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利希

埃利希

歐根·埃利希(Ehrlich Eugen;1862~1922)奧地利法學家。社會學法學派在歐洲的創始人之一。出生於律師家庭。曾在維也納大學學法律。1899年起在切爾諾夫策大學任羅馬法教授 。 著有《法律的自由發現和自由法學》(1903年)、《權利能力》(1909年)、《法律社會學基本原理》(1913年)、《法學邏輯》(1919年)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歐根·埃利希
  • 外文名:Eugen Ehrlich
  • 別名:尤根·埃利希
  • 出生地:奧地利帝國布科維納省省會切爾諾維茨 
  • 出生日期:1862年
  • 逝世日期:1922年
  • 職業:法學家,教授
  • 主要成就:社會學法學派創始人
  • 代表作品:《法律社會學基本原理》
學說思想,歷史影響,

學說思想

埃利希宣稱他的學說的中心思想是:在當代以及任何其他的時代,法的發展的重心既不在於立法,也不在於法學或司法判決,而在於社會本身法的發展的重心不在立法 、法學或判決,而在社會本身。他認為法比國家出現得更早 ,國家制定和執行的法僅是法中很小的一部分。

歷史影響

即使在現代 ,國家對法所起的作用也是有限的,而大量存在的是活的法 。這種法不同於國家執行的法,而是社會組織的內在秩序。儘管這種法在法律命令中沒有地位,但它卻支配著社會生活本身。人們生活在無數複雜的法律關係中,但除少數人外,都自願履行這些關係所賦予的義務,如履行父親或丈夫的義務,尊重他人財產,清償債務,等等,其動機並不是出於害怕國家的強制。為了研究“活的法”,他認為要注意各種法律檔案,並觀察社會生活、商業習慣和組織,等等,不論它們是否為國家的法律所承認。早在20世紀初,他就提倡“法的自由發現”、“自由的判決方法”,即主張法官在法律規定含糊不明等情況下,應就案件事實根據正義感加以判決,並與德國的H.坎托羅維奇等人一起,在歐洲創立自由法學派。他所講的“活的法”的觀點,抹煞了法律規範與非法律的社會規範的界限,縮小了國家在法的制定和執行中的作用,也抹煞了習慣與習慣法、法學和社會學之間的區別。
Ehrlich EugenEhrlich Eug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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