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態安全

城市生態安全,是指到全人類、某一國家、地區或城市居民的生存安全的環境容量具備最低值、戰略性自然資源存量的最低人均占有量有保障、重大生態災害能夠得到抑制等一系列要素的總稱。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城市生態安全
  • 外文名:Urban ecological security
  • 關係:全人類、某一國家
  • 內容:生存安全的環境容量具備最低值
  • 屬性:總稱
  • 評價方法:比較法、部門產出法等
城市生態安全的維護與管理,維護生態城市的動態性與多樣性,健全生態立法體制,經濟轉型時期政府及社會的投資,城市生態安全的評價方法,比較法,部門產出法,最最佳化綜合評價法,城市生態安全的可持續發展,衡量標準,目標和重要領域,條件和機制,

城市生態安全的維護與管理

維護生態城市的動態性與多樣性

生態城市建設是實現生態城市的一個動態過程,“生態城市建設”與“生態城市”不是一回事,可以說,前者是行動和措施,後者是目標和結果,之所以造成生態城市比比皆是的現象,是因為將兩者混為一談了的緣故。嚴格地講,當下我國真正意義上的生態城市或建築尚不多見,許多號稱生態城市和社區的“樣板”,大都將必要條件誤作為充分條件。從另一個角度看,但凡任何事情總存在質與量兩個方面,生態城市也不例外,我國目前尚沒有建立完備的城市生態測度指標體系,因此,判斷城市是否生態城市、社區是否生態社區,目前尚沒有真正意義上的量化指標。因此“質”方面的判斷更是無從談起。
生態城市不是“城市”加“生態”的簡單疊加,儘管人們為建設生態城市做了不懈的努力,但到現在為止,世界上也沒有頒布任何專門測度生態城市的標準,也許這個所謂的標準永遠也不會有,因為生態城市具有很重要的特點——地域性和多樣性。儘管目前已有不少國家出台了自己的綠色住宅設計導則、生態建築設計規範之類的檔案,但生態城市的量化測度指標難以完備地實現。
馬宗晉等根據安全保護體系的層次性,分為國家、城市、企業、個人四個層次,他認為影響城市安全的主要方面是城市建設場地基礎不穩、基礎建設質量低、自然災害、水資源短缺、環境污染和信息系統、生命線工程破壞。基於此城市生態安全系統亦應分級管理。

健全生態立法體制

城市生態安全的維護與管理同其他一般生態系統的安全維護與管理具有某些共同點,如在生態資產管理、生態代謝管理、生態健康管理以及複合生態關係的綜合管理,兩者都要求利用生態學和管理學知識,從自然、經濟、社會、政治、文化、技術等各層面對現有安全保障系統進行全面整合,使安全管理以減少風險為目標,按照預防和迴避風險的目的,設定安全標準,培養市民城市生態安全意識的教育,建立城市安全監控和評價體制,對生態安全進行立法。

經濟轉型時期政府及社會的投資

城市生態建設應是政府職能的重要組成部分。生態建設項目,投資大,見效慢,投資回收難,國家銀行應設立專門的長期貸款,來支持社會各方面力量參與生態建設,有些項目國家財政要給予適當的補貼。在編制和實施“十五”計畫和2010年遠景規劃時,應將生態環境建設的支出列入整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大盤子。同時,必須建立社會各界和人民民眾廣泛參與的聯動和利益機制,調動社會各方面的力量投入生態建設。
在制定國家和地區產業政策時,必須充分考慮城市生態安全的因素。在我國經濟結構的戰略性調整中,要限制對生態安全構成威脅的產業,加快有利生態安全產業的發展。具體講,要大力開展生態環境的維護和整治,停止一切對生態環境的破壞;大力發展資源節約型產業,限制資源耗費型產業;大力發展“循環”經濟和可循環產業,限制有污染產業的發展。

城市生態安全的評價方法

我們在謀求經濟發展過程中考慮生態系統的承載力,把生態安全作為一個重要的決策變數納入我們的決策框架仍然是十分困難的,這種價值取向決定了生態安全評價的難度和方法的多樣性。下面僅就幾種常見的方法做一描述性的評價。

