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不能

執行不能是法律術語,指因被執行人完全喪失履行能力,經法院窮盡執行措施仍無法實現債權的客觀狀態,與“執行難”存在本質區別。其核心特徵為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喪失清償能力,屬於無法通過司法手段解決的客觀風險。

該情形分為兩類:法人債務中被執行人資不抵債淪為“殭屍企業”,以及自然人因經濟困難無力清償債務。法院通過終結本次執行程式處理此類案件,需完成財產調查、約談申請人等程式,並定期複查財產線索。2024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明確須區分“失能”與“失信”,對無財產但無失信行為的被執行人解除信用懲戒。

截至2024年6月,全國法院累計刪除、撤銷涉“失能”人員的失信信息62.55萬人次。相關機制最佳化包括建立終本案件動態監管庫、允許隨時申請恢復執行等措施。

簡介,分類,處置,數據,

簡介

“執行不能”是指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窮盡現有的各種執行措施和手段,均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對被執行人財產強制處分後再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的情況。
對執行不能案件,法院即使窮盡一切執行措施,也都無法實際執行到位。這些案件不能得到執行不是人民法院執行不力,而是由於被執行人喪失清償能力所致。

分類

一類是法人債務。被執行企業債台高築、瀕臨破產,甚至處於無人員、無財產、無辦公場所的狀態,這些“殭屍企業”在執行中形成大量“殭屍案件”。
一類是自然人債務。大量的交通事故糾紛、人身傷害糾紛等,被執行人自始就財力有限,甚至“家徒四壁”,無清償能力。

處置

人民法院要注意加大對執行不能的宣傳力度,引導社會公眾統一認識,正確看待執行不能,不能把執行不能歸結為執行難,不能把沒有執行到位的案件均視為執行難案件,破除社會公眾“執行萬能”“不能執行兌現就是法院懈怠”的習慣性思維。要通過發布典型案例等形式,讓人民民眾了解執行工作面臨的客觀現實,搞清楚哪些是法院職責所在,哪些是市場風險、社會風險所致,消除認識誤區、形成正確認知。
對於執行不能案件,各級法院還要用好終本措施。要進一步規範終本案件管理,嚴格按照終本規定完善工作程式,認真落實約談申請執行人規定,充分保障申請執行人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確保終本案件經得起檢驗。
2024年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交叉執行工作新聞發布會上,最高法執行局局長黃文俊表示,要區分失信與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失能”,避免把存在“失能”情況但無“失信”行為的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通過逐案篩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對符合條件的被執行人解除懲戒措施,促使其回歸市場。

數據

截至2024年6月,2024年全國法院共刪除、撤銷涉及“失能”人員的失信信息總計62.55萬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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