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無償收回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沒有申請續期的,土地使用者應當交回國有土地使用證,並依照規定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註銷登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由出讓人無償收回。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土地無償收回
  • 事件原因:土地期滿後“出讓人無償收回”
簡介,條款出處,條款通俗解釋,條款適用情況,

簡介

2011年上海土地交易市場首拍落幕,但其《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預申請須知》中顯示,土地期滿後的處理方法為“出讓人無償收回”。此規定一經報導即引起了廣泛爭論和質疑。
1月17日,上海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發布通知,對報導中頗具爭議的“土地期滿出讓人無償收回”內容作出了正式回應。回應中提到“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
上海市規劃和國土局指出,根據《上海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第二十七條規定,本契約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本契約項下宗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向出讓人提交續期申請書,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契約項下宗地的,出讓人應當予以批准。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出讓人同意續期的,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辦理出讓、租賃等有償用地手續,重新簽訂出讓、租賃等土地有償使用契約,支付土地出讓價款、租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
《契約》第二十九條還指出,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沒有申請續期的,土地使用者應當交回國有土地使用證,並依照規定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註銷登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由出讓人無償收回。

條款出處

三個條款,出處為:國土資源部。2008年4月29日,國土資源部和國家工商總局聯合發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示範文本。該示範文本中第五章為“期限屆滿”,其中第二十五條到第二十七條和上海版《出讓契約》的第二十七到第二十九條完全吻合。也就是說,根據國家規定,從2008年開始,所有地方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中,都必須有這三個條款。

條款通俗解釋

三個條款,通俗解釋應該是這樣的:1、非住宅用地應當在期限屆滿前一年向政府提出續期申請,住宅用地既然“自動續期”就沒有“申請批准”的問題。如果續期申請無傷“社會公共利益需要”,則政府必須批准續期,但批准後要再交一次土地出讓金。2、如果非住宅用地期限屆滿前一年沒有提出續期申請,則到期後政府無償收回。3、如果非住宅用地申請續期因“公共利益”未獲批准的,政府收回土地並給予補償,如果有約在先不補償的則無償收回。

條款適用情況

“無償收回”的情況必須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一,非住宅用地,二,用地期限屆滿前一年未提出續期申請,或者申請未獲批准且事先約定不補償。而在同一契約文本的其他條款中,有表述很清楚的“土地轉讓期限未到,不得收回”的條款。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