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保險承保方式

地震保險承保方式地震保險的承保方式,基本上可以分為法定保險、自願保險、綜合財產保險和自願保險與法定保險相結合四種。日本根據地震保險法實行的承保方式,起初規定在火災保險上“自動附加”、“原則上自動附加”和“自願附加”三種,1980年7月修改地震保險制度時統一為“原則上自動附加”一種,即在訂立火災保險契約時,只要投保人沒有表明不參加地震保險,則就自動附加地震保險,如果投保人不願附加地震保險,則由投保人蓋章確認不保地震保險。

我國究竟採用哪種承保方式,說不一,主要有以下四種觀點: ①主張對強震區的國營企業財產施行法定保險,其他採取自願保險,實行以自願保險為主、法定保險為輔為原則,擴大保險覆蓋面,發揮地震保險的補償作用;②主張實施全面的法定地震保險,為國家迅速建立起一筆後備基金,採取被保險人自負小額損失方式減輕保險費負擔,並按地震帶、建築物考慮費率的合理結構; ③主張維持現行作法,地震仍包含在財產保險綜合責任內,但應建立適度的地震保險基金; ④主張在財產保險綜合責任中剔除地震,作為一種“原則上自動附加”地震保險來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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