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教自由

基督教自由

基督教強調個人及個人自由的重要表明了每一個人在神眼裡都珍貴無比。從屬靈上講,神拯救的是個體而不是一個集團。審視個人自由的發展時,正如在人類生活的許多其他領域一樣,例如婦女地位得到提升,奴隸制度被廢除等,由此看來基督教的影響顯而易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基督教自由
  • 主要地區:希臘、羅馬等國家
  • 來源:基督教對文明的貢獻
  • 主要貢獻:提升婦女地位、廢除奴隸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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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性混亂和同性戀

在古代基督教文獻中,舊約對婚姻生活不潔淨的規定的來源有各種不同解釋。古代基督教作家經常用道德目的和為後代樹立楷模的目的解釋這些規定。例如,我們可以在狄奧多萊·巴爾薩蒙的法規注釋和布拉斯塔雷斯編纂的《法律彙編》中找到這種解釋。布拉斯塔雷斯寫道:“雖然摩西的法律認為遺精是不潔淨的,但他卻通過肉慾生動地展示心靈的疾病,通過不由自主的(罪孽),追究自主的(罪孽)。由於教會的法律像教育孩子般地用肉體的事情預先告誡猶太人,以使他們能更好的領悟精神的和更加完美的訓誡。”年代更早一些,克雷芒認為,舊約要求做某些事情以後要沐浴淨身,之所以如此並非由於厭惡這些事,而是預示著另一種沐浴——受洗禮。

反對性混亂

羅馬作家諸如尤維納利斯、奧維德、馬提雅爾(Marial)、卡圖盧斯(Catullus)等人所寫的文學作品表明,在羅馬社會開始出現基督徒之前和其間,男女之間的性行為及其混亂,極其敗壞。性道德的崩潰始於布匿戰爭結束的公元前146年,到主後第1、2世紀時,純潔的性事以及婚姻的忠貞不渝,基本上消失。通姦、私通、低級下流的勾當等行為較為普遍,這些性行為都毫無廉恥地繪製在家什上,如油燈、碗、杯、盆等等。這些普遍放蕩的性行為威脅了婚姻結構,因此,凱撒·奧古斯都於公元前18年頒布了《朱利安姦淫法》(lex Julia de adulteriis),力圖以此約束人不要沉溺於非法的性活動。然而該法幾乎沒有發揮效力,可能是因為該法只懲罰通姦的已婚婦女。羅馬人的婚姻大大地惡化,婚姻成了一個“鬆散的、自願的協定,其宗教儀式與民間儀式都不再有實質性意義”。
羅馬人敗壞的性活動不僅在平民百姓中泛濫,而且在羅馬皇帝中也盛行。例如,提比略皇帝用餐時經常讓一群全裸的女人圍在桌旁侍候,他還讓男女娼妓公開群交供他取樂。他的繼承人加利古拉皇帝性生活極為放蕩,並且嗜好與他所有的姐妹亂倫,他熱衷於邊吃飯邊淫樂,而且經常一邊讓人受刑,一邊進行自己種種惡作劇的性行為。
基督徒帶著全然不同的性道德觀與生活方式走進了這個墮落淫蕩的環境,他們的性道德觀與生活方式就是堅持認為夫妻以外的性行為是犯罪,違背了上帝的十誡中“不可姦淫”這條誡命。對於基督徒來說,夫妻之間的性事是相愛和相互尊重的一種表達,而不是自私的欲望滿足。基督徒不僅認為性關係只能發生在婚姻之中,而且相信性行為使夫妻二人成為“一體”,這是一條十分基本的原則,他們從猶太祖先那裡獲得這種信念,又在耶穌那裡得到確認,因為當上帝在創世之初設立婚姻的時候,就告訴亞當和夏娃,性行為使夫妻二人成為一體,一體的觀念要求夫妻雙方對對方完全的忠誠。與羅馬的異教觀念相反,基督徒認為婚姻之外的性行為是罪惡和錯誤的,婚外性行為不僅是對配偶的不忠和對上帝“不可姦淫”命令的違背,而且破壞了一體的觀念。
在羅馬文化的背景下,基督教賦予婚姻以尊嚴和神聖性,這一點主要應歸功於早期基督教的婦女。他們讚賞基督的教導賦予她們的尊嚴和價值,他們視自己為上帝救贖的兒女,她們比男人更明白自己在上帝的創造秩序中承擔生兒育女的責任的重要性。所以,婚禮是完成生兒育女職責的前奏,必須在莊嚴、敬畏中舉行。今天,即便是在一個高離婚率的時代,每當我們看到普通的婚禮中帶著莊嚴、肅穆和美感時,我們都應當謹記,這是基督教影響的結果。

