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館權利宣言

亦稱《圖書館權利法案》。美國圖書館協會重要檔案。最初由斯波爾丁(Forrest Spaulding,1892—1965)起草,1938年11月由衣阿華州梅因公共圖書館採用。1939年美國圖書館協會理事會正式通過,經1944年、1948年及其後多次修訂,形成目前的文本並正式採用。共有6個條款。其主要內容包括:圖書和圖書館資源應不受限制地向所有讀者提供,個人利用圖書館的權利不應因為出身、年齡、背景或觀點而被剝奪,等等。將圖書館員的職責,從傳統的“教化”大眾,轉為保障讀者公平利用圖書館的權利,對改變圖書館服務的理念影響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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