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災害區域等級評估工作指南

地震災害區域等級評估工作指南

《地震災害區域等級評估工作指南》是由政府頒布的行政條例條令。是根據《防震減災法》、《國家地震應急預案》和相關國家標準,制定本工作指南。

發布信息,指南全文,

發布信息

關於印發《地震災害區域等級評估工作指南》(試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震局,各直屬單位:
為加強地震現場工作的制度化建設,進一步規範地震災害損失調查評估工作,中國地震局組織編制了《地震災害區域等級評估工作指南》(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各單位遵照執行。
二○○九年十一月九日

指南全文

《地震災害區域等級評估工作指南》(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快速、準確判定地震造成的災害區域範圍和災害程度,為各級人民政府抗震救災和恢復重建提供科學依據,根據《防震減災法》、《國家地震應急預案》和相關國家標準,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 地震災害區域等級評估工作是地震現場災害損失調查評估的重要內容之一,破壞性地震發生後,地震災害影響範圍、地震災害程度和救災重點區域等信息是抗震救災和恢復重建所需要的重要信息。
第三條 地震災害區域等級評估工作要在地震現場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災區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協助下進行。評估工作主要以地震現場調查和災害損失評估資料為依據。
第四條 地震災害區域等級評估工作應與地震災害損失評估工作同步進行,其工作成果是以行政區為統計單元的地震災害區域確定、地震災害等級分區和地震災害程度排序等。
第五條 地震災害區域等級評估工作由地震現場指揮部指定專人負責,其工作報告在徵求災區人民政府意見的基礎上,組織相關專家評審後,由中國地震局或省級地震部門印發,提交有關部門和災區人民政府使用。
第二章 地震災害區域的確定
第六條 地震災害區域確定的主要依據是國家標準GB/T17742《中國地震烈度表》,地震災害區域一般是指地震烈度達Ⅵ度及Ⅵ度以上破壞的區域。
第七條 地震災害區域邊界的確定原則是,一般以災區可計量經濟損失居民點的外邊界作為災害區域的邊界。
對於災害區域邊界劃定一般依據如下幾點:
(一)建築物破壞情況:為抗震未設防建築物除極少量有輕微破壞外,普遍為完好無損,一般震害指數小於0.05;
(二)生命線工程設施破壞情況:除年久失修工程外,普遍為基本完好;
(三)地震地質災害情況:一般不出現滑坡、崩塌、地裂縫、砂土液化等;
(四)強震記錄結果:水平向峰值加速度一般小於45gal;
(五)災民心理方面:一般對地震的反應不強烈。
第八條 選擇判定災害區域範圍的抽樣調查點或烈度點要具有代表性,並且樣本充足,應結合收集的各方面災情信息對可能存在問題的調查點或烈度點進行校核,必要時安排專家進行實地核查。
初步判定時,可利用災區歷史地震等震線擬合的平均烈度衰減關係,計算Ⅵ度區長、短半軸的長度作為參考,在考慮發震構造和場地條件等因素後,若與實際調查確定的長、短半軸誤差大於±30%,應進行校核。
第九條 現場調查評估時,應對地震災害區域內的基本信息進行統計,統計信息一般以縣(市、旗、區)為統計單元,凡涉及災害區域的縣(市、旗、區)都需納入統計範圍。統計信息包括每個縣(市、旗、區)的國土總面積、人口、國內生產總值、財政收入等基礎經濟數據。
第三章 地震災害等級劃分
第十條 根據地震災害的影響程度,以綜合災害指數作為劃分指標,以縣級行政區劃為統計單元對災區的縣(市、旗、區)進行地震災害等級劃分。
第十一條 綜合災害指數是考慮行政區劃統計單元內人口、經濟和自然環境受地震破壞所造成的災害綜合影響指標。綜合災害指數主要考慮五類因素:死亡和失蹤人數、房屋震害係數、烈度影響係數、經濟損失和地震地質災害危害程度等。
第十二條 地震災害等級指災害區域內地震災害的輕重程度,由重至輕一般劃分為4級,即極重災區、嚴重災區、較重災區和一般災區,分別巨觀描述如下:
