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

地方立法泛指地方國家機關創製法律規範的活動。狹義上僅指在中央和地方實行立法分權的國家中,地方國家機關在其專屬立法範圍內制定、修改和廢止憲法和法律的活動。

狹義的地方立法主要存在於聯邦制國家。有的單一制國家由於國情緣故也在立法上實行中央和地方的分權。地方立法同國家立法相比處於相對次要的地位,一般不能與國家立法相牴觸,有的地方立法是執行或補充國家立法的結果。行使地方立法權並不都像行使國家立法權那樣可制定各種重要形式的法律規範性檔案。地方立法僅在地方有效。不少國家的地方立法具有多層次性。地方立法的範圍涉及政治、經濟、法制、科學、教育、文化和其他許多領域。對地方立法的範圍,有的國家作限制性規定,有的國家作列舉性規定,有的國家作限制和列舉相結合的規定。中國地方立法在立法體制中起著執行和補充國家立法的作用。它分為一般地方立法、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和特區地方立法三種:一般地方立法指省、直轄市、省級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制定地方性法規,行使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或上級權力機關授予的單項法規立法權。地方性法規的制定不得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否則將被撤銷。地方性法規均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省級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規,須報省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民族自治地方除享有一般地方的立法權外,還有權制定自治條例、單行條例。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報省或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經濟特區和港、澳、台等地回歸祖國後成立的特別行政區的立法,又與一般地方和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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