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協

地方政協是根據政協章程規定,省、市、縣 (或相當於省、市、縣的地方)可設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該地方的地方委員會。省、市級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縣級每屆任期三年。地方委員會設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和秘書長,縣級委員會根據具體情況可不設秘書長。地方委員會的全體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

地方委員會的全體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選舉地方委員會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常務委員;(二) 聽取和審議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三) 討論並通過有關決議;(四) 參與對國家和地方事務的重要問題的討論,提出建議和批評。地方委員會的主席主持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副主席、秘書長協助主席工作。主席、副主席、秘書長組成主席會議,處理常務委員會重要的日常工作。地方委員會工作機構的設定和變動,由常務委員會決定。上級地方委員會與下級地方委員會為指導關係,但下級委員會必須遵守和履行上級委員會作出的有關決議。地方委員會按照當地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設定工作機構。政協鄉鎮或街道辦事處工作室(工委)是人民政協工作向基層的延伸,但其不是一級政協組織,不具有協商和監督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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