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調查

地籍調查

釋文:國家為滿足土地登記的要求,依照法定程式,通過權屬調查和地籍測量的方法,查清每一宗土地的位置、權屬、界線、數量、用途和等級等基本情況,並以圖、簿表示,為土地登記、核發證書提供依據的調查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地籍調查
  • 外文名:cadastral survey
  • 學科::土地科學及管理
  • 詞目::地籍調查
概念,主要目的,分類,具體內容,原則,成果主要資料,調查,審定,告知與頒發,公示與歸檔,

概念

指依照國家的規定,通過權屬調查和地籍測量,查清宗地的權屬、界址線、面積、數量、質量、用途和位置等情況,形成數據、圖件、表冊等調查資料,為土地註冊登記、核發證書提供依據的一項技術性工作。
地籍調查是土地登記的法定程式,是土地登記的基礎工作,其資料成果經土地登記後,具有法律效力。為保證城鎮(包括村莊)地籍調查工作規範、有序,符合土地登記的要求,原國家土地管理局制定了《城鎮地籍調查規程》。
地籍調查的單元是宗地。它是被權屬界址線所封閉的地塊。一個地塊內由幾個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而其間又難以劃清權屬界線的也稱為一宗地。

主要目的

核實宗地的權屬、確認宗地界線、查明宗地面積、用途、等級等,為土地登記、核發土地權屬證書提供依據。地籍調查是土地管理的基礎工作,分初始地籍調查和變更地籍調查。初始地籍調查在初始土地登記前進行,變更地籍調查在變更土地登記前進行。

分類

地籍調查通常分為初始地籍調查和變更地籍調查。
按照調查的先後工作重點分為:權屬調查和地籍測量。
按照時期與任務分為:地籍總調查和日常地籍調查。
按照調查的區域分為:村莊地籍調查和城鎮地籍調查。

具體內容

1、權屬調查。對宗地權屬來源及其所在位置、界址、數量、用途和等級等情況調查。即在現場查實、查清相鄰權屬單位的權屬關係,通過現場認定和標定土地權屬界址點、線位置,調查土地用途。包括現場指界、標定宗地界址、繪製宗地草圖、調查土地用途和等級、填寫地籍調查表。
2、地籍平面控制測量。
3、地籍勘丈。目的是勘丈每宗土地的權屬界址點、線、位置、形狀、數量等基本情況。
4、繪製地籍圖。

原則

  1. 依法的原則。地籍調查必須依據土地、房地產、城市規劃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
  2. 實事求是的原則。調查時必須做到依法與現狀相結合,同時充分考慮土地使用的歷史背景。
  3. 符合地籍管理的原則。調查必須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的制度進行,在調查的內容、方法、地籍冊薄、圖件的格式、項目填寫內容及詳細程度等方面,均應按國家統一規定操作,這樣才能保證所調查的地籍資料的現勢性、一致性、精確性和完整性。
  4. 符合多用途的原則。為此,第一,調查前應收集有關測繪、地政、房地產產權產籍、規劃、建築物報價等資料,並套用於調查之中;第二,應採用空間上全覆蓋的調查方法,全面覆蓋調查區域的每一塊土地,每一個宗地的情況都要全面調查清楚,包括道路、橋樑、河流、水面、山地、農田等;第三,地籍調查的結果要做到圖形、數據、簿冊之間具有清晰的對應關係。

成果主要資料

1、地籍調查技術設計書;
2、地籍調查表;
3、地籍平面控制測量的原始記錄、控制點網圖、平差計算資料及成果表;
4、地籍勘丈原始記錄;
5、解析界址點成果表;
6、地籍鉛筆原圖和著墨二底圖、宗地圖(土地證附圖);
7、地籍圖分幅接合表;
8、面積量算表及原始記錄;
9、以街道為單位的宗地面積匯總表;
10、城鎮土地分類面積統計表;
11、檢查驗收報告;
12、技術報告。
地籍勘丈成果經審核批准依法登記後,具有法律效力。

