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環境決定論

地理環境決定論

地理環境決定論是一種西方社會學理論。地理環境指存在於人類社會周圍,包括作為生產資料和勞動對象在內的各種自然要素的總和,如地質、地貌、氣候、水文、土壤、礦藏、生物等。地理環境決定論者認為,地理環境、自然條件對社會發展起決定作用,是決定社會發展的根本因素。他們認為人同植物一樣是地理環境的產物。人的生理、心理,人口分布,種族優劣,文化高低,國家強弱,經濟與社會發展,等等,無不聽命於地理環境和自然條件的支配。這種理論在資產階級上升時期產生,當時對否定封建社會關於神的意旨決定社會發展的觀念,起了一定的進步作用。但是,用地理環境這種外因論來解釋人類社會的發展,用自然規律代替社會規律,不僅不能正確解釋社會現象,而且必然陷入唯心主義。這種理論的主要代表人物有法國的孟德斯鳩、美國的布克爾和森帕爾、德國的拉采爾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地理環境決定論
  • 性質:決定論
  • 國家法國
  • 世紀:16世紀
簡介,發展,意義,影響,

簡介

地理環境決定論,簡稱“決定論”。
即以自然過程的作用來解釋社會和經濟發展的進程,從而歸結於地理環境決定政治體制。
這一論點曾廣泛流行於社會學、哲學、地理學、歷史學的研究中。

發展

萌芽於古希臘時代,希波克拉底(Hippocrates)認為人類特性產生於氣候;柏拉圖(Plato)認為人類精神生活與海洋影響有關。
公元前4世紀亞里士多德(Aristoteles)認為地理位置、氣候、土壤等影響個別民族特性與社會性質;希臘半島處於炎熱與寒冷氣候之間而賦予希臘人以優良品性,故天生能統治其他民族。這些論點無法解釋當時希臘半島各民族的歷史進程,但卻影響深遠。
16世紀初期法國歷史學家、社會學家博丹(Jean Bodin)在他的著作《論共和國》中認為,民族差異起因於所處自然條件的不同;不同類型的人需要不同形式的政府。近代決定論思潮盛行於18世紀,由哲學家和歷史學家率先提出,被稱為社會學中的地理派,或歷史的地理史觀。
法國啟蒙哲學家孟德斯鳩(Mon-tesquieu) 在《論法的精神》一書中,將亞里士多德的論證擴展到不同氣候的特殊性對各民族生理、心理、氣質、宗教信仰、政治制度的決定性作用,認為“氣候王國才是一切王國的第一位”,熱帶地方通常為專制主義籠罩,溫帶形成強盛與自由之民族。
這些論點對照歐洲中古以來近代政體沿革也難於自圓其說。1881年英國歷史學家巴克爾(H.T.Buckle)在《英國文明的歷史》一書中認為個人和民族的特徵服從於自然法則。哲學與物理學中的機械決定論思潮亦給地理學中的決定論以有力的推動。這種從外部自然條件中尋找人類社會發展根本動因的荒謬的外因論,在當時卻起著積極的進步作用。啟蒙運動的思想家用地理唯物主義反對唯神史觀,以地理環境特點說明君主專制制度的不合理性;這一特定時期的歷史作用也決定了這一思潮的廣泛影響。傳統的地理學家們程度不同地受到決定論思潮的影響,如洪堡寫道:“我要努力證明自然條件對道德和人類命運的經常的、無所不在的影響。”
李特爾認為由於英國“位置在眾港灣從各方面包圍的中央,所以自然地成為海洋的統治者。”第一個系統地把決定論引入地理學的是德國地理學家拉采爾(F Ra-tzel),他在《人類地理學》一書中機械搬用達爾文生物學觀念研究人類社會,認為地理環境從多方面控制人類,對人類生理機能、心理狀態、社會組織和經濟發達狀況均有影響,並決定著人類遷移和分布。因而地理環境野蠻地、盲目地支配著人類命運。這種環境控制論思潮在一個相當長的時期里,成為歐美地理學的理論基石。在德國地理學界中,宣揚並推崇這一理論的有赫特納、魏格納(A.Wegener)、施呂特爾(O. Schlter)等。拉采爾的學生地理學家辛普爾(E.C.Semple)將這一思潮宣揚於美國,在《美國歷史及其地理環境》、《地理環境的影響》等書中一再加以發揮,認為人類歷史上的重大事件是特定自然環境造成的。美國地理學家亨丁頓(E. Huntington)於1903~1906年間在印度北部、中國塔里木盆地等地考察後發表《亞洲的脈動》一書,認為13世紀蒙古人大規模向外擴張是由於居住地氣候變乾和牧場條件日益變壞所致。
1915年他又出版《文明與氣候》,創立了人類文化只能在具有刺激性氣候的地區才能發展的假說。1920年他在《人文地理學原理》一書中,進一步認為自然條件是經濟與文化地理分布的決定性因素,受到了巴羅斯(H.H.Bar-rows)的抨擊。在20世紀20年代,從地理哲學角度看,決定論已非地理學的唯一基礎,露骨的地理環境決定論思潮已漸趨沒落,隨後為索爾的文化景觀論以及與法國人地關係中的或然論相孿生的美國的地理調節論所衝擊;後者由於仍然滲透著許多決定論觀點,陷入理論上的軟弱性,因而不能從實質上否定決定論。有深刻社會背景和影響的“地理環境虛無論”、“地理環境不變論”以及“文化決定論”思潮,均力圖取代自然決定論。

