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國有制

土地國有制

土地歸全體人民所有,即由國家代表全體人民占有土地等生產資料的一種土地所有制形式。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土地國有制
  • 實行:徹底的土地改革
  • 通過:立法手段確立
  • 年份:1954
歷史由來,實現方式,論國有化,論可行性,可以改革,不適應性,解決問題,

歷史由來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在全國範圍內實行了徹底的土地改革,通過立法手段確立了農村的土地國有制。1954 通過立法手段確立了農村的土地國有制。1954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部憲法規定“礦藏、水流,由法律規定為國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資源,都屬於全民所有”。1982年頒布的憲法和隨後的土地管理法,對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國有土地都作了進一步的明確規定。

實現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對城市土地沒有馬上宣布國有化,而是針對不同性質的所有權形式,分階段分別採取不同方式,逐步實現土地國有制。接管和沒收帝國主義、官僚資本主義、國民黨政府及反革命分子等占有的城市土地,無償把它們變為國有;改造資本主義工商業、私營房地產公司及房地產業主擁有的城市地產,通過贖買的方式變為國有;以城鄉建設徵用土地的方式,將城鄉非國有土地變為城市國有土地;用憲法規定全部城市土地屬於國家所有的方式,將城市其餘尚未國有化的土地變為國有。

論國有化

地產,即一切財富的原始源泉,現在成了一個大問題,工人階級的未來將取決於這個問題的解決。
我不想在這裡討論那些主張土地私有的人,那些法學家、哲學家、政治經濟學家所提出的全部論據,我只想首先指出,他們曾千方百計地用“天然權利”來掩蓋掠奪這一原始事實。如果說掠奪曾為少數人造成了天然權利,那么多數人只須聚集足夠的力量,便能獲得把失去的一切重新奪回的天然權利。
歷史進程中,掠奪者都認為,最好是利用他們硬性規定的法律,使他們憑暴力得到的那些原始權利獲得某種社會穩定性。
於是哲學家出面論證,說這些法律已得到人類的公認。如果土地私有確實以這種公認為依據,那么,一旦社會的大多數人認為這毫無道理,顯然就應當被取消。
然而,姑且不談所謂的所有“權”,我確信,社會的經濟發展,人口的增長和集中,迫使資本主義農場主在農業中採用集體的和有組織的勞動以及利用機器和其他發明的種種情況,正在使土地國有化越來越成為一種“社會必然性”,這是關於所有權的任何言論都阻擋不了的。社會的迫切需要將會而且一定會得到滿足,社會必然性所要求的變化一定會照樣進行,遲早總會使立法適應這些變化的要求。
我們需要的是日益增長的生產,要是讓一小撮人隨心所欲地按照他們的私人利益來調節生產,或者無知地消耗地力,就無法滿足生產增長的各種需要。一切現代方法,如灌溉、排水、蒸汽犁、化學處理等等,應當在農業中廣泛採用。但是,我們所具有的科學知識,我們所擁有的耕作技術手段,如機器等,如果不實行大規模的耕作,就不能有效地加以利用。
大規模的耕作(即使在目前這種使耕作者本身淪為役畜的資本主義形式下),從經濟的觀點來看,既然證明比小塊的和分散的土地耕作遠為優越,那么,要是採用全國規模的耕作,難道不會更有力地推動生產嗎?
一方面,居民的需要在不斷增長,另一方面,農產品的價格不斷上漲,這就不容爭辯地證明,土地國有化已成為一種社會必然性。
一旦土地的耕作由國家控制,為國家謀利益,農產品自然就不可能因個別人濫用地力而減少。
今天在辯論這個問題時,我在這裡聽到,所有的公民都主張土地國有化,但是觀點各不相同。①
人們經常提到法國,但是法國的農民所有制,比起英國的大地主所有制離土地國有化要遠得多。的確,在法國凡是買得起土地的人都可以獲得土地,但是,正因為如此,土地便分成許多小塊,耕種土地的人資金很少,主要依靠本人及其家屬的勞動。這種土地所有制形式以及小地塊耕作的方式,不僅不能採用現代農業的各種改良措施,反而把耕作者本人變成頑固反對社會進步,尤其是反對土地國有化的敵人。他被束縛在土地上,必須投入全部精力才能獲得相當少的回報;他不得不把大部分產品以賦稅的形式交給國家,以訴訟費的形式交給訟棍,以利息的形式交給高利貸者;除了那塊小天地,他對社會運動一無所知;他一直痴情地迷戀著他那一小塊土地,迷戀著他的純粹名義上的占有權。於是法國農民就陷入同產業工人階級相對立的極可悲的境地。
農民所有制既然是土地國有化的最大障礙,所以在目前情況下,法國無疑不是我們應當尋求解決這個重大問題的辦法的地方。
在一個資產階級的政權下,實行土地國有化,並把土地分成小塊租給個人或工人合作社,這只會造成他們之間的殘酷競爭,促使“地租”上漲,反而使那些靠生產者為生的土地占有者更有利可圖。
1868年,在國際布魯塞爾代表大會124上,我們的一位朋友曾說:
“科學已判決小土地私有制必定滅亡,正義則判決大土地所有制必定滅亡。因此,二者必居其一:土地要么必須成為農業聯合體的財產,要么必須成為整個國家的財產。未來將決定這個問題。”125
相反地,我卻認為,社會運動將作出決定:土地只能是國家的財產。把土地交給聯合起來的農業勞動者,就等於使整個社會只聽從一個生產者階級擺布。
土地國有化將徹底改變勞動和資本的關係,並最終完全消滅工業和農業中的資本主義的生產。只有到那時,階級差別和各種特權才會隨著它們賴以存在的經濟基礎①一同消失。靠他人的勞動而生活將成為往事。與社會相對立的政府或國家將不復存在!農業、礦業、工業,總之,一切生產部門將用最合理的方式逐漸組織起來。生產資料的全國性的集中將成為由自由平等的生產者的各聯合體所構成的社會的全國性的基礎,這些生產者將按照共同的合理的計畫進行社會勞動。這就是19世紀的偉大經濟運動所追求的人道①目標。
寫於1872年3—4月 原文是英文
載於1872年6月15日 選自《馬克思恩格斯全集
《國際先驅報》第11號 第18卷第64—67頁

