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遷單位

城市房屋拆遷單位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2號規定,城市房屋拆遷單位,是指依法取得拆遷資格證書,接受拆遷人委託,對被拆遷人進行拆遷動員,組織簽訂和實施補償、安置協定,組織拆除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單位。

設立房屋拆遷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上級主管部門同意組建的批准檔案;
(二)有明確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固定的辦公場所;
(三)有與承擔拆遷業務相適應的自有資金和技術、經濟、財務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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