,辦法全文,

印發信息

水利部關於印發《堤防運行管理辦法》《水閘運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部直屬有關單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
  《堤防運行管理辦法》《水閘運行管理辦法》已經部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水利部
2023年4月20日

辦法全文

堤防運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堤防運行管理,保障工程運行安全和效益發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3級(含)以上堤防的運行管理。
第三條 水利部負責全國堤防運行管理的指導監督。
水利部流域管理機構,依照職責和水利部授權,負責直屬堤防管理和流域內堤防運行管理的指導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直屬堤防管理和轄區內堤防運行管理的指導監督。
第四條 堤防運行管理應落實防汛行政首長負責制和安全運行責任制,明確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堤防主管部門和堤防管理單位責任人。
地方人民政府對轄區內堤防安全負領導責任,水行政主管部門對轄區內堤防安全負監督責任,堤防主管部門對直屬堤防安全負管理責任,堤防管理單位對堤防安全負直接責任。
第五條 水利部流域管理機構及其所屬管理機構、縣級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是其直屬堤防的主管部門。
堤防主管部門對其直屬堤防實施監督管理,協調落實堤防安全責任人,明確負責堤防管理的單位、機構和人員,協調落實人員機構經費和維修養護經費;組織指導堤防管理單位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開展安全風險隱患排查,督促落實安全運行和安全度汛措施;組織指導制定安全生產和防汛應急預案,組織協調開展預案演練;組織開展工程管理和保護範圍劃定,組織堤防信息登記,組織推進堤防標準化管理和信息化建設。
第六條 堤防管理單位是堤防運行管理的責任主體,具體負責運行管理的組織實施工作。
堤防管理單位應建立健全堤防運行管理規章制度,落實管理保障措施,規範開展檢查監測、維修養護、防汛管理、安全管理等運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保障
第七條 堤防主管部門應按照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的要求,明確堤防管理單位、機構和人員。堤防管理單位應按照因事設崗、以崗定責的原則,明確堤防運行管理崗位及職責,將工程管理事項落實到具體管理人員。
堤防主管部門和堤防管理單位應積極推進管養分離,鼓勵創新管護模式,向專業化社會力量購買運行管理和維修養護服務。
縣級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積極培育水利工程運行管護市場,加強行業監管,推動建立競爭開放、公平有序的運行管護市場體系,推進專業化運行管護。
第八條 承擔公益性任務的堤防所需人員機構經費和維修養護經費,應按照隸屬關係列入本級財政預算;承擔經營性任務的堤防運行管理所需經費,由業主單位在其經營收入中計提。
堤防管理單位應編制年度人員機構和維修養護經費預算,堤防主管部門應審核後按經費渠道向有關部門申請,協調落實管理經費,保障工程運行管理和維修養護工作正常開展。
第九條 堤防主管部門和堤防管理單位應積極推進堤防標準化管理,明確堤防管理事項,確定管理標準,規範管理程式,科學定崗定員,建立考核激勵機制,嚴格開展考核評價。
第十條 堤防主管部門和堤防管理單位應積極推進堤防運行管理信息化建設,加強數位化、網路化、智慧型化套用,不斷提升線上監管、自動化監測控制和預報預警水平。
第十一條 堤防管理單位應根據運行管理有關制度和技術標準,結合工程實際,制定涵蓋崗位職責、檢查監測、維修養護、設備操作以及防汛管理、安全管理、穿(跨)堤建築物管理、教育培訓、檔案管理等內容的運行管理制度,並嚴格執行。關鍵崗位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及技術圖表應明示。
第十二條 堤防管理單位應制定年度培訓計畫,組織開展業務培訓。