意義

正確地闡明地理環境對人類社會發展的作用,有助於發展地理學理論研究和指導實踐套用。毫無疑問,主宰人類社會歷史演變的是其固有的內在規律;地理環境是社會發展的客觀物質條件而不能上升為主導的或決定性的因素。馬克思在《資本論》中說過,封建社會之解體與資本主義的產生是一個合乎邏輯的過程,“並非自然的恩賜”。但資本主義的進一步發展,也或多或少地受到地理環境的影響。當人類社會活動與地理環境發生聯繫並能加以利用與改造時,才能顯示其特性並對社會發展產生加速或延緩的影響。社會發展階段越古老,人類對地理環境的依賴性越大;即使在原始階段,社會發展速度也並非與地理環境優越性程度成正比。地理環境與人類社會均處於不斷運動變化而又相互影響、相互制約之中。走向另一極端主張無視地理環境和隨心所欲地踐踏地理環境的地理環境虛無主義,均與社會發展的客觀規律相違背,也必然在實踐中碰壁。

影響

主張地理環境在社會生活社會發展中起決定作用的社會理論。16世紀的法國思想家 J.博丹主張地理環境決定著民族性格、國家形式和社會進步。他認為,北方寒冷,使人們的體格強壯而缺少才智,南方炎熱,使人們有才智而缺少精力。因此,統治國家的決定因素也應當有所不同:北方民族依靠權力,南方民族依靠宗教,中部民族依靠正義與公平。18世紀法國的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一書中系統闡述了關於社會制度、國家法律、民族精神“繫於氣候的本性”、“土地的本性”的觀點。
到了19世紀,地理環境決定論成為社會學中的一個學派,主要代表人物是德國的F.拉采爾。他認為,地理因素,特別是氣候和空間位置,是人們的體質和心理差異、意識和文化不同的直接原因,並決定著各個國家的社會組織、經濟發展和歷史命運。在拉采爾思想影響下,19世紀末20世紀初在德國產生了以K.豪斯賀費爾為首的地理政治論學派。它鼓吹“優等民族”有權力建立世界“新秩序”,地理政治學可以為每個國家規定“生存空間”,從而為法西斯主義向外擴張和侵略製造理論根據。
地理環境決定論在18、19世紀是流行的自然主義思潮的一部分。這種思潮曾在反對宗教神學、探索社會發展的客觀性方面起過一定的歷史作用。但它誇大自然環境對社會生活和社會發展的作用,以自然規律代替社會規律則是錯誤的。地理環境是社會存在和發展的經常的、必要的外部條件,對社會發展具有影響作用,但它不是社會發展、國家制度的決定因素,不能決定社會性質和社會制度的更替。而且它的作用和影響還受著社會的生產水平和社會制度的制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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