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年補償

註:BYC暫定譯為基年補償,確定譯名後將修正詞條名。 BYC是Base Year Compensation,暫定譯名基年補償,是NBA為了防止球隊用臨時與球員重新簽訂契約以滿足轉會規則而制定的。 如果沒有基年補償,超過了工資帽的球隊在想要交易一名隊員,但受交易規則的限制又無法完成(薪水超出工資帽的球隊,交易來的球員總薪水不得超過交易出總薪水的125%再加10萬美元,見交易球員特例)時,就可以通過和這名隊員重新簽一個合適的契約來完成交易。基年補償規定如果球隊和隊員重新簽定契約並且給他漲工資,那么在一段時間內,他的交易價值要比他的實際工資低,從而避免了這種情況出現。

定義,基年補償的規避,

定義

判斷交易是否符合規定時,通常用來比較的工資都是實際工資。但是在下面兩種情況下,用於交易中比較的工資和實際工資不同:
- 球隊工資超過工資帽,使用拉里-伯德特例或者早伯德特例和球員續約,並且球員年薪得到了超過20%的增長。
- 球隊工資超過工資帽,延長球員的新秀標準契約,並且球員工資得到了超過20%的增長。
如果上述兩種情況中的任何一種出現,那么這名隊員就被當作基年補償的隊員。這種狀態要保持6個月,或者直到下一個6月30日,兩者取晚。當交易一名基年補償球員時,該球員在交易中的價值相當於他此前一年的工資,或者新契約第一年工資的50%,兩者取大。
基年補償球員的實際工資計算進球隊的薪金總額。基年補償狀態只有在球員轉會比較雙方薪金時才起作用。

基年補償的規避

勞資協定中並沒有特別的規則禁止基年補償球員參與只涉及兩支球隊的轉會。但是由於兩隊轉會時球員的薪金必須相當,而且基年補償球員的薪金計算又有特殊規定,所以如果沒有第三支球隊參與來調節薪金,兩支球隊通常很難實現涉及基年補償球員的轉會。
例如,球員A在華盛頓,他的上賽季年薪為300萬,但本賽季續約後他的年薪漲到1000萬,按基年補償規則,這名球員的轉會價值只有500萬。球員B在新澤西,年薪1000萬,但不是基年補償球員,再假設兩隊都在工資帽以上。
如果兩隊想交換球員A,B。新澤西用年薪1000萬的球員B最多可以換來年薪1160萬的球員,球員A的年薪僅1000萬,轉會對新澤西來說成立。但對華盛頓來說,球員A的轉會價值是500萬,最多只能換來年薪635萬的球員,而球員B的年薪為1000萬,轉會對於華盛頓來說不成立。
這就是說,如果兩隊想完成轉會,華盛頓必須想法額外轉走大約292萬的薪金(這樣他們轉出的薪金總額將達到792萬,按照125%加10萬美元的配平規則正好可以引進1000萬的球員B)。假設華盛頓還有一名年薪292萬的非基年補償球員C。如果華盛頓用球員A,C換球員B,對於新澤西來說,用球員B最多能換來年薪1260萬的球員,而球員A,C的工資總額為1292萬,太高,轉會又不成立。
於是第三隊必須參與轉會。這支球隊需要有足夠的薪金空間或交易球員特例來吸收292萬的薪金。假如芝加哥在工資帽以下,我們來看看這一三隊轉會如何實現:
華盛頓將球員A送去新澤西
新澤西將球員B送去華盛頓
華盛頓將球員C送去芝加哥
芝加哥給華盛頓一個第二輪選秀權
這一轉會是合法的:
華盛頓送走價值500萬的基年補償球員和年薪292萬的另一名球員,轉出價值總額792萬,最多可以換來年薪792×125%+10=1000萬的球員。華盛頓得到年薪1000萬的球員B和一個轉會價值為0的選秀權,轉會成立。
新澤西用年薪1000萬的球員B換來年薪1000萬的球員A,轉會成立。
芝加哥用價值為0的選秀權換來年薪292萬的球員,但由於芝加哥有足夠的薪金空間吸納292萬的薪金,轉會成立。
轉會對所有隊都成立。
然而並不是所有涉及基年補償球員的轉會都必須涉及第三隊。假設華盛頓有球員D,上賽季年薪800萬,本賽季續約年薪1000萬,那么他的基年補償轉會價值為800萬。華盛頓用這名球員最多可以換來年薪1010萬的球員。新澤西有一名年薪900萬的非基年補償球員E,新澤西用他可換來年薪1135萬的球員。
如果華盛頓和新澤西想交換球員D,E,轉會可以直接成立。球員E的900萬年薪在華盛頓能接收的1010萬的範圍內,球員D的1000萬年薪也在新澤西能接收的1135萬範圍內。還有些情況,球隊有“交易球員特例”(問題68)或“傷殘球員特例”(問題17),操作轉會時會更加容易。
所以一個涉及基年補償球員的轉會並非一定要第三隊參與才能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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