比較法

這種方法選擇某一生態系統(如森林生態系統、濕地生態系統等)的一組特徵變數與另一“純天然”或“未受干擾”的生態系統的相應特徵變數進行比較,以此來判斷該生態系統的天然程度,天然程度越高,生態系統越安全。這種方法的優點是操作簡單,易於理解,但存在兩個明顯的缺陷:一是所有人工生態系統都會被判定為不安全或安全度低;二是在人類活動規模和活動強度空前的今天,要找到一個“純天然”或“未受干擾”的參照系顯然非常困難甚至完全不可能。

部門產出法

該方法的核心是根據部門產出率(產品和服務)與生態系統安全度的相關性來測定生態安全,是一種間接度量生態安全的方法。一般來講,產出水平與生態系統聯繫緊密的部門(如農業、畜牧業、漁業等),其產出率與生態系統的安全度呈正相關關係。這種方法的缺陷是:一是人們在度量部門產出率時,往往僅僅關注直接的產出成果而忽視了產出本身對生態系統的其他潛在或顯在的外部負效應(如生物多樣性減少、土壤流失、環境質量退化等);二是產出率下降肯定說明生態系統的安全度降低,但產出率提高則未必一定說明生態系統的安全度相應提高,因為我們可以通過某些技術手段來提高產出率,但卻可能因此失去其他一些更為重要甚至不可逆的產品和服務。生態安全評價必須滿足相互衝突的多個目標,並考慮生態環境問題之間錯綜複雜的關係,所以用部門產出法來評價生態安全顯然只具有部分可用性。

最最佳化綜合評價法

最最佳化綜合評價法的基本思想是實現多目標組合的最最佳化,據此判定生態系統的安全狀態。目標設定既包括生態系統的直接生產能力和間接生產能力,也包括生態系統在提供產品和服務時系統間的相互影響進程。該方法的特點是:
1、克服了部門產出法的缺陷,提供了考察生態系統內在聯繫的框架,既關注生態系統的直接生產能力,同時也不放棄生態系統增加綜合效益的機會;
2、能夠把那些不能通過市場價值體現的產品和服務納入一個統一的框架進行評價和度量;
3、拓寬了傳統的生態系統的管理邊界,強調系統性,意識到了生態系統功能具有整體性,因而必須進行整體評價、整體管理而不是分別評價和分而治之;
4、拓寬了生態系統評價和生態系統管理的時間尺度和空間尺度;
5、能夠整合社會、經濟和環境等多方面的信息,因而能將人類需求與生態系統的生物能力緊密地聯繫起來;
6、把生態系統提供產品和服務的過程視為一個安全生態系統的自然過程而不是作為生態系統自身的終結,重視生態系統的生產潛力,因而維護了未來世代人的發展機會和權利。作為一個大型國際合作項目,目的在於描述並評價人類所居住的這個星球的健康狀況。

城市生態安全的可持續發展

衡量標準

城市生態安全衡量標準也就是可持續發展的衡量標準,是生態系統維護在能夠滿足當前需要而又不削弱子孫後代滿足其需要的能力的狀態。可以將城市的土地、水源、天然林、地下礦產、動植物種質資源、大氣等自然資源可實現的理想狀態作為標準,將現實受損狀態與之加以比較,分別以“退化率”衡量發生退化的比例,即生態(不)安全的廣度指標;以“退化程度”衡量現實狀態與理想狀態的距離,即生態(不)安全的深度指標。可以將廣度和深度指標綜合成“城市生態安全指數”。同時,對照一個城市社會經濟發展的影響程度,對各種生態環境因素給予不同的權數,綜合這個區域的“城市生態安全總指數”,進行該城市不同時期的時系縱向比較和不同城市的剖面橫向比較。
建立城市生態安全的衡量指標體系,不僅是研究的需要,更是現實掌握城市生態安全信息動態,建立預警機制,發動民眾,克服障礙,具體實施城市生態安全規劃的需要。在生態敏感地區建立固定觀測點,長期跟蹤城市生態安全變動狀況。對各類生態環境資源分別確立衰竭臨界點,臨界前預警點,進入良性循環最低點,年度、中期和長期計畫實現目標點[聯合國環境規劃署(UNEP)管理全球環境監測系統(GEMS)覆蓋了142個國家和地區]。要使環境資源的消長反映在國民核算體系中,才能測算出資源衰竭、環境污染造成的損失,環境保護、減少污染的開支。現行的國民收入計入自然資源的消長後,才是真正的淨收入,即所謂“綠色GNP”。要在各項重大開發項目準備初期就進行生態環境效益估算,作環境影響評估或環境評估。要由獨立的評價部門進行補充評估。在生態環境評估基礎上,根據城市生態安全原則做出正確的公共投資決策。