論可行性

可以改革

(一)土地的特性,決定了在不同時期可以有不同的土地制度,決定了土地不僅是生產資料,具有自然屬性,而且是構成社會土地關係的客體,具有社會經濟屬性。其社會經濟屬性,是人類在占有、開發、利用土地過程中所發生的人與人的關係。這種關係最主要的是土地所有制度和土地使用制度。也正是土地的社會經濟屬性,古今中外土地的所有制度和土地的使用制度是各不相同的。隨著人類社會的發展,不同的社會制度產生了不同的土地所有制,原始社會的氏族公社土地所有制、奴隸主土地所有制、封建土地所有制、資本主義土地所有制和社會主義土地所有制。
(二)現階段我國的土地所有制度也是變更而來的。統治階級不僅可以對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加以一定的限制,而且在必要時可以通過國家政權的強制力量對土地所有制進行普遍的改革。例如,在中國新民主主義革命取得勝利後,在全國範圍內進行了徹底的土地改革,其目的是徹底消滅封建土地制度,從封建地主和富農那裡沒收、徵收來的土地無償地分給了廣大無地和少地的農民,實現了耕者有其田,消滅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建立了農民勞動者個人土地所有制。在之後的社會主義改造中,經過互助組、初級社,再到高級社,逐步完成了土地的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和勞動民眾集體所有制過渡的形式,形成現在的所有制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0條規定:“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第9條規定:“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都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涂除外。”
從以上的法律規定情況來看,同樣是社會主義公有制條件下,屬於國家所有還是屬於集體所有,是通過法律形式即國家的強制力來規定實現的,體現了在當時社會生產條件下統治階級的意志。
(三)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不完全性還需變更。土地所有權是指土地所有者依法對自己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置的權利。
我國現行的土地所有制為社會主義土地公有制,即國家所有和勞動民眾集體所有。大家都清楚,集體土地的所有者對本集體的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分配和處置的權利是受限制的,從屬的和不完全的。比如國家建設需要徵用土地,勞動民眾是不能阻撓的,且征地費用也按法律規定給予補償;不是市場價格,也不需討價還價。集體所有者要使用集體的土地進行非農建設或出讓和聯建等是不允許的,處置權受約束。

