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特別合作區基本法)

基本法(特別合作區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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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合作區基本法(Special cooperation zones Basic Law是深汕特別合作區基本大法,即《廣東深汕特別合作區管理服務規定》,這部省政府規章是全國首個省級合作區的立法,同時也是深汕特別合作區(以下簡稱“深汕特區”)開發建設的基本大法。它的出台,意味著深汕特區的法律地位正式確立,履行職能從行政授權轉化為法律授權,行使地級市管理許可權從此有了法律依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特別合作區基本法
  • 外文名:Special cooperation zones Basic Law
  • 特點:全國首個省級合作區的立法
  • 制定者:享有立法權的立法機關執行者
  • 執行者:公、檢、法、司、安等司法機關
立法搬掉深汕特區體制障礙“三座大山”
自2011年5月授牌成立以來,由於規劃未明確、體制未理順等原因,深汕特區的發展一度停滯,直至進入2014年,各項工作才得以全面展開,尤其是2014年11月《深汕(尾)特別合作區發展總體規劃(2015-2030年)》出台後,深汕特區的發展駛入快車道,簽約項目和社會資源加速入駐,市政道路、供水、供電等基本服務功能逐步完善。
然而,仍有一些體制機制上的障礙在拖絆著深汕特區快速往前沖。此次立法,就是要“搬開”深汕特區發展道路上的這“三座大山”——
一是深汕特區的主體資格問題。深汕特區管委會作為省政府派出機構,由省賦予地級市經濟社會管理許可權,但深汕特區管委會不是一級政府,如何實現省政府的意圖,確保其行使地級市一級管理許可權,是深汕特區建設發展的一個關鍵性問題;
二是行政授權轉化為法律授權的問題。如深汕特區管委會行使地級市管理許可權的具體範圍、職權調整的方式、程式及執法體制等問題;
三是深汕特區管委會行使職權的法律救濟問題。
因此,為規範深汕特區行使地級市的管理許可權,同時將深汕特區的創新性措施規範化,有必要制定一部“基本法”,來解決深汕特區的依法行政問題,營造法治化、國際化、透明化的營商環境,從法律層面為深汕特區的未來“保駕護航”。
深汕特區財政體制由省直管
從起草到正式通過,《基本法》歷時3年多時間。全程參與跟蹤立法過程的深汕特區綜合辦公室科長吳達林告訴記者,《基本法》的出台,將深汕特區的開發建設正式納入法律軌道,這在深汕特區的建設歷史上具有劃時代和里程碑式的意義,對全省乃至全國區域協調發展具有重要的借鑑意義。
吳達林介紹,《基本法》共有六章45條,約5000字,主要內容包括:明確了深汕特區建設協調管理機制,規範了深汕特區管理機構的管理職責,創新了深汕特區開發建設和產業發展制度,最佳化了深汕特區的發展環境,設定了法律責任。
《基本法》將是深汕特區管委會行使職權的法律“利器”。 在“總則”部分,《基本法》明確了深汕特區行使地級市一級經濟管理許可權,其財政體制由省直管,預決算編列按照省制定的資金繳撥辦法執行,稅收實行依法徵收,就地繳庫(華潤海豐電廠項目單列)。深汕特區作為獨立的統計區域,設立獨立的統計資料庫。在土地管理上,深汕特區管理機構依據汕尾市人民政府委託,負責深汕特區內的土地管理,開展建設用地預審、農用地轉用、供地報批以及土地劃撥、出讓、轉讓和交易、產權登記等工作。
享受深圳扶持省級產業轉移園的優惠政策
《基本法》的出台對於已經入駐或者想要入駐深汕特區的企業也是一針“強心劑”。
比如,《基本法》提出一攬子政府扶持政策,包括:支持深汕特區符合規定條件的區域享受省產業轉移政策;省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科技、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土資源、商務等部門在本部門財政專項資金範圍內,對深汕特區產業發展予以支持,並根據實際制訂具體扶持計畫和措施;深汕特區享受深圳市政府扶持省級產業轉移園的優惠政策等。
在人才激勵政策方面,《基本法 》提出,對符合條件的企業、重大項目高層管理人員以及對深汕特區產業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深汕特區管理機構可以給予一定的獎勵。
《 基本法》還提出了外貿便利措施,深汕特區內企業出口退稅指標計畫單列,對列入中國高新技術產品出口目錄的產品應當簡化出口退稅手續,優先審核、審批辦理退稅。
深汕特區還將引入深圳的法治資源。《 基本法》提出,支持深圳的仲裁機構在深汕特區設立聯絡點,為合作區內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民商事仲裁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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