反對同性戀

在羅馬人中,除了異性之間的性墮落和對敗壞的性行為毫無限制的描繪之外,還存在著普遍的同性戀性行為。後者遠遠超出了兩個成年男人或女人同居的程度。希臘人的同性戀行為遠近聞名,基本上是雞姦或戀童癖,即一個成年男子與一通常在12歲到16歲之間的男孩發生性關係,這種墮落的行為在羅馬人中同樣存在。羅馬的同性戀主要是雞姦,現代史學家弗羅倫斯·杜邦(Florence Dupont)寫道,羅馬人如此沉迷於戀童癖,以致於“沒有鬍子的年輕人被禁止參加農神節,為的是保護他們的貞操”。
與異性間的性敗壞一樣,同性間的性墮落不僅限於羅馬的大眾,羅馬的上層人士也不例外,許多羅馬皇帝都有戀童癖。據傳,提比略皇帝身邊常常圍著男童,供他取樂。康茂德皇帝有三百嬪妃,還有三百男童供他滿足情慾。這些有雞姦或戀童癖的皇帝通常是雙性戀,正如一位羅馬史學家所指出的那樣,羅馬最污穢的淫蕩之風瀰漫在各個階層中,成為“歷史的恥辱”。不管是對男童的貪戀,還是對各色女人的欲望,羅馬大眾和帝王們的良心都剛硬如石頭,羅馬人崇拜的異教神明沒有樹立崇高的道德標準,他們也不求懊悔或懺悔。
今天,戀童癖被視為違法,是基督教影響的結果,如果基督教沒有進入雞姦流行且被廣為接受的希臘羅馬異教文化中,恐怕也不會有反對兒童性騷擾的法律出現。如果基督教的價值觀和影響繼續衰退,對雞姦的抵抗也會減弱和衰退。所幸的是,基督教對希臘羅馬人行雞姦或戀童癖的反對,至今仍在影響著我們,不管是在美國,還是在其他文明國家,公眾對於兒童性騷擾都懷著鮮明的厭惡態度。

成年男性間、女性間的同性戀

基督教對同性戀的憎惡並不僅限於雞姦。兩個成年男子間的性關係、羅馬婦女間的性關係同樣是可憎的。例如,保羅譴責這種行為是“男和男行可恥的事”(羅馬書1::27)。保羅沒有區分戀童癖和成年同性戀行為,在上帝的眼中,兩者都是罪惡的性墮落。沃爾特·威廉斯(Walter L.Williams)在討論美洲印第安人中的同性戀的書中,同情地指出,英屬哥倫比亞的誇口特爾人、克勞人、克拉馬特人、霍皮人、蘇人、納瓦霍人、祖尼人、約克茨人以及美國的其他印第安部落,他們在與西方人接觸之前都實行同性戀。20世紀的同性戀研究通常表明,女性同性戀較之男性同性戀要少得多。對於羅馬的基督徒來說,男性同性戀和女性同性戀都違背了自然道德律,踐踏了基督降生前1400年摩西頒布的上帝的神聖律法。

