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同比

城鄉同比

2010年,十一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通過了新修改的選舉法。選舉法修改的一個重要內容是實現“城鄉同比選舉”(亦稱“平權選舉”),即將之前的一個農村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4倍於一個城市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修改為相同數量的人口選舉相同數量的人大代表。這樣,在我國實施了60年的農村與城市居民選舉人大代表的差別化待遇終止,實現了農村城市公民在人大代表選舉方面的真正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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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

2010年,十一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通過了新修改的選舉法,明確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即城鄉同比原則。即將之前的一個農村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4倍於一個城市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修改為相同數量的人口選舉相同數量的人大代表。

背景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我國憲法的一項重要原則。選舉權是公民參政權的一項基本內容。但是,自1953年開始實施的第一部選舉法就將農村和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作了不同規定,1979年實施的第二部選舉法延續了這一規定。鄧小平同志在1953年制定選舉法時所作的報告中,解釋了這一差別待遇的原因:城市是工人階級的所在,同時又是國家工業化的發展方向。所以,在城鄉之間作出不同比例的規定,充分體現了我們國家的政治制度,體現了工人階級的領導作用,反映了我們國家各階層、各民族、各方面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另外,建國之初,我國農村人口眾多,如果完全按相同比例分配代表名額,代表絕大多數將來自於農村。所以,當時的這種差別化制度安排具有一定的歷史合理性。
但這一差別待遇與憲法上的平等保護要求存在差距亦是事實。黨的十七大明確提出,“建議逐步實行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2010年選舉法的修改就是落實十七大精神的直接體現。

實施

介紹

從2011年上半年開始的全國縣鄉兩級人大換屆選舉工作截至2013年1月已全部完成。
2013年1月22日就這次縣鄉人大換屆選舉情況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負責人稱:貫徹“城鄉同比”的要求,主要是通過做好選區劃分和代表名額分配工作來落實的。各地嚴格按照各選區選1至3名代表、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大體相等的規定,科學合理地劃分選區。各地普遍以戶籍人口為基數,結合人口普查統計數據,確定和分配代表名額(具體數據見上表)。這表明,“城鄉同比”原則得到了較好的貫徹落實,更好地體現了人人平等、地區平等、民族平等。

保證

選舉過程中,各個環節嚴格依法進行:一是嚴格按規定推薦和確定候選人。選民推薦候選人積極,縣鄉兩級十人以上聯名推薦代表候選人分別占候選人總數的65.03%和64.26%。一般經較多選民同意就能確定正式候選人,不能形成較為一致意見後的預選確定比例,縣鄉兩級分別為14.62%和4.24%,比上屆上升12.09%和1.08%。二是依法做好介紹代表候選人工作。根據選舉法新的規定,在選舉前,各地選舉委員會主動或者根據選民要求,認真組織正式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活動,見面所占比例縣鄉兩級分別為75.54%和81.17%。三是嚴格按照選舉法的規定組織投票選舉。在投票站投票的選民分別占縣鄉兩級選民總數的42.65%和38.79%,比上屆分別上升12.65%和12.61%。使用流動票箱投票的選民分別占27.97%和31.49%,比上屆下降7.96%和7.85%。

意義

這一改革最為直接的結果,是改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來源結構。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中將比以往有更大比例的代表來自農村;另外,農業大省如河南四川等的代表名額將會增加。
這些變化將會對我國的民主政治和憲政制度建設都具有重要意義。首先,我國的選舉制度更加體現平等性,落實憲法上的平等保護。選舉平等包含兩層含義,一是每人的投票權相等,即“一人一票”;二是每一票的價值相等,即“每票等值”。這一原則的確立在一定意義上實現了城鄉居民選舉權的平等,符合憲法規定的平等原則,對於我國政治平等的建構和公民基本權利的落實都有重要意義。
其次,“平權選舉”的實現是中國社會發展和進步的體現,有助於農村問題的解決和農民權益的保護。我國社會發展中一個突出的問題,是農民權益有時得不到有力保障,這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立法過程中缺乏足夠的農民利益代表,農民缺乏利益表達途徑,農民利益在法律和政策制定過程中容易被漠視。實現“平權選舉”後農民群體將獲得更多的話語權。這樣將有助於強化社會共同體意識,帶動農民政治權利經濟權利、教育權利、社會文化權利的提高,全面體現社會進步,並為作為深化改革重要步驟的城鎮化發展提供政治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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