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撥贈法案

土地撥贈法案,是一條開創土地贈與大學的美國法律。在1857年時由美國佛蒙特州參議員賈斯汀·摩利爾(Justin Smith Morrill)所提出、並由國會通過,但是卻在1859年時遭到總統詹姆斯·布坎南的否決。賈斯汀·摩利爾在1861年重新遞交這條法案並要求受贈與的學校除了農業與工程學以外必須提供軍事教育。因為當時正逢南北戰爭、大部分原先表示反對的州都已經脫離聯邦,這條法和在變更之後由總統林肯1862年7月2日簽署通過。

基本介紹

簡介,過程,土地贈與大學,

簡介

土地撥贈法案(Morrill Land-Grant Colleges Act) 是一條開創土地贈與大學的美國法律

過程

根據法案,聯邦政府給合乎條件的州撥地121平方公里(30,000)。這些土地或著是將土地出售後的資金,必須用來建設以傳授農業和機械知識為主的大學。雖然法條第六項規定“所有叛亂或是策反合眾國政府的州沒有權力受益於此法案”,但是在內戰結束之後所有前聯邦成員以及在1862年有後成立的州都被納於此條法案的範圍內。
1890年一條針對前聯盟國成員的第二法案由國會同過。這條法案要求受惠的州必須證明種族並不是入學的標準或是另外成立有色種族專有的學校。某些因第二法案而成立的七十所學校最後成為了現在具有黑人歷史的大學(在下表以*號標記)。雖然這條新的法案給予的是金錢而非土地,在法律上受惠的學校與之前1862年的學校是一樣的;因此這些學校通稱為土地贈與大學。
除了某些特例之外,大部分受惠的學校皆是公立。

土地贈與大學

該法案奠定現今美國高等教育基礎,知名公私立大學如密西根州立大學賓州州立大學普渡大學麻省理工學院、加州大學柏克萊分校等都受惠於此制度而成立。
該法案頒布後,各個州都開始經營新的公立大學,以發展教育事業。很多州在該土地法案頒布之前擁有各自的州大,這些州大的名稱為University of +州名或地名,著名的例如加利福尼亞的加州大學密西根州密西根大學、華盛頓州的西雅圖華盛頓大學以及北卡羅來納的北卡羅來納大學(其中有例外,比如芝加哥大學紐約大學賓夕法尼亞大學名似公立州大,實為私立大學)。這些大學由於無法擁有足夠的土地,因此規模有限。而摩利爾土地法頒布以後,一大批新的州立大學系統開始迅速的發展。這些大學的名稱為州名+ State University,即某某州立大學,形成了規模遠遠超過州大的州立大學系統。這些州立大學後來逐漸吸收了美國大部分的適齡學生,解決了各個州大多數學生的上學問題,為美國的高等教育做出了不可替代的貢獻。著名的州立大學如密西根州密西根州立大學(1855年建立,全美第一所通過土地撥贈法案建立的州立大學),新澤西州羅格斯大學新澤西州立大學)、賓州賓夕法尼亞州立大學俄亥俄州俄亥俄州立大學等,更是成為了美國高等教育的支柱,世界一流的科研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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