提升婦女地位

希臘、羅馬婦女的低下地位

古希臘雅典是一個男尊女卑的社會,婦女的地位極為低下,對婦女的歧視始於女孩呱呱墜地之時。自由民的男孩可以送到學堂,教他們學文化,學習詩歌、音樂、體操,然而女孩根本不能上學,並且女人從小至死都不得在公開場合講話。除此之外,對於雅典的婦女,從她們還是孩提時起,她們的生活就幾乎沒有或根本沒有社會價值。例如,在雅典,女嬰遭殘殺遠遠多於男嬰,女童也是可以進行買賣。他們主張這樣的觀念:男人是女人聲望與地位穩固的主要來源,而女人則是一個經濟累贅與社會負擔。
基督教自由
與希臘人一樣,羅馬人同樣是輕視女嬰,從而導致在羅馬社會中,殺害女嬰率高居不下。羅馬社會對婦女的自由權利也毫無保留的進行剝奪,於公元前5世紀發布的羅馬《十二銅表法》第四編,該法表明在羅馬社會中,將授予已婚男子以家長的權威,作為家長,男人對即使已成人的子女及其子孫擁有至高的、絕對的權力,擁有休妻的特權,也握有對孩子生命生殺予奪的大權。如果已經出嫁的女兒在娘家或夫家與人通姦,父親甚至可以把她處死。丈夫握有完全的權威懲罰妻子,有時甚至可以殺死妻子,同樣,他也可以處罰或殺死自己的孩子。
與當今西方世界婦女相比,羅馬婦女擁有的財產權微乎其微,或者根本沒有,她能夠合法繼承的錢物很有限。如果孩子處於她丈夫的家長權威之下,她甚至不得將錢留給自己的孩子。

基督賜予婦女自由與尊嚴

耶穌基督的出現,使希臘、羅馬婦女千百年來極其低下的地位受到了根本性的衝擊。有許多古老的、被認為理所當然的信條與做法明確規定婦女在社會地位、智力、精神等方面均為低下,耶穌基督通過言傳身教,批評了這些信條與做法,耶穌基督的言行把婦女的地位提到新的高度。
基督以其與婦女交往而引入的新型倫理道德對家庭生活產生了重要影響。聖保羅因為看到基督對男女一律平等對待,因此要求丈夫愛自己的妻子,如同基督愛教會。他也告訴做父親的“不要惹兒女的氣,只要照著主的教訓和警戒養育他們”。這種教導直接與羅馬的家庭尊卑次序相矛盾。隨著家長制的廢除,作為其文化附屬的夫權與父權也隨之消逝,未經父親首肯的婚姻的合法性開始得到承認。與此同時,婦女也基本上獲得了與男人同等的權利來治理財產,她們不再被強迫屈從於監護人了,也得到了以前僅屬男人的對子女的監護權。

基督教對中國婦女的影響

中國是印度的東鄰,女孩通常在五歲左右就要把腳裹起來,這一習俗存在了至少一千年。一根幾英寸寬的長布條把雙腳緊緊地裹起來,使每隻腳上的四個小腳趾向下折曲,抵住腳底的肉,及時地阻止腳趾長大。慢慢地,腳後跟被迫向下,腳背隆起,這樣,腳看上去像一個握緊的拳頭。裹足常常引起嚴重後果,裹足期間,肉常常腐爛,腳底大面積壞死,有時候腳趾會一個個掉下來,從而導致截肢甚至是死亡。
如此殘酷的習俗能夠得以存在的主要原因就是取悅男人,女人的腳成了弓形,女人用腳尖行走,飄忽搖曳,極富誘惑力,巨大的社會壓力迫使人們遵守這一殘酷的文化習俗,不惜以犧牲年輕的、無助的女孩為代價。儘管裹足流行了很長時間,但正是在基督教的影響之下,最終於1912年使中國政府廢除了這個泯滅人性的習俗。

取消一夫多妻

神聖婚姻制度在《?>創世紀》2:24中有文為據:“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正如斯托特(Stott)所說,這意味著婚姻是:(1)排他的;(2)公眾承認的;(3)永久的;(4)通常以性交來完成。以《創世紀》2:24為據,斯托特給出聖經對婚姻的如下界定:“婚姻是由上帝規定的男女之間獨有的異性戀盟約,始於離開父母的公開儀式,通過兩性結合來形成,由此構成永恆的相互支持的伴侶關係,通常由孩子的誕生得以圓滿。”

