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工夫

均工夫亦稱“均土”。明洪武元年(公元1368年) 所定按田派役的役法。規定: 田1頃出丁夫1人,每年在農閒時到京城服役30日,期滿放還。其地不足一頃的由幾戶湊足。田多丁少的,由田主出米1石,派佃戶充夫,非佃戶充夫的,由田主按畝出米2升5合給予補助。稱“均工夫”。施行於南直隸十八府和江西饒州、九江、南康三府。“均工夫”徭役制度只是一種過渡的役法,俟賦役黃冊編成後,即依賦役黃冊所載,按丁出役。

指明初實行的按田派役的役法。亦稱“均土”。洪武初年,在南直隸十八府和江西饒州、九江、南康三府編制“均工夫圖冊”,規定每田一頃,出丁夫一人,每年在農閒時到京城服役三十日;田畝不到一頃的,由幾戶湊足,推一人服役;田多丁少的地主可派佃戶充役,每夫給米一石;僱人充役的,按畝出米二升五合為酬。洪武十四年(1381年)改行里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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