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體意外險

團體意外險

團體意外險(Group accident insurance)即團體意外傷害保險,是一種以團體方式投保的人身意外保險形式,而其保險責任、給付方式則與個人意外傷害保險相同。

基本介紹

相關要求,保障內容,特點,缺點,保險條款,注意事項,

相關要求

團體意外險都有固定的費率,客戶可以選擇每人保多少,然後乘以費率 ,再乘以被保險人數量 。達到或超過團體中符合參保條件成員總數的75%(少於8人,100%)。最低要求5~7人,高風險20人以上。
員工的團體意外險繳費比率跟員工的職業類別,投保人數和保額有關,一般來講,1至3類職業的,交費費率都不高,(100元左右,就有五萬左右的意外,一萬的醫療)當然公司投保的員工越多保險公司給的優惠就越多。
團體意外險對被保險人的年齡有要求,費率也因職業類別而不同。從事越危險的職業,保費就越高。期限一般是一年或更短期。保障範圍一般是意外傷殘再附加意外醫療。

保障內容

團體意外傷害保險一般是指企業作為投保人,員工作為被保險人,統一以團體方式投保的人身意外保險,其保險責任通常包含意外身故、意外傷殘、意外醫療、意外住院津貼等。

特點

團體保險應該把老闆利益和員工利益分別考慮。團體保險是由公司出錢保個人的險種,所以和我們為自己個人上保險還是有區別的,但不幸的是我看到的團體保險都是按個人險的思路選擇方案的,最典型的就是老闆出錢把員工利益保全了,而把老闆利益保少了。其實在保險利益中,有員工身故、傷殘、門診、住院、手術等多項具體利益,其中員工身故、傷殘是老闆利益,而員工門診、住院、手術等是員工利益,這一點是大家、包括很多資深的保險代理人都沒注意到的。因為當員工發生身故和傷殘的時候,公司老闆在賠償費用上是無法推脫的。
團體保險必須選擇有能力處理勞資糾紛的代理人。團體保險不單是一個簡單的員工福利,還是公司和員工的利益平衡手段。當員工發生意外傷害時,尤其是發生了人身傷害事故時,保險的理賠幾乎必然伴隨勞資糾紛。所以當公司的保險代理人具備《勞動法》知識和人力資源背景的時候,就能更好地幫助公司和員工把問題提前化解。
一般而言,非工作時間所發生的責任事故,也屬保險保障範圍之內,新《保險法》明確說明,團體意外險被保險人的直系親屬應為保險受益人!

缺點

1、團意險在理賠時,大多遵循中國人行頒布的7級傷殘賠償標準,也就是說,在工傷鑑定的範圍內8級和9級傷殘,不屬於賠償範圍。而在建築施工過程中,8級和9級傷殘事故還是常有發生的,也就是說團意險保障的不夠全面。
2、團意險對於人員增減是有人數限制的,一般人員的變化不能超過總人數的30%。如果是一般企事業單位,一般比較適合,而對於那些人員流動性強的單位,如工程公司,保全公司等就不太適合。
3、團意外險雖然是由單位統一辦理,但並不能完全替投保單位排憂解難,比如職業病就不在團意險保障範圍。

保險條款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由以下檔案構成,各檔案之間相互解釋、相互補充,如有衝突,以如下序號在前的檔案中的約定或解釋為準:
(一) 附貼批單、批註及其他有關書面協定;
(二) 保險單、保險憑證及人員清單;
(三) 保險條款;
(四) 投保單等與本契約有關的投保檔案、合法有效申明。
第二條 投保條件
一、投保人:凡合法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均可作為投保人為其正式在職人員(不包括臨時工、短期工)或團體會員(以購買保險而組織的團體除外)向保險人投保本保險,被保險人人數應占其單位在職人員人數或團體會員人數的75%以上且不少於10人。投保時必須經被保險人同意。
二、被保險人:凡年滿18周歲至60周歲(含18周歲及60周歲),身體健康、能正常學習、工作或勞動的投保單位在職、在編人員或團體會員,均可以作為本保險的被保險人,但必須在投保人投保時提供的人員清單之列。
第三條 保險責任
在本契約保險責任有效期間內,保險人承擔下列保險責任:
一、意外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並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身故的,保險人按保險單中列明的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二、意外傷殘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並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造成本契約所附“殘疾程度與給付比例表”所列殘疾程度之一者,保險人按表中所列給付比例乘以保險單中列明的保險金額給付傷殘保險金。如治療仍未結束的,按自事故發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體情況進行傷殘鑑定,並據此給付傷殘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造成“殘疾程度與給付比例表”所列殘疾程度兩項以上者,保險人給付各該項傷殘保險金之和。但不同殘疾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傷殘保險金;若殘疾項目所屬殘疾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傷殘保險金。
該次意外傷害事故導致的殘疾合併前次殘疾可領較嚴重項目傷殘保險金者,按較嚴重項目標準給付,但前次已給付的傷殘保險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責任免除事項所致“殘疾程度與給付比例表”所列的殘疾視為已給付傷殘保險金)應予以扣除。
同一被保險人的身故及傷殘保險金累計給付以該被保險人在該項保險下的保險金額為限。

注意事項

投保團體意外險,除一般應保管好保險契約、履行好如實告知義務、索賠注意單證齊全等各種保險常規知識外,還需要注意以下幾個點:
一是投保團意險前後應採用適當方式向員工明確宣示。經常聽見有人說,人死了,殘廢了,錢還有什麼用?但在實際生活中,發生人死亡、傷殘的意外事故後,解決問題的焦點恰恰集中在錢賠多少的事情上。因此明確進行這是增進職工福利的宣示,是必要和合適的,體現了管理層對員工的關懷和愛護。
二是需提供投保員工人數、職業或工種、保額需求或費用預算等信息;需填寫投保書、提供員工清單、通過現金或支票繳費;
三是投保後被保險員工人數或工種發生變化,應於10日內書面通知保險公司,對相關事項進行契約批改處理,避免因工作疏忽,造成不必要的理賠糾紛。
四是要明確指定受益人。主要是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沒有指定受益人,該保險金按法定繼承程式分割。明確指定受益人,可以減少事後處理的精力。投保後,要求變更受益人,應及時書面告知保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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