運行管理人員應接受崗前培訓,具備與崗位工作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技能;特種作業人員應按照有關規定持證上崗並接受培訓。
第十三條 堤防管理單位應認真執行檔案管理有關規定,落實檔案管理人員,及時收集整理堤防運行管理中形成的技術資料和管理資料,做好歸檔、保管和利用工作。涉密檔案必須嚴格執行保密管理的有關要求,保證檔案安全。
第十四條 堤防管理單位應總結年度堤防運行管理情況,分析工程安全狀況,提出下一年度運行管理建議,形成年度報告並報送堤防主管部門。
第三章 檢查監測
第十五條 堤防管理單位應開展工程現場檢查監測工作,監視並掌握水情、河勢、設施設備性能、運行性態和變化趨勢,查找存在的隱患、缺陷和損壞,發現異常現象,及時分析原因,採取措施,防止危及堤防正常運行和安全。
第十六條 堤防管理單位應明確經常檢查、定期檢查、特別檢查的程式和要求,包括檢查的內容、頻次、時間、方式、結果處理等,按規定程式和要求開展檢查,做好檢查記錄,及時整理檢查資料。
第十七條 對堤身、護堤地、堤岸防護工程、防滲及排水設施、穿(跨)堤建築物影響範圍、防汛搶險設施、生物防護及管理設施等,堤防管理單位應進行符合頻次要求的經常檢查,按規定做好檢查記錄。汛期應根據需要增加檢查頻次。
當江河湖泊達到警戒水位(流量)時,由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按照批准的防洪預案和防汛責任制的要求,組織專業和民眾防汛隊伍實施巡堤查險,針對警戒水位(流量)、保證水位(流量),分級啟動回響措施,細化巡堤查險要求。對水利部流域管理機構直管堤防,堤防管理單位要積極對接地方人民政府細化巡堤查險責任、健全巡堤查險機制,組織專業隊伍參加巡堤查險,並做好技術指導。
第十八條 每年汛前、汛後以及當汛期發生洪水漫灘、偎堤或達到警戒水位時,凌汛期河面出現淌凌、岸冰或封河、開河時,堤防管理單位或堤防主管部門應組織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定期檢查,查閱分析經常檢查與監測、運行維護等技術資料,編制定期檢查報告。
第十九條 遭遇地震、颱風、風暴潮等自然災害,出現超標準洪水等非常運用情況,發現重大隱患或發生重大險情事故,堤防管理單位或堤防主管部門應及時組織專業技術人員或有關單位進行特別檢查,編制特別檢查報告。
第二十條 堤防管理單位應根據工程安全運行需要,組織開展堤防隱患探測和根石探測等專項檢查工作,編制專項檢查報告。
第二十一條 堤防管理單位應根據工程設計和安全運行需要,在重點部位合理設定臨河水位(潮位)、堤頂沉降等監測項目,並按要求開展監測工作,做好監測記錄。
第二十二條 堤防管理單位應保持檢查監測工作的系統性和連續性,每年對檢查監測資料進行整編分析,編寫年度檢查監測分析報告,並報堤防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章 維修養護
第二十三條 堤防管理單位應按照經常養護、及時維修、養修並重的原則,做好堤防維修養護工作,保持工程設施設備狀態良好,管理範圍環境整潔。
第二十四條 堤防養護是為保證工程設施設備正常使用而進行的保養和防護,及時處理局部、表面的缺陷。堤防管理單位應結合工程實際,確定養護項目、內容、方法、時間和頻次,組織編制年度養護計畫。
第二十五條 堤防維修是工程設施設備發生損壞、性能下降以致失效時,為恢復設計使用功能而採取的修補處理措施。
堤防管理單位應在檢查監測工作的基礎上,針對工程設備設施存在缺陷或損壞,組織編制維修方案,影響結構安全的重大維修項目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專項設計。
第二十六條 堤防管理單位應在年度養護計畫和維修方案(或設計檔案)中,明確維修養護項目內容、工程(工作)量、進度安排、質量要求、經費預算以及驗收評價等內容,報堤防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七條 維修養護實施過程中,堤防管理單位應加強質量和安全管理,嚴格驗收程式。重大維修項目應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隊伍承擔。
第二十八條 實行管養分離的堤防和對外委託的項目,堤防管理單位或堤防主管部門應擇優選擇專業隊伍承擔維修養護任務,維修養護項目實行契約管理,契約應包括項目內容、工程(工作)量、契約金額、質量標準、進度要求、驗收結算及違約責任等內容,依據契約加強過程管理和驗收管理。
第二十九條 堤防主管部門應加強對維修養護工作的監督管理,年度維修養護任務完成後應及時組織驗收。
第五章 防汛管理
