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開發權

土地開發權就是政府為了維護公共利益,決定開發土地開發程度的權力,是通過城市規劃來賦予使用者改變土地價值的權力。土地價值由使用性質和開發強度所決定,因而土地開發權的大小也由這兩大因素決定。一個完整的土地開發權力包括確定土地的使用性質和開發強度兩個要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土地開發權
  • 外文名:Land development right
  • 釋義:人類生產生活不斷發展的需要
  • 類型:一級開發
  • 性質: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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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

土地開發從廣義上來講,是指因人類生產建設和生活不斷發展的需要,採用一定的現代科學技術的經濟手段,擴大對土地的有效利用範圍或提高對土地的利用深度所進行的活動,包括對尚未利用的土地進行開墾和利用,以擴大土地利用範圍,也包括對已利用的土地進行整治,以提高土地利用率和集約經營程度。
土地開發一般分為一級開發和二級開發。
1、土地一級開發,是指政府實施或者授權其他單位實施,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及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年度土地一級開發計畫,對確定的存量國有土地、擬徵用和農轉用土地,統一組織進行征地、農轉用、拆遷和市政道路等基礎設施建設的行為,包含土地整理、復墾和成片開發。
2、土地二級開發是指土地使用者從土地市場取得土地使用權後,直接對土地進行開發建設的行為。本報告通過結合二級市場的需求現狀,各主要經濟區域土地開發市場發展現狀與潛力及土地開發行業外部巨觀環境,為相關開發企業及投資機構研究分析、闡明土地一級開發市場的投資前景與機會、盈利模式及如何做到風險規避。

特徵

土地開發權有如下的特徵:(1)土地開發權是一種與土地所有權相分離的國家主張的財產權。土地開發權是基於土地利用的社會性、廣泛性,基於土地發展程度,土地所有權是基於土地表面,對土地的占有、處分,超過一定範圍應該屬於土地開發權範圍。(2)土地開發權能恰當的反映土地使用權的行使範圍。土地開發的程度包含著從陸地向上和向下延伸。使用者雖然增加容積率、向下開發地下空間等土地開發程度擴展行為屬於土地開發權力的範疇。(3)土地開發權的流轉性。作為從土地使用權中分離出來的土地權益形式,同樣具備流轉性,土地開發權利有大小之分,要體現公平就需要流轉。如商業用地的土地開發權就是集中了公共綠地等禁止建設用地的開發權利的轉移。

分類

根據開發建設行為的控制過程,土地開發權可以分為事前開發權和事後開發權。事前開發權是土地使用者在建設建築物前向政府申請獲得的開發權力許可,包括土地使用性質和開發強度的規定;事後開發權是在建築物建成後,對建築物使用強度和使用性質改變需獲得開發許可授權。

土地性質

我國目前的土地性質分為劃撥土地和出讓土地,劃撥土地是國家在實行土地出讓制度前實行的由政府部門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出讓土地則是指開發商以有償的方式取得土地,並向國土資源部門支付土地出讓金,這樣的土地具有使用年限,屬於住宅類土地的使用期限為70年,屬於工業類土地的使用期限為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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