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經濟法調整

國際經濟法調整即指調整廣義的國際經濟關係,即個人、法人、國家與國際組織間由於從事跨越國境的經濟活動所產生的各種關係,而不應限於國家、國際組織間狹窄的經濟關係。

從國際經濟關係的產生和發展來看,個人和法人始終是國際經濟關係的主體。我們知道,為了維持和改善物質生活條件,在不同的社會群體間很早就開始進行產品交換和經濟交往。在階級和國家產生後,隨著經濟的發展,不同國家和不同地區的自然人、法人經濟交往日益頻繁,就產生了跨越一個國家和地區的界限的各種經濟關係。到了資本主義社會,這種經濟交往有了更加廣泛的發展。在自由資本主義時期,資本主義國家在經濟上實行放任主義,國家原則上不千預經濟,國際經濟關係屬於各國商人的事。資本主義進人壟斷階段後,資本主義固有矛盾激化,經濟危機惡性循環,為了解決矛盾,國家開始直接對經濟進行干預和管理,而國家對其經濟進行干預和管制,又必然導致國家間的矛盾和衝突,為了緩和和解決各國經濟利益的尖銳衝突,國家就通過雙邊和多邊條約來協調相互之間的經濟關係,並建立了些國際經濟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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