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新錄用公務員周轉住房租金管理辦法

2011年4月26日,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以國管房改〔2011〕236號印發《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新錄用公務員周轉住房租金管理辦法》。該《辦法》共14條,由國管局、中直管理局會同財政部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新錄用公務員周轉住房租金管理辦法
  • 印發機關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等3部門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文號:國管房改〔2011〕236號
  • 印發時間:2011年4月26日
  • 施行時間:2011年4月26日
通知,管理辦法,

通知

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 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 財政部關於印發《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新錄用公務員周轉住房租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管房改〔2011〕236號
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各單位:
為規範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新錄用公務員周轉住房租金管理工作,我們制定了《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新錄用公務員周轉住房租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管理辦法

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新錄用公務員周轉住房租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新錄用公務員周轉住房租金管理,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單位<關於完善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見>的通知》(廳字〔2005〕8號)和《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新錄用公務員周轉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管房改〔2008〕88號)的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產權屬於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國管局、中直管理局)的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周轉住房,其租金的確定、收取、管理和使用,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周轉住房租金,是指承租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周轉住房的人員向房屋產權部門交納的住房租金。
第三條 國管局、中直管理局會同財政部負責周轉住房租金管理工作。
第四條 周轉住房租金標準按照成本租金構成(包括折舊費、維修費、管理費、投資利息、稅金等)確定,並根據相關因素變化適時調整。
集中管理的周轉住房租金標準,由國管局、中直管理局確定和調整;委託有關單位管理的周轉住房租金標準,由受委託單位測算後報國管局、中直管理局核准。
第五條 國管局、中直管理局和受委託單位負責向承租人收取租金,也可委託物業服務單位代為收取,承租人所在單位應當配合做好租金收取工作。
第六條 周轉住房租金按月或者季度收取,收取租金單位應當向承租人開具財政部統一印製的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專用收據。
第七條 承租人因特殊原因需延期承租周轉住房的,應當經國管局、中直管理局或者受委託單位核准。延期承租期內的租金,按照屆時同區位、同類別普通商品住房租金標準交納。
第八條 承租人未按期交納周轉住房租金的,國管局、中直管理局或者受委託單位應當督促其交納;逾期30日未交納租金的,國管局、中直管理局或者受委託單位可以按一定比例收取滯納金,滯納金納入周轉住房租金統一管理。
第九條 周轉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和國庫集中收繳管理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全額上繳中央國庫,填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103類“非稅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43項“政府住房基金收入”04目“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科目。
國管局、中直管理局按年度向財政部提出周轉住房維修和管理費用預算申請,經財政部審核後,將其列入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填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212類“城鄉社區事務”07款“政府住房基金支出”05項“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支出”科目。
第十條 財政、審計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對周轉住房租金管理和使用實施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產權不屬於國管局、中直管理局的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周轉住房,其租金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包括黨中央各部門,國務院各部門、各直屬事業單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人民團體等。
全國人大機關和全國政協機關周轉住房租金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管局、中直管理局會同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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