第三十條 汛期應根據防汛行政首長負責制的要求,落實堤防防汛組織體系、防汛責任以及防汛工作機制;根據本行政區域防禦洪澇災害的方案預案和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統一部署,按照職責分工落實巡堤查險、防汛搶險物資準備、應急搶險等工作預案和措施。
第三十一條 堤防主管部門和堤防管理單位應加強與應急、氣象、水文等有關部門和單位以及當地人民政府的溝通聯繫,密切監視雨情、水情、汛情和工情,落實預報、預警、預演、預案措施,建立健全汛情、險情通報和應急處置機制。
第三十二條 堤防主管部門和堤防管理單位應根據防汛搶險需要和有關規定,儲備或代儲必要防汛物資,建立防汛物資使用管理台賬,明確防汛物資調運流程。
第三十三條 堤防主管部門和堤防管理單位應在每年汛前組織防汛檢查,及時消除影響安全度汛的各類隱患,對穿堤涵閘、泵站啟閉設備、備用電源等關鍵設備進行試運行,確保工程狀態正常,電源安全可靠,通訊設備穩定,防汛道路通暢。
第三十四條 堤防主管部門和堤防管理單位應根據工程運行可能出現的險情,制定險情處置方案。會同或配合應急部門制定防汛搶險應急預案,報有管轄權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審批。根據預案落實應急搶險隊伍,開展應急培訓和演練。
防汛搶險應急預案涉及民眾和保護對象安全的,應與當地人民政府做好銜接,險情發生第一時間向預計淹沒區域的有關基層人民政府和基層組織發出警報,並及時向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五條 影響堤防安全度汛的維修養護、除險加固、改(擴)建等項目,應在汛前完成。汛前完成確有困難的,應制定安全度汛方案,落實安全度汛措施。安全度汛方案應報堤防主管部門審核備案。
第三十六條 堤防管理單位應落實汛期崗位責任,建立並嚴格執行汛期值班制度,及時掌握水文、氣象預報,特別是洪水預報情況,及時準確執行調度指令;加強檢查監測,隨時掌握工程狀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對影響工程安全的險情,及時組織險情處置並向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根據險情發展,按應急預案及時啟動應急搶險。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條 已建成運行的堤防應按規定進行堤防信息登記,堤防管理單位應在全國堤防水閘基礎信息資料庫填報登記信息,堤防主管部門對登記信息進行審核確認,登記信息發生變化時需及時變更登記事項。
第三十八條 堤防主管部門和堤防管理單位應積極開展堤防安全評價工作,對險工險段等重要堤段有計畫地進行安全評價。
第三十九條 堤防堤線布置、堤型以及堤防工程結構等不得擅自改變。確需改變的,堤防主管部門和堤防管理單位應依據防洪規划進行改(擴)建論證及設計,按照有關規定報批後實施。
第四十條 堤防主管部門和堤防管理單位應加強堤防險工險段管理,常態化開展隱患排查整治,落實管理措施,逐段制定應急處置方案,建立管理台賬,落實問題銷號制度。
第四十一條 堤防主管部門和堤防管理單位應嚴格執行安全生產管理有關規定,落實安全管理人員,開展安全風險隱患排查,加強重大危險源管控和特種設備管理,開展安全生產教育,配備必要的安全設施設備和勞動防護用品,保障安全生產和職工職業健康。
第四十二條 堤防管理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和工程實際,制定安全生產應急預案,組織開展應急培訓和演練,遭遇突發事件,及時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應對,防止事態擴大,並立即向上級主管部門和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第四十三條 堤頂道路和上堤道路是堤防管理和防汛搶險的專用道路,原則上不得作為社會交通通道。已作為社會交通通道的,堤防主管部門應商交通主管部門限制交通流量。在防汛搶險以及因雨雪造成道路泥濘期間,除防汛搶險車輛外,禁止其他無關車輛通行。
第四十四條 確需利用堤頂或戧台兼做公路的,應經充分論證後,報有審批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明確兼做公路堤防及相關設施的管護主體、責任和維修養護經費來源,並按相關要求設定限載、限速等安全警示標識。