婚姻被賦予尊嚴

基督徒認為,性行為不是欲望的任意放縱,不能不分對象來滿足欲望,也不能從人家裡的各種工藝品上繪畫的色情圖像來獲得間接的性滿足。對於基督教來說,性行為只屬於在婚姻關係中的夫妻。保羅的描述應當成為性行為的標準:“你們做丈夫的,要愛你們的妻子,正如基督愛教會,為教會舍己。”上帝將亞當和夏娃帶到一起,從而設立了婚姻,那時婚姻是神聖的,基督徒對婚姻和性的看法賦予了婚姻以榮耀和尊嚴。

婚姻隱私

基督教對婚姻和性的另一個影響是其對婚姻中性關係隱私的倡導。羅馬皇帝和許多人常常在公眾面前進行無恥、淫蕩的性行為,這一點不僅反映了羅馬文化極低的性道德標準,而且說明了羅馬文化中缺乏性隱私的制度化觀念,甚至在夫妻之間也沒有性隱私。與羅馬的這種敗壞相反,基督徒十分重視聖經上的教導:夫妻之間的性親密關係是上帝賜予的神聖禮物。它只能在夫妻之間隱秘地進行,不能暴露於夫妻的婚床之外。

基督教婚姻倫理對西方社會的影響

自基督教誕生以來,其婚姻倫理一直影響著西方社會,尤其是對羅馬社會及整個歐洲。比如,古代羅馬社會中普遍存在的多妻主義、買賣婚姻、離棄配偶等方面的社會問題,都因基督教婚姻倫理的影響而逐步消失。以一夫一妻制為例就足以見證這一事實,一夫一妻制在中世紀封建的西歐社會的實行,反映了人們在兩性關係認識上的提高,是一次朝著實現男女性平等方向的邁進,無疑是一種文明和進步的表現。

基督教婚姻倫理對中國社會的影響

基督教理念在中國的傳播,首先歸功於西方前來中國傳教的傳教士。伴隨著海上航線的開闢,最早自唐朝開始,即有西方傳教士進入中國。而在明末清初時期,傳教士入華進入了第一個高峰時期,而此時最有名的傳教士,當屬義大利的傳教士--利瑪竇。利瑪竇在中國國內積極傳教,除廣收信徒之外,還撰寫多本有關基督教義的書籍用以教化民眾。利瑪竇還接受了當時的明朝皇帝—萬曆皇帝的接見,直到利瑪竇逝世,中國國內的教眾已達數千人,而其中多數人均是社會名流。另一名德國的傳教士—湯若望,在其來到中國之後曾參與宮廷的曆法修訂,在清朝順治時期更是被任命為朝廷的欽天監監正。雖然自雍正到嘉慶年間,對傳教士在國內的傳教活動有所禁止,但是這種民間的傳教活動從未停止過。傳教士在活躍的活動中傳播基督教教義的同時,也帶來了西方一夫一妻、夫妻平等、婚姻自由的理念,衝擊著中國傳統的“男尊女卑”、“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婚俗觀念,對中國婚姻關係的變革產生了重要的影響。傳教士進入中國以後,即碰撞到中國當時的“一夫一妻多妾”的婚姻制度,當這種“一夫一妻制”以及“一夫多妻制”正面相遇時,傳教士們基於《聖經》中夫妻“頭”與“身體”的關係,實在難以理解一個“頭”何以能與多個“身體”進行組合,因此,即便在”一夫一妻多妾”的婚姻制度在中國封建社會已經施行千年、根深蒂固,但來到中國的傳教士們卻未予妥協,而是在其教義中積極抵制多妾制度,在中國宣傳並推崇“一夫一妻制”。
基督教在對待婚姻方面主張一夫一妻制,反對蓄奴,然而原來的中國社會有納妾蓄婢的習俗,當基督教傳入中國以後,中國社會逐步擴大了一夫一妻制,並提高了婦女在社會上的地位。在這種新的婚姻制度的推崇中,傳教士們做出了多種努力,並以切實的行動用以改變國內一部分人的觀念。首先,教會不同意納妾的信徒入教。在當時傳教士進入中國,首先教化的便是當時的具有一定社會地位的中層社會名流,而這些人由於其自身的優越條件,通常都是妻妾成群的,若不允許這樣的人入教,則會失去很多信徒,而事實上,正是由於教會的這種堅持成為當時很多信徒入教的障礙。
其次,開小堂招收女信徒,興辦學校招收女學生,用以宣傳男女平等之思想,提高女性地位。在基督教在中國傳播之初,由於受到當時女子在“深閨”,不能常出門的限制,基督教在女子中的傳播難以開展。為此,很多教會專門開設小堂,專門由女信徒做禮拜,而與男信徒分開。在這樣的環境下,傳教士們宣傳教義,將一夫一妻的婚姻理念傳入中國女子的思想之中,開闊了女子們的視野,這也為後來新思想湧入中國時,女子們追求自身平等地位和社會價值埋下種子。同時,教會還開辦學校,招收女學生,學習西方先進的科學、地理、法律、文化等,激發女學生對新思想和科學的追求。
再次,傳教士通過發行出版圖書刊物及發放傳單等方式積極宣傳“一夫一妻制”。作為來華傳教士傳播基督教義的重要方式之一,出版圖書刊物以及發放傳單為傳教士們傳播了基督教婚姻的基礎理念。在傳教士們的傳單當中,通常以比較簡單易懂的語言告知人們遵守基督教義中的“十誡”,而其中之一就是不與和自己妻子以外的任何第三人發生性關係,這就是最基本的基督教義的婚姻思想,告誡人們只可娶一名妻子,而不能再行納妾。同時,在基督教辦設的出版物中也通常出現“一夫一妻”的婚姻理念,告誡人們應該夫妻之間互敬互愛,得到了中國開明人士和中下層人士的贊同,而自此在民眾的一般生活中,“一夫一妻制”的早期思想開始植入中國民眾的土壤之中。

