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護士倫理規範

《國際護士倫理規範》是國際護士協會於1953年制定,並在1965年、1973年重新修訂。護士護理病人,擔負著建立有助於康復的、物理的、社會的和精神的環境,並著重用教授和示範的方法預防疾病,促進健康。他們為個人、家庭和居民提供保健服務,並與其他保健行業協作。 為人類服務是護士的首要職能,也是護士職業存在的理由。護理服務的需要全人類性的。

《國際護士倫理規範》內容有:
1.護士的基本職責包括三方面:保存生命、減輕病痛和促進健康。
2.護士應始終保持高標準的和護理和職業實踐。
3.護士不僅應該有良好的操作,而且應把知識和技巧維持在恆定的高水平。
4.病人的宗教信仰應受到尊重醫`學教育網蒐集整理。
5.護士應對信託給他們的個人情況保守保密。
6.護士不僅要認識到職責而且要認識到他們職業功能的限制。若無醫囑,不予推薦或給予醫療處理,護士在緊急情況下可給予醫療處理,但應將這些行動儘快地報告給醫生。
7.護士有理智地、忠實地執行醫囑的義務,並應拒絕參予非道德的行動。
8.護士受到保健小組中的醫生和其他成員的信任,對同事中的不適當的和道德的行為應該向主管當局揭發。
9.護士接受正當的薪金和接受例如契約中實際的或包含的供應補貼。
10.護士不允許將他們的名字用於商品廣告中或作其他形式的自我廣告。
11.護士與其他職業的成員和同行合作並維持和睦的關係。
12.護士堅持個人道德標準,因這反映了對職業的信譽。
13.在個人行為方面,護士不應有意識的輕視在她所居住的工作地區居民風俗習慣和所作的行為方式。
14.護士應參與並與其他公民和其他衛生行業所分擔的責任,以促進滿足公共衛生要求的努力,無論是地區的、州的、國家的、國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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