確需利用堤頂或戧台兼做公路而當地已取消有關行政許可的,堤防管理單位應督促公路建設單位進行安全性論證,提出擬採取的安全防護措施,並在公路工程開工前將相關設計檔案報堤防管理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五條 堤防主管部門和堤防管理單位應組織開展工程管理和保護範圍劃定工作,劃定成果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向社會公布。
堤防管理單位應在工程適當位置設立包括工程信息、管理責任、工程保護、安全警示等內容的標識標牌,在管理與保護範圍邊界設定界樁,在堤頂沿線設定里程樁。
第四十六條 堤防主管部門和堤防管理單位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對堤防管理和保護範圍內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維護正常的工程管理秩序。發現侵占、毀壞工程設施設備等行為,以及影響工程運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動,應立即採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並報告有關部門依法進行查處。
第七章 穿(跨)堤建築物管理
第四十七條 新建、改(擴)建、拆除穿(跨)堤建築物等涉河建設項目,應按涉河建設項目管理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並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和堤防管理單位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八條 需開挖或下穿堤防施工的項目,開工前應徵得堤防管理單位同意,並在汛前完成施工,將堤防恢復至原狀,保證堤防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汛前完成確有困難的,應制定安全度汛方案,落實安全度汛措施。安全度汛方案應報涉河建設項目審批單位和堤防主管部門審核備案。
第四十九條 堤防管理單位與穿(跨)堤建築物管理單位,應明確雙方管理的邊界、內容、要求、責任等,並強化穿(跨)堤建築物與堤防接合部位的管理,確保工程安全運行。
第五十條 堤防管理單位應加強對穿(跨)堤建築物堤段的監督檢查,對可能危害堤防安全的問題,應及時通知穿(跨)堤建築物管理單位進行處理。
第五十一條 穿(跨)堤建築物管理單位應在相關堤段設定必要的安全監測設施,定期開展檢查監測和維修養護工作,制定應急處置方案,對發現影響堤防工程安全的問題,應立即通報堤防管理單位,及時進行處理。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水利部流域管理機構應認真履行堤防運行管理的監督職責,制定監督檢查年度工作計畫,組織開展監督檢查、問題認定,反饋檢查情況,明確整改要求,依據有關規定提出責任追究意見。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水利部流域管理機構應積極運用遙感衛星、無人機、無人船、監測站網、線上業務系統等現代化技術手段,實施精準、動態、連續的現場檢查和線上巡查,不斷提升監管水平。
第五十四條 監督檢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工程實體情況。堤身、護堤地、堤岸防護工程、防滲及排水設施、穿(跨)堤建築物、生物防護及管理設施等工程設施設備完好情況;
(二)安全管理情況。堤防信息登記、安全評價情況,險工險段管理情況,安全生產管理情況,防汛管理和應急處置情況,工程管理和保護範圍劃定情況,管理和保護範圍內水事活動監督情況;
(三)運行管護情況。堤防檢查監測、維修養護等運行管護工作落實情況,穿(跨)堤建築物管理情況,標準化管理和信息化建設情況;
(四)管理保障情況。堤防防汛和安全運行責任制落實情況,堤防管理主體責任落實情況,是否明確負責相關工作的機構和人員,人員機構經費和維修養護經費落實及使用情況,管理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
第五十五條 堤防主管部門和堤防管理單位應對監督檢查發現的問題進行認真整改,按整改要求和時限全面整改到位。對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時完成整改影響到工程安全運行的,應制定並落實限制運用措施和應急處置方案。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4級(含)以下堤防的運行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