不適應性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立後,土地既作為資源又作為資產,既具有自然屬性又具有社會經濟屬性。國有土地使用制度已進行全新的改革,並已顯示出其初步成效和勃勃生機。但由於集體土地所有權權能的從屬性、不完全性,集體土地在市場經濟運行過程中已嚴重不適,並帶來種種弊病:
(一)在推進城市化進程中,城市規模相應擴大勢必要徵用集體土地,而目前征地難的現象相當突出,有些地方甚至阻撓征地,延期工程上馬,集體上訪時有發生。國家利益與集體利益;集體內部之間的利益;集體與農民個人利益很難協調,顧此失彼。征地的補償費計算是為該耕地的被徵用前3年平均產值的××倍,缺乏依據。本人認為,徵用土地尤其是經營項目征地,實際上是國家強制性地收取集體土地歸為國有。現在有人提出國家徵用土地根據建設項目分公益事業和經營性項目兩大類;公益事業的征地補償費按《土地管理法》規定給予補償;經營性項目則根據土地市場價格給予補償。這雖然有積極的意義,但很難把握好平衡性,這將給規劃定點工作帶來難度。如果國家通過法律形式,集體土地實行國有化,徵用土地時可把平均年產值按銀行利率還原成土地資本給予補償,應該是比較好接受,也是切實可行的。
(二)插花地塊管理,城市市區的土地按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而城鎮的土地所有權各地則是五花八門、各行其是。以雲和縣雲和鎮規劃區內為例,國有土地與集體土地普遍插花,在舊城改造過程中或在土地儲備收購工作中帶來難度。理想的形式是單一的國有土地所有權。
(三)集體非農業建設用地流轉過程中提出的要求,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流轉法律作了規定是有據可依的,而在土地市場中占有很大比例的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流轉法律沒有加以規範,政策沒有出台。大量的集體非農業建設用地借買賣房屋為名買賣土地使用權,或聯建、或出租、或抵押,流轉頻繁,交易混亂。目前由於市場的超前和政策的滯後,各地在管理集體非農業建設用地流轉過程中也是五花八門,各顯神通。為便於土地市場管理、規範和統一,所以集體土地國有化的進程就成為當務之急。

解決問題

(一)農民民眾集體土地所有者,在思想上的問題。認為集體土地國有化,原來的利益會受到損害,甚至會波及穩定。但只要我們深入宣傳,集體土地國有化後,其土地使用權是維護現狀、長期不變的,這點可以在修改後的法律條款里加以明確,農民盡可放心。
(二)關於所有權在經濟上的體現問題。按照理論上理解,既然土地所有權是國家的,土地所有者總是要以一定的經濟方式實現其占有權,以什麼方式好呢?本人認為現行徵收的農業稅也是土地所有者實現其經濟方式的一種形式,可維護現狀或略作調整。
(三)原集體土地的發包方與承包方雙層經營的問題,按照現行的法律,集體經濟組織作為發包方,農戶作為承包方,實行雙層經營,承包方向集體上交提留款。集體土地國有化後,集體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不變,可以繼續把集體土地使用權發包給農戶,並收取提留款,因而也不成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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