(一)極重災區:人員傷亡慘重,大多數居民失去住所。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木構架和土、石、磚牆建造的舊式房屋多數甚至全部嚴重破壞或毀壞;未經抗震設計的單層或多層磚砌體房屋多數中等以上破壞;按照Ⅶ度抗震設計的單層或多層磚砌體房屋多數中等以上破壞。平均震害指數大於0.51。地質災害非常發育,地震斷裂錯動到地表,山區大量山崩滑坡,河谷平原區液化和震陷嚴重,地質災害非常發育。
(二)嚴重災區:人員傷亡較重,多數居民失去住所。造成大量的經濟損失。木構架和土、石、磚牆建造的舊式房屋少數毀壞,多數嚴重或中等破壞;未經抗震設計的單層或多層磚砌體房屋個別毀壞,少數嚴重破壞,多數中等或輕微破壞;按照Ⅶ度抗震設計的單層或多層磚砌體房屋少數嚴重和中等破壞,多數輕微破壞。平均震害指數介於0.31~0.50;地質災害較發育,乾硬土上出現裂縫;飽和砂層絕大多數噴砂冒水。
(三)較重災區:人員傷亡輕微,少數居民失去住所。造成較大的經濟損失。木構架和土、石、磚牆建造的舊式房屋少數嚴重破壞或毀壞,多數中等或輕微破壞;未經抗震設計的單層或多層磚砌體房屋少數中等破壞,多數輕微破壞或基本完好;按照Ⅶ度抗震設計的單層或多層磚砌體房屋少數中等或輕微破壞,多數基本完好。物體從架子上掉落,河岸出現塌方。平均震害指數介於0.11~0.30。地質災害呈零星分布,多見飽和砂層常見噴砂冒水,鬆軟土地上地裂縫較多。
(四)一般災區:人員傷亡個別或無,少數居民失去住所。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木構架和土、石、磚牆建造的舊式房屋少數中等破壞,多數輕微破壞或基本完好;未經抗震設計的單層或多層磚砌體房屋個別中等破壞,少數輕微破壞,多數基本完好;按照Ⅶ度抗震設計的單層或多層磚砌體房屋少數輕微破壞,大多數基本完好。家具和物品移動。平均震害指數小於0.10;地質災害不發育,個別河岸和鬆軟土出現裂縫,飽和砂層出現噴砂冒水。
以上描述中“大多數”一般指70%及以上,“多數”一般指50%-70%之間,“少數”一般指10%-50%,“個別”指低於10%。
第十三條 地震災害等級的劃分應與國家地震應急預案中的地震災害事件分級相對應,對於一般地震災害只有一般災區,可直接稱為“災區”,可不作災害區域等級評估工作;較大地震災害包括一般災區和較重災區,較重災區可直接稱為“重災區”;重大地震災害包括一般災區、較重災區和嚴重災區;特別重大地震災害包括一般災區、較重災區、嚴重災區和極重災區。
第十四條 死亡和失蹤人數採用災區人民政府統計的數據,截至時間為地震災害損失總評估結束時間。可單獨考慮絕對值(DP1+MP)或相對值(DP2),也可同時考慮絕對值和相對值。
相對值(DP2)採用統計單元內死亡和失蹤人數占統計單元內總人口數的比例作為受災的主要參數,按下列公式計算:
DP1(i)i 統計單元內死亡人數;
MP(i)i 統計單元內失蹤人數;
P(i)i 統計單元內總人口數。
第十五條 房屋震害係數(DHI)是表征房屋破壞程度指標,可通過現場抽樣調查到,按下列公式計算:
λs(i,j)i統計單元某抽樣調查點s類房屋j破壞等級的破壞比;
ηs(i,j)i統計單元某抽樣調查點s類房屋j破壞等級的損失比;
kHS(i)i統計單元抽樣調查點內該類房屋在所有類型房屋中所占比例。
房屋分類依據國家標準GB/T 18208.3《地震現場工作 第3部分:調查規範》中對房屋建築的分類,若分類數據不完備時,可採用單一類型房屋抽樣調查結果計算房屋震害係數。一般選用磚混結構房屋。
第十六條 烈度影響係數DPI是指統計單元內人口在不同烈度區影響下的加權平均值,按下列公式計算:
I(i)i 統計單元處於不同區的烈度值,m=6,7,8,9,10,11,12;
P(i,m)i 統計單元處於烈度值m區內的人口數;
P(i)i 統計單元內總人口數。
第十七條 地震造成經濟損失(DEL)採用地震災害損失評估的結果,經濟損失包括房屋建築、室內外財產和可歸類到統計單元的其它損失,按照統計單元匯總。可單獨考慮絕對值(DEL1)或相對值(DEL2),也可同時考慮絕對值和相對值。
相對值(DEL2)採用統計單元內經濟損失(DEL1)占GDP的比例作為災區統計單元受災的主要參數,按下列公式計算:
DEL1(i)i 統計單元內經濟損失值;
GDP(i)i 統計單元內上年度GDP。
第十八條 地震地質災害指地震引發地震斷層錯動、崩塌、滑坡、土石流、砂土液化、地裂縫和震陷等,地震地質災害發育程度與地震強度存在正相關性。
採用地震地質災害危害度(DGH)作為評價指標,考慮因子主要有:
(1)地震地質災害危害居民集中居住區數量(處);
(2)地震地質災害危害學校和醫院數量(所);
