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死刑命令

【執行死刑命令】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署的將依法核准的判處死刑的罪犯交付執行死刑的文書。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在授權範圍簽發的執行死刑命令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由三部分組成:一、首部。寫明標題、案號和主送法院名稱。二、內容。首先寫明依法核准何案何人死刑,然後提出具體執行事項(-k日內執行,驗明正身,核對犯罪事實,訊問有無遺言、信札等),最後寫明如遇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五條、第三百六十六條的情況應停止(或暫時停止)執行,並報告上級法院審定。授權高級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在前面還要貫以最高法院的通知情況。三、尾部。套語“此令”,發出命令的法院院長署名,註明年月日,加蓋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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