廢除奴隸制度

奴隸制度的廢除以及種族隔離的拋棄,兩者均在最初的基督教教義中找到根源。正如偉大的歷史學家威爾·杜蘭特所表示的,基督教不是隔絕的宗教:“它本身開放,對所有個人、階級和民族沒有限制;不像猶太教只局限於一個民族,也不像希臘和羅馬的官方崇拜只局限於一個城邦的自由民。”基督徒接納奴隸成為教會成員並常在他們力所能及之處釋放奴隸。奴隸定期與非奴隸的基督徒相遇在同一座祭壇前分領聖餐。平等地吸收和接納奴隸,並把一些人放在領導的位置。
因此,廢除奴隸制度的努力,不管是英國的威伯福斯還是美國的廢奴主義者,在基督教里都不是一個新的現象。無論是馬丁·路德·金的努力還是20世紀60年代廢除種族隔離的美國公民權利法,對基督教的道德觀來說也都不陌生。

平等、自由和公正

個人的自由和權力

基督徒的自由分為三個部分:首先,信徒的良心在尋求稱義的確據時,應當在律法之外尋求,完全棄絕律法上的義;其次,人的良心遵守律法,並不是因受律法的約束,而是因從律法的軛下得釋放,就甘心樂意地順服神的旨意,最後,至於外在“中性之物”,在神面前我們沒有任何信仰上的限制攔阻我們隨意使用它們。
法西斯主義等高度集權的政府體制強烈地憎惡個人自由,因為這一自由阻礙和阻止了獨裁、集權政府對公民意見表達和活動的控制。沒有個人自由就不是真正的自由,不管在經濟上、政治上還是在宗教領域。
基督教強調個人及個人自由的重要表明了每一個人在神眼裡都珍貴無比。從屬靈上講,神拯救的是個體而不是一個集團。審視個人自由的發展時,正如在人類生活的許多其他領域一樣,基督教的影響顯而易見。例如,耶穌非常強調個人的重要性,他宣告:“神愛世人,甚至將他的獨生子賜給他們,叫一切信他的,不至滅亡,反得永生。”(約3:16)基督教從一開始就堅持把個人的價值置於突出的地位,基督教對個人的強調是自由與自由權的一個必要條件,這在《大憲章》、《人權請願書》、《人權法案》和《美國人權法案》里都有所體現。

人人平等

聖經和基督教對平等的理解僅僅基於人人在上帝面前屬靈上平等這一點上。早期基督教平等的概念主要局限在教會成員之間屬靈上、團契上的互動。在男性和女性的關係、相互的扶持、團契和敬拜上,他們彼此平等對待。即使是奴隸也能平等地參加教會的儀式,如受洗、聖餐以及其他活動。平等概念後來得以被擴展,得到更廣泛的套用,特別是在政治生活領域中。

