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是指縣級(含縣和市轄區)以上的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它受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統計;(構的雙重領導,在統計業務上,以上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的領導為主。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的職責是:
(1) 完成國家統計調査任務,執行國家統計標準,貫徹全國統一的基本統計報表制度。
(2) 制定本地區的統計工作現代化規劃和地方統計調査計畫及其調査方案,統一領導和協調本地區內包括中央和地方單位的統計工作,檢査監督統計法規的實施。
(3) 適應本地區決定政策、制定計畫、進行管理的需要,蒐集、整理、提供基本統計資料,並對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基本情況進行統計分析、統計預測和統計監督。
(4) 審査本地區各部門的統計調査計畫及其調査方案,管理本地區各部門制度的統計調査表。
(5) 按照規定,檢査、審定、管理、公布、出版本地區的基本統計資料,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計局定期發布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統計公報。市、縣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按同級人民政府決定,發表統計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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