調查

責任部門:國土資源管理所
標準:
1、實地用途與批准用途一致;
2、定界準確;
3、現場現狀拍照清晰。
本崗位責任人:國土資源管理所經辦人員。
崗位職責及許可權:
1、經辦人員實地調查土地實際用途與批准用途是否一致。發現不一致的,暫緩辦理,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2、經辦人員實地核查用地範圍、用地界線、用地界址是否與申報的一致。不一致的,暫緩辦理,工作時限順延。
3、如果是共用宗地的,經辦人員實地核查宗地分攤是否準確。不準確的,暫緩登記,工作時限順延。
4、經辦人員實地核查鄰宗權利人判斷是否正確。不正確的,暫緩登記,工作時限順延。
5、經辦人員進行現場現狀拍照。
6、用地範圍不明確但鄰宗簽字蓋章的,現場指界程式為:
經辦人員通知現場認界,以特快專遞方式寄送《指界通知書》。寄送時間和指界時間至少相差4天。
經辦人員(不少於兩人)會同本宗、鄰宗指界人一起到現場認界。確認實地宗地界址和界標與地籍調查表上標註的是否一致;核實宗地草圖、地籍調查表、宗地圖的簽章的真實性。
各方在權屬調查工作筆錄上籤章確認。
7、用地範圍明確但鄰宗存在不簽字蓋章情況的,違約缺席指界程式為:
經辦人員通知現場認界,以特快專遞方式寄送《指界通知書》。
寄送時間和指界時間至少相差4天。
經辦人員(不少於兩人)會同本宗、鄰宗指界人一起到現場認界。
確認實地宗地界址和界標與地籍調查表上標註的是否一致;
核實宗地草圖、地籍調查表、宗地圖的簽章的真實性。各方在權屬調查工作筆錄上籤章確認。
臨宗缺席、不指界、不簽字、不提供有效指界人證明的,按違約缺席程式處理。界址由本宗指界人指認。地籍調查表、宗地界址點坐標成果表和《違約缺席定界通知書》在現場指界後3個工作日內以特快專遞方式寄送違約指界權利人。如有異議,須在15日內提出重新劃界申請,並負擔重新劃界的全部費用,逾期不申請,所確界線自行生效。
8、經辦人員簽署調查意見並簽字蓋章。
9、暫緩辦理的,經所長確認後出具《行政管理事項辦理時限中止辦理通知書》,並在0.5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領取《行政管理事項辦理時限中止辦理通知書》
註:涉及違約缺席定界和權屬有爭議的,違約缺席處理和權屬爭議調查處理期間時限中止。
時限:10個工作日

審定

標準:材料齊全、面積準確、界址清楚、四鄰無爭議。
本崗位責任人:主管局長
崗位職責及許可權:按照審定標準進行審定。
同意審核意見的,在《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流程表》中填寫審定意見,簽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不同意審核意見的,與會審人員溝通情況、交換意見後,填寫審定意見。
時限:5個工作日

告知與頒發

標準:
1、及時、準確告知當事人處理結果(必要時送達);
2、制發的文書完整、正確、有效;
3、留存歸檔的登記檔案材料齊全、規範。
本崗位責任人:國土資源管理所、土地權屬登記事務中心經辦人員。
崗位職責及許可權:1、地籍科經辦人員在1個工作日內按照工作標準完成工作。
經辦人員在《土地權屬爭議案件處理意見書》上加蓋區政府專用章,連同所有材料一併轉土地權屬登記事務中心。
《意見書》當月報送市國土局備案。
2、土地權屬登記事務中心經辦人員在1個工作日內按照工作標準進行通知。
通知雙方當事人領取《意見書》。當事人超過1個月未領取的,採取郵寄的方式送達。
時限:2個工作日
1、在地籍調查成果(三表一圖)上蓋土地登記專用章;
2、告知申請人領取地籍調查成果;
3、核發地籍調查成果。
時限:2個工作日

公示與歸檔

本崗位責任人:土地權屬登記事務中心經辦人員。
崗位職責及許可權:地籍科經辦人員每周一將上周辦理結果送土地權屬登記事務中心。土地權屬登記事務中心信息管理人員應在本周內將辦理結果在網路上予以公示。
申請人領取相關材料後,土地權屬登記事務中心經辦人員應在一周內將審批材料按要求整理歸檔送土地權屬登記事務中心。土地權屬登記事務中心檔案管理人員應在1個月內完成檔案入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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