目標和重要領域

實現生態環境的可持續,是城市生態安全的一般目標;實現生態環境的良性循環,是城市生態安全的具體奮鬥目標。並根據我國生態危機的兩類不同成因區分具體目標:①因“發展不足”形成的水土流失和部分城市周圍出現荒漠化趨勢,應從根本上得到遏制,生態系統所生成的有用資源要超過所提供的有用資源,“退化率”和“退化程度”均應縮小,各類生態安全指數和總指數應由下降轉變為上升,這樣可以為城市生態安全提供一個積極的氛圍;②因“發展加快”形成的資源消耗、“三廢”排放、氣候變化,以已開發國家先進的資源利用效率為衡量標準,要求單位產出消耗資源、排放“三廢”不超過屆時已開發國家水平的一定比例(比如20%)。促進城市從工業文明社會向生態文明社會的提升。
因此,生態安全的目標,其一是防止由於生態環境的退化對經濟基礎構成威脅,主要指環境質量狀況和自然資源的減少和退化削弱了經濟可持續發展的支撐能力;其二是防止因人類活動超出生態承載力的閾值而影響生態安全,維持採取預警和防範的措施;其三是防止環境問題引發人民民眾的不滿特別是導致環境難民的大量產生,從而影響社會穩定。

條件和機制

我國城市經歷了最近20多年的工業化持續起飛,進入工業化中期發展階段,具備了必要的經濟實力,已經到了由破壞環境到治理環境、由虧蝕資源到培育資源的轉折點。城市化的快速發展也為城市生態安全的建設提供了良好契機,同時我們又可以借鑑已開發國家在城市生態建設方面的經驗和教訓。另一方面,政府在公共資金的投放運用中對各級公職人員進行嚴格控制監督,並具體組織實施城市生態安全工程,能夠以市場化制度和政策讓民眾分享城市生態安全的效益,調動民眾廣泛參與的積極性,形成巨大的合力。因此可以說,我國已經具備了實現城市生態安全的所有基本條件。
在現實條件的分析中已經顯現,市場化和法制化,應該實施城市生態安全的雙重機制。雙重戰略的出發點是關注人類行為的利益動機,制定相應的激勵和限制政策,來改變企業家、農民和政府的行為方式,來克服市場缺陷和政府缺陷;而不是將資源衰竭和環境惡化歸咎於自然條件的限制,從而消極無為。這與世界銀行1992年專門研究環境問題的發展報告的基本觀點相符。
城市生態安全問題的瓶頸,不是物質條件對發展的限制,而是影響人類使用生態環境資源行為的適當的鼓勵和約束機制的缺乏。因此,要制定兩套平行的生態環境政策。第一套依靠和完善市場,克服政府和市場缺陷,開發經濟與生態環境之問的積極聯繫,主要是依據市場稀缺性為資源定價,明晰自然資源產權,以消除不當干預,促使市場主體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第二套依靠和完善法制,克服市場和政府缺陷,用規章制度使損害生態環境資源的外部成本和培育生態環境資源的外部效應都“內部化”,迫使人們在經濟決策、追求快速城市化時,考慮生態環境資源的價值,從而由直接責任者承擔生態環境資源破壞的全部代價,或使培育生態環境資源的人得到比從市場更多的好處,以加強幹預,促使市場主體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實現城市生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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