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承擔

執行承擔,是指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遺產償還債務。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由其權利義務承受人履行義務。

法律文書生效後,在執行程式中,案外人因為實體法上的原因承受執行當事人地位,享有申請執行人的權利或者承擔被執行人的義務,就叫執行承擔。

被執行人為公民的執行承擔:1、在遺產的範圍內償還債務;2、直接執行遺產
被執行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變更時的執行承擔:1、分立、合併;2、被撤銷
《民訴法意見》271、被撤銷的,如果依有關實體法的規定有權利義務承受人的,可以裁定該權利義務承受人為被執行人。
其他組織不履行義務的情形:
1、被執行人為無法人資格的私營獨資企業:裁定執行該獨資企業業主的其他財產。
2、被執行人為這個合夥組織或合夥型聯營企業:裁定追加該合夥組織的合伙人或參加該聯營企業的法人為被執行人。
3、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不能清償債務:a、裁定企業法人為被執行人;b、裁定執行企業法人其他分支機構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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