慈善事業

基督教的慈善事業

基督教的慈善事業從一開始就是自願性的,無論是照料病人和生命垂危的人,餵養窮苦人和饑寒交迫的人,還是營救嬰兒,早期基督徒所給予的援助和幫助,都是出於自覺自愿。
《馬太福音》和《馬可福音》多處講述了耶穌對人的憐憫,尤其是對病人的特別憐憫。早期基督徒看到病人和要死的人時,也是如此,他們的憐憫是受博愛驅使的,他們知道耶穌基督對病人的憐憫慈愛,他們尋求聽從他的告誡。基督徒關愛弱者、病人、受壓迫者和垂死之人,對他們表現出極大的同情心,當他們面對各種致命的惡性傳染病時,毫不猶豫地幫助病人,往往獻出自己的生命。基督徒們認真地遵守耶穌基督的教導,探望關愛病人,不惜自己置身於危險之中。
早期基督教文獻常常要求基督徒不僅僅關照寡婦、病人、殘疾人和窮人,同樣也會去關心孤兒。基督徒關心孤兒源於聖經的教導,即每個人在上帝的眼裡都被看為至寶。例如,舊約聖經(《出埃及記》、《詩篇》、《撒迦利亞書》)多次清楚地表明,無父的孤兒與寡婦一樣,應當受到尊重、保護和關愛。在公元313年基督教合法化以前,孤兒們被基督徒家庭領養。公元313年以後,基督徒辦起了孤兒院養育孤兒,嬰孩孤兒是在育嬰堂照看養育。這兩個機構標誌著孤兒院制度的正式建立,後來世界普遍實行,尤其是在西方世界。

教會慈幼事業對中國的影響

教會慈幼事業包括育嬰堂、孤兒院、盲童學校、聾啞學校等慈幼機構,是教會慈善事業的另一類形式。其目的與其他類型的慈善事業一樣,是要博取中國人民的好感,發展教會勢力,以推行帝國主義的文化侵略政策。教會慈幼事業的大宗是舉辦育嬰堂和孤兒院,天主教傳教士要比基督教傳教士更加注重開設這種機構。對於傳教士在華辦理的慈幼機關,並沒有一個確切的數字,屬於法國系統的天主教辦的較大育嬰堂或孤兒院主要分布在上海、天津、南昌、青島、武漢、重慶、貴陽、長沙、廣州等地。例如,上海一地由法國天主教傳教士辦理的慈幼機關,有土山灣孤兒院、聖母育嬰堂和一所聾啞學堂,其中以土山灣孤兒院開設最早,1855年即由耶穌會傳教士設立,1864年確定收容六至十歲孤兒入院。規模較大的是聖母院育嬰堂,據累計,到1935年該堂已收容過嬰兒一萬七千餘名。屬於英國系統的天主教會所辦慈幼機關,據1934年的統計僅有三處,地點在漢陽、建昌(江西)和威海(山東),收容孤兒一百餘名。屬於美國系統的天主教會僅在武昌有一所聾啞學校。
基督教傳教士所開辦的慈幼機關遠比天主教少,據1935年的不完全的統計,屬於英國系統的基督教會辦理的慈幼機關,主要分布在太原、長沙、保寧(四川)、新安(河南)和宜昌一帶。另外在漢口、北京和福州幾處地方開設了盲童學校,其中以福州的盲童學校規模較大,招收近百名女盲童入學。所有這些慈幼機關的規模都很小,一般僅有數十名孤兒。屬於美國系統基督教會辦理的慈幼機關則分布在廣州、上海、寧波、福州、武昌、長沙、興化和煙臺等地,規模都很小,其活動方式和天主教班的慈幼機關基本相同。例如,在寧波的伯特利孤兒院,孩子入院後就必須受該院傳教士的支配,除了接受宗教灌輸外,全部要參加無償勞動,十歲以下要糊火柴匣和編制魚網,十歲以上要刮麻、打麻帽和編制毛線,後來又發展一種出口生意編結金絲草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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