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可開採量

地下水可開採量

指本市地面沉降控制在10毫米/年,地下水位下降不超過-60米前提下的各地下承壓含水層的開採總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地下水可開採量
  • 外文名:暫無
  • 分類:農業
  • 定義:術語 水利
簡介,平原區地下水可開採量的計算方法,山區地下水可開採量的計算方法,

簡介

淺層地下水可開採量是指在經濟合理,技術可行且利用後不會造成地下水位持續下降、水質惡化、海水入侵地面沉降等環境地質問題和不對生態環境造成不良影響的情況下,允許從地下含水層中取出的最大水量。
以現狀條件下淺層地下水資源量、開發利用水平及技術水平為基礎,根據評價區淺層地下水含水層的開採條件,在多年平均地下水總補給量的基礎上,合理確定現狀條件下的淺層地下水可開採量。

平原區地下水可開採量的計算方法

( 1)可開採係數法。在淺層地下水已經開發利用的地區,多年平均淺層地下水實際開採量、地下水位動態特徵、現狀條件下總補給量等三者之間關係密切相關、互為平衡。首先,通過對區域水文地質條件分析,依據地下水總補給量、地下水位觀測、實際開採量等系列資料,進行模擬操作演算,確定出可開採係數,然後,再用類似水文比擬的方法,確定不同類型水文地質分區可採用的經驗值。進而計算評價區的地下水可開採量計算式:
Q 可采 =ρQ 總補
式中: Q可采—地下水可開採量;
ρ —可開採係數( ρ≦1);
Q 總補 —地下水總補給量。
對於開採條件良好[單井單位降深出水量大於 20m/(h.m)],地下水埋深大、水位連年下降的超採區, ρ的參考取值範圍 0.875~ 1.0;對於開採條件一般[單井單位降深出水量在 5~ 10m/(h.m)],地下水埋深大、實際開採程度較高地區或地下水埋深較小、實際開採程度較低地區, ρ的參考取值範圍 0.75~ 0.95;對於開採條件較差[單井單位降深出水量小於 2.5m/(h.m)],地下水埋深較小,開採程度低,開採困難的地區, ρ的參考取值範圍 0.6~ 0.7。
( 2)典型年實際開採量法。據實測的地下水位動態資料與調查核實的開採量資料分析,若某一年的地下水經開採後,其年末的地下水位與年初保持不變或十分接近,則該年的實際開採量即為區域開採量。具體計算時,可在允許範圍內多選幾年,對求出的 Q可采經分析後合理取值。
( 3)扣除不可奪取的天然消耗量法。淺層地下水補給量和消耗量是在地下水的交替轉換過程中形成的,且隨著自然和人為因素的影響,地下水各均衡項在不斷的變化中。充分發揮地下水庫的多年調節作用,盡最大可能的把地下水資源提取出來,物盡其用是水資源管理的目的。但是,受水文地質條件的限制和大自然平衡的需要,必有一部分水量被消耗掉,地下水資源量扣除天然淨消耗量即為地下水的可開採量。天然淨消耗量包括潛水蒸發量、河道排泄量、地下水溢出量和由於下部承壓水開採而形成的向下越流排出量等。將現狀條件下的多年平均地下水總補給量扣除天然消耗量,即可得到多年平均地下水可開採量。

山區地下水可開採量的計算方法

山丘區地下水多發育在孔隙構造裂隙斷裂構造岩溶裂隙、溶洞等地帶及一些河谷平原、小型盆地。因此,應重點在這些地區進行地下水可開採量的計算。
( 1)對基岩山丘區以其計算系列中最小的年河川基流量,結合現狀條件下的實際開採量,確定該評價區的多年平均地下水可開採量。
( 2)對岩溶山區以其計算系列中接近平水年份、單泉年平均流量不小於 0.1m/s的泉水出露總量(包括分布在山前地帶和岩流山區內的泉水出露量,以及已計入河川徑流量的泉水流量),確定為該評價區多年平均地下水可開採量。
( 3)對缺少資料的基岩裂隙水,可將計算系列現狀開採條件下的多年平均實際開採量定為可開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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