(3)地震地質災害危害工礦企業數量(處);
(4)地震地質災害危害鐵路和公路數量(處);
(5)地震地質災害威脅橋樑(座)、隧道和捷運數量(處);
(6)地震地質災害威脅堵塞河流(處)、水庫數量(座);
(7)地震地質災害危害通訊和電力線路數量(處);
(8)地震地質災害危害輸油管線數量(處);
(9)地震地質災害損毀耕地和森林面積(公頃)。
所採用的地震地質災害危害的基礎資料一般從實際調查、遙感資料解譯和相關部門、行業獲取。
第十九條 應對地震地質災害危害度所涉及的因子進行調查、收集和分析。對每一種因子可按照規模進行危害類型分為大、中、小三級(分類見附錄B),歸一化後採用分級加權的方法進行定量化處理,按下列公式計算:
DGHa(i,n)i 統計單元n因子大型危害處(所、座、公頃);
DGHb(i,n)i 統計單元n因子中型危害處(所、座、公頃);
DGHc(i,n)i 統計單元n因子小型危害處(所、座、公頃);
ka、kb、kc—為大、中、小型危害處分配的權重,分別為0.6、0.3、0.1;
RA(i)i 統計單元內國土面積;
n—為參與計算因子個數。
各因子歸一化處理後進行等權加權平均,得到各統計單元地震地質災害危害度指標值,按下列公式計算:
DGH(i,n)′i統計單元n因子歸一化處理的數據。
第二十條 綜合災害指數計算,可根據震區震害特點和災害程度選擇死亡和失蹤人數、房屋震害係數和烈度影響係數三個參數賦於不同權重進行加權平均給出。或增加經濟損失和地震地質災害危險度分別採用4個參數或5個參數並賦於不同權重進行加權平均給出,按下列公式計算:
DP(i)′DHI(i)′DPI(i)′、DEL(i)′、DGH(i)′分別是對DP(i)DHI(i)DPI(i)、DEL(i)、DGH(i)各自進行歸一化法處理的數據;
k1、k2、k3、k4、k5——分別為DP(i)DHI(i)DPI(i)、DEL(i)、DGH(i)所分配的權重;k1+k2+k3+k4+k5=1。
第二十一條 對於一般地震災害和較大地震災害,地震地質災害和基礎設施破壞並不顯著,綜合災害指數參數評價宜選取3個參數或4個參數,而重大地震災害和特別重大地震災害宜選5個參數。
採用3個參數時,k1、k2、k3分別取0.4、0.3、0.3;採用4個參數時,k1、k2、k3、k4分別取0.35、0.30、0.25、0.10;採用五個參數時,k1、k2、k3、k4、k5分別取0.30、0.25、0.20、0.05、0.2;可對各權重進行±0.05的調整,以充分反應具體地震事件災害特點。
某一參數同時使用絕對值和相對值參與綜合災害指數計算時,可進行等權加權平均,即分別取50%作為各自的權重。
第二十二條 採用聚類分析方法對綜合災害指數進行處理,按照明顯的數據拐點對數據集劃分區間,以此對統計單元的災害等級進行劃分。
第二十三條 地震災害區域和分級結果以彩圖的形式表示,圖名為《日期+地名(省名+縣名)+震級+地震災害分區圖》,圖面、圖例等按照有關製圖國家標準執行。
地震災害分區圖基於1:25萬數字基礎地理信息圖層,應至少包含國界、省界、縣界、鐵路、國道、省道、一級河流、地震構造和烈度等震線等圖層。
極重災區、嚴重災區、較重災區和一般災區分別以棕色、紅色、黃色和綠色按照統計單元填充,並給出相應的圖例。
第四章 地震災害程度排序
第二十四條 為了服務於抗震救災決策和恢復重建,特別是重大地震災害和特別重大地震災害事件,需要按照統計單元對災區的地震災害程度進行排序。
第二十五條 統計單元的災害程度應按照綜合災害指數大小由重至輕進行排序。處於不同災害等級內統計單元應依據綜合災害指數分別進行排序。
第二十六條 統計單元排序結果以表格的形式給出。表格內容主要應包括,災害程度分級、統計單元名稱、各參數值(歸一化值)、綜合災害指數值等。
第五章 報告及存檔
第二十七條 地震災害區域等級評估工作結束時應提交報告,具體見附錄A。
第二十八條 地震災害區域等級評估工作原始資料和最終成果報告按照有關規定及時進行存檔。
第二十九條 地震災害區域等級評估工作中需要注意的事項,見附錄B。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指南由中國地震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指南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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