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府州縣

土府州縣

明代在少數民族聚居地區設定的以當地世襲酋長為土官土吏的地方行政制度。主要設於今湖南、四川、雲南、貴州、廣西等省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土府州縣
  • 意義:地方行政制度
  • 地區:湖南、四川、雲南、貴州、廣西
  • 記載文獻:《明史.地理志》
設定,隸屬,明廷的控制,矛盾叛亂,

設定

土官之名產生已久,但土府州縣及土司制度,一般認為肇始於元,而定製於明。明土府州縣的等級及設官如府、州、縣,其官有土知府、土府同知、土通判,土知州、土州同知、土判官,土知縣、土縣丞、土主簿等文職官,另有土巡檢、土驛丞等。土司依次有宣慰司、宣撫司、安撫司、招討司、長官司及蠻夷長官司諸等級,所置各使、長官為武職官,其他還有苗民官、千夫長等。宣慰、宣撫諸使之名明之前已存在,明代始將宣慰、宣撫、安撫、招討、長官諸司都作為統轄西南少數民族的專門機構,而以當地首長為土官,於是成為土司的專稱。廣義的土司,包括土府州縣及西南地區的羈縻衛所(見羈縻都司衛所)。
土府州縣及土司的設定,一般依據轄地的大小、勢力的強弱及民戶的多少等因素,並無嚴格標準。土官的升遷,主要是以勞績多寡,分定尊卑等差。土官助朝廷征伐有功,便能擢升較高的職位,官署也可升格。另外,還和其地理位置及與朝廷的依附程度有關。腹里土司接近內地,朝廷威力所及,所授官職較低;徼外土司,朝廷威力不及或較弱者,則往往授以高職。終明一代,據《明史.地理志》載,有土府十九、土州四十七、土縣六,宣慰司十一、宣撫司十、安撫司二十二、招討司一、長官司一百六十九、蠻夷長官司五。

隸屬

土府州縣及土司的隸屬關係十分複雜。一般土府州縣比同流官系統,其隸屬關係同府州縣,即土府隸於布政司,土州隸於土府(或府)或直隸於布政司,土縣隸於土府(或府)或土州(或州);但也有的土州隸於衛或宣慰司;個別的土府轄有流州,如廣西思明府的上石西州(今廣西寧明西)及雲南麗江府的通安、鉅津兩州(均在今雲南麗江);土州轄流縣,如廣西泗城州的程縣(今廣西天峨)。宣慰司以下各級土司,或隸於衛,或直隸於都司、行都司、布政司,或低級隸於高級(不一定是上一級);但也有的宣撫司隸於府、州,安撫司隸於府,長官司隸於土府(或府)、土州(或州)及千戶所。實際上各級土官凡獨立管一區域的,不論職位高低,大都相互之間並無隸屬關係,而直接受制於都司、行都司、衛或布政司、府、州等地方軍政機構。

明廷的控制

各級土官由朝廷委派,並頒予印信。土官多數為世襲,少數選用。世襲者是世居本土的酋長,被選用者多為外地流寓本土者。土官的襲替,依例需經批准,九品以上雖在萬里外也應赴京受職。土府州縣等文職官隸於布政司而上屬吏部驗封司,宣慰司以下各級武職官吏隸於都指揮司而上屬兵部武選司。各級土官還有謹守疆界、繳納賦稅、定期進貢、修築驛道、服從徵調的義務。如不遵法度,朝廷則予以制裁。但對各自境內的治理,則皆因其俗。明廷為有效地控制各級土官,又設有流官佐治。各宣慰、宣撫司的經歷,安撫、長官司及土州的吏目、土縣的典史,大多由流官擔任。少數土府州並設有兩知府、知州、知縣,流官掌印,主府、州、縣事;土官專司土民及巡捕盜賊。此外,還推行文化教育,在土府州縣及土司境內設定儒學,規定土官應襲子弟,需入國子監或當地儒學學習,方準日後承襲等。

矛盾叛亂

由於土府州縣及土司的情況複雜,明廷對各級土官的控制程度並不相同。對邊遠地區的土司,一般控制較弱。各地土官又時有承襲糾紛,或爭地仇殺,或不服朝命,所以,明代土府州縣及土司地區經常發生戰亂,甚至導致朝廷用兵,如正統年間三征麓川,調動軍隊數十萬,歷時十餘年始告平定。
明代在完備土府州縣及土司制度的同時,又實行改土歸流政策,革除土官的世襲,以流官代替土官;行政上廢除土府州縣及土司,代之以府州縣及衛所,從而使整個土官制度納入地方行政系統之內。因土官世代相襲,勢力根深蒂固,有明一代,改土歸流之策實際上僅發其端,直至清代中期始普遍推行,但部分土司仍一直延續到民國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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